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新型的具電源輸入的耳機逐步取代有線耳機,台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耳機公告的決定如下: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BSMI將「耳機」商品列入應施檢驗品目,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輸入及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T字軌)或 驗證登錄(R字軌)雙軌並行。檢驗標準也統一實施最新版,更涉及到與耳機相關的音壓測試。
相信大家對耳機的認證實施有較多疑問,下面小編以Q/A的形式列舉一些常見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您的產品認證提供新思路:
Q1: 哪些耳機屬這次公告的管控範圍?
A: 限檢驗具電源輸入者(檢驗標準CNS 15598-1(109年版),限檢驗使用交流電源、充電式鋰系電池或使用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惟屬醫療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者除外。

Q2:耳機的檢驗標準和BSMI管控的耳機號列包括哪些?
A:
產品 | 檢驗標準 | 參考號列 |
耳機 | CNS 15936(105年版) CNS 15598-1(109年版) 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102年版) | 8518.30.10.00.1 8518.30.20.00.9 8518.30.32.00.5 8518.30.39.00.8 |
Q3: 過渡期?
A: 耳機於2024.01.01強制實施輸入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
於2024.01.01前耳機不強制申請BSMI認證,進出口台灣按以往方式進行。但申請者可在強制日前申請耳機的BSMI認證,在強制日前認證完成的證書有效期從2024.01.01開始,後續的延展也是從2026.12.31基礎上延展有效期。

Q4: 耳機除了檢驗標準CNS15936(105年版)和CNS 15598-1(109年版)外,還有其他檢驗標準需外加測試嗎?
A: 是的,表列商品檢驗標準 CNS 15598-1(109 年版),限檢驗使用交流電源、充電式鋰系電池或使用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有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商品使用鈕扣型電池提供電源,應符合 CNS 15598-1(109 年版)之鈕扣型電池相關規定。 (二)商品屬具有 CNS 15598-1(109 年版)第 10.6.1 節所指個人音樂播放機之收聽裝置,需符合 CNS 15598-1(109 年版)第 10.6 節之規定(聲壓位準試驗報告(CNS 15027-1/CNS 15027-2))。骨傳導耳機暫無需執行(CNS 15027-1/CNS 15027-2)的測試。
並需強調:耳機類產品,即使不帶電源裝置或鋰電池,仍然需要附上 CNS15598-1 報告(章節10.6的判定)。
Q5: 2024.01.01前已經出貨至台灣銷售的耳機,本體是沒有印商品檢驗標識的,時間推進至2024.01.01後其產品是否有緩衝期可不下架並繼續進行販售?
A: 耳機商品於列檢日期(2024.01.01)前輸入或運出廠場,無須符合相關檢驗規定(含標識)。
Q6: 若耳機在2024.01.01以前取得新法規證書,那是否於2024年前就可以在產品上提前標示檢驗標識呢?
A: 自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日起,即得依規定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於商品本體明顯處。
Q7: 耳機+充電盒是否可成套申請認證?
A: 在確認耳機或充電盒不會單拆販賣的前提下,耳機+充電盒可接受成套申請認證(即充電盒可接受隨機測試)。
若耳機充電盒(未含耳機)單獨銷售,具充電寶功能可以對耳機進行充電者,應符合充電寶檢驗規定(CNS 15364(102 年版)、CNS 13438(95 年版)、CNS 14336-1(99年版)。
若耳機充電盒(未認證)+該耳機一起申請認證及銷售時,此時應符合這些檢驗規定(即該充電盒(未認證)+耳機須一起評估CNS 15598-1(109 年版)、CNS 15936(105
年版)、CNS 15663 第五節「含有標示」(102 年版)等)。
Q8:耳機+充電盒成套銷售,檢驗標識(BSMI LOGO+字軌號)該怎麼打?
A:需分以下情況:
1. 充電盒先前沒有做認證,現充電盒+耳機成套認證,以耳機號列出一本證書的情況下,檢驗標識需打在耳機本體上,不可打在充電盒。當耳機本體過小無法列印時,可列印在外包裝上。(具體請給出耳機尺寸及陳述清楚實際不便標示之困難,BSMI再行專案審查及判定)
2. 充電盒先前已做認證,充電盒本體上已經有檢驗標識的情況下,申請者單獨做耳機認證,則檢驗標識需打在耳機本體上。
有客戶提出如果耳機和充電盒因為申請者相同導致檢驗標識相同,那是否就可以通用充電盒的檢驗標識?不用加印耳機本體的檢驗標識?
是不可以的哦,單獨認證的產品本體上必須有檢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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