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工業和資訊化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此銷售備案施實辦法於2019/3/1起施行。
以下為小編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個人見解。)
總結歸納為以下幾點:
1)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經營主體,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平臺向其註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
2) 備案資訊應當包括經營主體資訊和銷售設備資訊。經營主體資訊應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連絡人及聯繫方式、實體經營場所位址或網路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銷售設備資訊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准代碼等。
3) 經營主體首次申請備案,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平臺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及對應的二維碼。
4) 實體經營場所位址或網路銷售平臺應標明銷售設備備案主體編號或所對應的二維碼。可將備案主體編號或二維碼列印,張貼在實體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在網路平臺銷售的,主體編碼或二維碼可標明在網路店鋪首頁。
5) 針對嵌入或使用無線電發射模組的設備按照(工信部無[2014]1號)相關規定,對於“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組”型號核准備案時,應當提交該整機設備的型號核准資訊,但無需提供無線電發射模組的型號核准資訊。對於“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組” 嵌入或使用該模組的最終設備需要申請型號核准,並由銷售該最終設備的辦理銷售備案。
6) 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資訊平臺的網址為“http://xsba.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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