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2月6日起,所有的FCC設備授權(FCC ID申請),不管申請人是美國境內企業,還是境外企業,都必須指定一個位於美國的連絡人,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送達法律文書,即自2023年2月6日起,FCC ID申請開始有強制美國代理商的要求。這個要求距今已有快2年了,但是仍有廠商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代理商,而導致FCC ID申請被提comments的情形發生,更甚者,被FCC罰款,下面我們來瞭解下,近期FCC發佈的如下這一則新聞。
2024年11月21日,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提議對總部位於中國香港的某一公司處以734,872美元的罰款,原因是該公司涉嫌違反FCC規定,即要求公司在美國指定一名代理人。此外,FCC執法局正在繼續調查與該公司及其他中國設備製造商相關的隱私和資料安全問題。FCC主席潔西嘉·羅森沃瑟爾(Jessica Rosenworcel)還宣佈,將對使用與該公司相同美國指定代理資訊的數百項認證進行審核,給予他們30天的時間做出回應,否則將面臨後果。
FCC執法局調查人員向該公司的美國指定代理人(美國代理商)發送了一份正式的詢問函——根據FCC規定,該代理人是FCC在需要送達檔或以其他方式聯繫持有FCC設備認證的公司時的國內聯繫點。在此案中,調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最近於2024年3月4日提交的代理人位址,實際上是一個自2019年以來就已停用的郵箱。FCC還通過電子郵件和郵件聯繫了簽署該公司檔的人員。截至目前,FCC尚未收到對該詢問函的回復。在三次FCC ID申請中提供虛假指定代理人位址的行為,構成了對FCC規定的三次明顯違反,導致提出了三項法律規定的最高罰款金額。加上因未回復詢問函而提議的罰款,最終合計提議罰款金額為734,872美元。
從如上新聞可見,FCC越來越嚴格,對於違反FCC規定的行為,將可能要面臨嚴重的後果,所以希望廣大廠商引起重視。FCC 代理商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企業,但是必須位於美國,代理人要能及時回復電子郵件,收發郵寄檔。
為了讓大家對美國代理商有更多的瞭解,下面小編以Q/A的形式摘取了幾個常見的問題,供君參閱:
Q1:FCC ID有要求美國代理商,請問SDOC是否有要求美國代理商?
A1:FCC SDOC很早就有美國代理商的要求,而FCC ID要求美國代理商是自2023年2月6日起才強制的。
Q2:申請FCC ID時,美國代理商是否不應是TCB機構或FCC認可的實驗室及其關聯的個體或企業?
A2:是的,儘管 FCC 22-84 並未明確禁止 TCB 擔任送達服務代理人,但 TCB 擔任申請人 (受讓人) 送達服務代理人的能力可能與 TCB 公正批准設備且不向申請人 (受讓人) 提供諮詢服務的要求相衝突,也即可能會影響 TCB 在評估設備授權申請時保持客觀的能力。同樣對測試實驗室的客觀性也存在類似的擔憂。因此,TCB或FCC認可的實驗室這些實體(包括其員工、子公司和附屬公司)不應擔任送達服務代理人。
Q3:代理人必須位於美國境內嗎?
A3:是的,送達文書的代理人(個人或實體)必須位於美國境內。
Q4:美國代理商必須有FRN麼?
A4:如果美國代理商與FCC有開展業務,則應擁有FRN,且該FRN必須包含在提交申請FCC ID的認證信中。如果美國代理商除了被指定為美國的送達服務代理外,不與FCC開展業務則不需要單獨的FRN,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在提交申請FCC ID的認證信中包含申請人的FRN即可。
Q5:如果申請人(被授予者)位於美國,它是否可以作為自己的美國代理商?
A5:當然是可以的,如果申請人(受讓人)選擇自己作為送達代理人,在申請FCC ID時,申請人(受讓人)仍需提交一份認證信,此認證信需包括送達代理人的必要聯繫資訊,指定自己為代理人並同意接受此代理任務。
Q6: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的最低任職期限是多久?
A6:受讓人必須在設備上市期間以及設備上市後至少一年內保留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沒有最低任職期限。受讓人可以根據委員會規則第 2.929 節隨時更改指定的法律文書送達代理人。
Q7:美國代理商不能再代理申請人(受讓人)服務時,需要如何做?
A7:申請人(受讓人)必須在更換代理商或代理商的相關資訊(代理商公司位址/連絡人/郵箱等)變更的30天內,通過FCC ID發證的TCB,向FCC委員會通知美國代理商的任何變更。
如果還想瞭解更多關於美國代理商方面的內容,可以參見KDB 986446,或諮詢BTL團隊,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