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雷达无线电资源,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同时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信部近日发布了《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工信部无〔2025〕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是我国首个关于雷达无线电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结合我国雷达使用实际、技术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囊括了100GHz以下频段7大类19种雷达,基本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类型雷达的全覆盖。
其次,明确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无线电技术指标,为规范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再者,优化雷达无线电管理协调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切实减轻用户负担。
最后,对雷达干扰协调、电磁环境保护、在用台站检查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雷达无线电管理,保障电磁空间安全。
下面我们将从频率划分、设备管理、过度政策及施行时间做详细说明。
一、 频率划分:
1、航空雷达频率
(1)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1030MHz,机载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1090MHz。
(2)空中交通管制一次雷达:1250-1350MHz和2700-2950MHz。
(3)无线电高度表:4200-4400MHZ。
(4)机场场面监视雷达:9100-9500MHZ。
(5)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FOD)设备:76-77GHz和92-94GHz。
(6)机载气象雷达使用与地面气象雷达相同频段。
2、气象雷达频率
(1)风廓线雷达:46—68MH、470—494MHz以及1270—1375MHz。
(2)天气雷达:2700—2950MHz、5300—5600MHz、 9100—9500。
(3)云雷达:34.75—35.25GHz、 93.5—94.8GHz。
(4)利用气象探空气球和雷达定位技术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1675—1685MHz。
3、水上交通雷达频率
(1)船用雷达:2900—3100MHz、 9300—9500MHz。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9100—9500MHz。
4、陆地交通雷达
(1)汽车雷达:76—79GHz,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81号)执行。
(2)交通路侧雷达:92—94GHz。
5、水文、地质、海洋等防灾减灾雷达
(1)海洋雷达: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以及 39.5—40MHz。
(2)水文雷达:402—403MHz、9100—950MHz。
(3)地基形变监测雷达:15.7—17.2GHz。
6、微小目标探测雷达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含探虫、探鸟、探无人机雷达等):2900—3100MHz、9000—10000MH以及15.7—17.2GHz。
7、其他雷达
短距离探测雷达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24—24.25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执行。
二、设备管理:
1、型号核准
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应符合标准所列射频技术要求。研制、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雷达设备,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2、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三、过度政策及施行时间:
1、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2、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3、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4、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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