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源新要求
近期臺灣針對行動電源有兩項新的措施實行
▶ 對於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托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要求:「行動電源必須以手提行李方式(含隨身)攜帶; 不超過100瓦特小時者可攜帶上機,大於100瓦特小時、不超過160瓦特小時者須經航空公司同意,每人攜帶數量不得超過2個」,主要系以電能量(單位為瓦特小時Wh)進行判定,為便於航空公司查核,建議行動電源業者增加電能量(Wh)之標示。
▶ 行動電源有自帶交流插頭設計,具有可旋轉、折疊或伸縮插頭(下稱可動刃片部件)之結構者,申請BSMI認證時,其安全性應符合CNS 14336-1(99年版)、CNS15767-1(103年版)第26.3節規定,檢測方法及程式說明如下:
1、檢測方法及程式:
可動刃片部件在其運動範圍內以每分鐘20次的速度執行1000次的反覆操作測試後,依CNS 14336-1(99年版)規定,在額定負載條件下進行溫升試驗及絕緣耐壓測試。
2、合格準則:
(A) 量得之可動刃片部件最大溫升不得超過35K及應符合CNS 14336-1(99年版)電氣絕緣與耐電壓規定(第2.9節與第5.2節);
(B) 測試後不得暴露帶電部或觸及帶電部(依CNS 14336-1(99年版) 第2.1.1.1節圖2A規定以試驗手指探測判定);
(C) 刃片不可松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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