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Q:強制註冊令將根據生產日期還是進口日期生效?
A:不管貨物的生產日還是進口日期都將以強制註冊令實施的日期生效
02
Q:在強制註冊令生效前已經在庫存和市場上貨物的狀態是什麼?
A:在強制註冊法規生效日之前,製造和進口的產品,不需要進行自我申明。
03
Q:訂購的貨物在法規生效日或在生效之後到達(由於延遲發貨)或者還在運輸中將會發生什麼情況?
A:在生效日期或之後到達印度港口的貨物必須遵守法規的要求。
04
Q:製造商和進口商誰能夠獲得唯一的註冊號?
A:製造商有資格申請並獲得唯一的註冊號碼,這個註冊號連接著製造商、工廠所在地、產品和品牌。
05
Q:註冊需要提交的檔和測試報告的清單是什麼?
A:請參閱BIS網站 http://crsbis.in/BIS/howtoapply.do
06
Q:如果是由OEM(原始設備製造商)生產,產品已經有CE,UL & FCC標誌或者在海外的實驗室或一個CB測試實驗室按照國際安全標準測試,這些產品是否需要重新測試還是提交來自OEM供應商的測試報告已經足夠註冊?
A:BIS法規要求,在申請強制註冊的時候要提交一個由BIS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有效測試報告(不超過90天),註冊金接受由BIS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
07
Q:測試報告的有效性是什麼?
A:按照BIS的法令,在提交網上申請的日期以及實際申請註冊時,測試報告不得超過90天。
08
Q:自我申明標記將會放在產品上還是包裝上?
A:如果因為大小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放置相同的標記,應將標準標記放在包裝上。
09
Q:標籤應該陳列些什麼?
A:標籤應按照第2559號公告顯示標準標記http:// bis.orgin /cert/GN_CRS_04122015.pdf
10
Q:如果製造商在多個品牌下生產,是否需要每個品牌都要註冊?
A:不同的品牌需要單獨註冊。 但是,如果產品和製造地點相同,則可以使用共同的測試報告。所有品牌的型號都應該列在測試報告中。所有品牌的測試樣品都不需要提交。 但是,各個品牌的產品標籤必須放入測試報告中。 實驗室也可能會根據所測試的有代表性的樣品和製造商提交的關於多個品牌和相應型號的聲明,包括關於該品牌的涵蓋範圍以及涵蓋的相應型號的聲明.(TAC 37)。請參閱在BIS網站www.bis.org.in. 提供的註冊計畫下的“註冊流程。
11
Q:如果產品在一個生產地點獲得認證,是否需要再次完成在其他地點生產的同一產品的註冊?
A:BIS提供的唯一註冊號碼適用於單獨的生產地點。 因此,必須為每個地點提供單獨的申請,並提供來自該製造地點的產品的測試報告。
12
Q:誰將承擔註冊費用?
A:包括市場抽測費用在內的所有費用由註冊實體承擔。
13
Q:更新前是否需要在實驗室重新測試產品?
A:BIS在註冊用戶以規定格式提交更新申請時進行更新。 更新申請和必要的費用應至少在註冊到期日之前提前一個月提交。 不需要重複測試。 但是,在市場抽測過程中,測試樣本將被拿起來進行測試。 根據2014年11月13日的法規Part 3 的規定,如果根據最新版本的升級標準在更新時無法提供測試報告,則可能需要重新進行測試。
14
Q:誰負責測試進口產品 ,進口商還是製造商?
A:生產單位註冊後,法規就會允許許多個進口商進口已經註冊的商品。 這個註冊是為了製造商(工廠)。 因此,製造商有責任讓產品註冊。
15
Q:供應商的測試報告是否足夠用於進口商或貿易公司的自我聲明?
A:供應商的測試報告是不被BIS接受的。
16
Q:從製造商那裡收集產品的過程是什麼?
A:製造商有責任讓產品在BIS認可的實驗室中測試。 這些產品將在市場抽測期間從市場或製造商的當地代表處獲得。
17
Q:測試/收集/註冊的時間是多久?
A:測試的時間取決於製造商選擇的實驗室的工作量,以及製造商提交的測試產品所需的技術細節。 首次註冊的樣品可以由製造商直接提交給實驗室。 如果所有提交的檔都符合要求,BIS將會立即處理註冊。 獨立樣本僅在市場抽測時被提取。
18
Q:製造商是否可以向其自己的測試實驗室申請BIS認證?
A:製造商的測試實驗室無權獲得BIS的認證。
19
Q:是否每批產品都需要測試?
A:計畫沒有這樣的要求。 但是,如果相關的產品標準有這樣的要求的話,則同樣適用。 註冊實體有責任通過遵循適當的流程和產品保證程式來確保貨物符合各自的標準。
20
Q:哪些BIS認可的實驗室可以用於測試產品?
A:每個產品/標準的BIS認可的實驗室清單可以在BIS網站 http://www.bis.org.in/lab/osladd1.asp. 上獲得。
21
Q:相同的型號有輕微的變化,怎樣不需要測試而符合註冊?
A:請參閱MeitY網站上提供的系列認證的系列指南 http://meity.gov.in/writereaddata/files/Guidelines%20for%20Series%20Formation%20(2).pdf 以及 http://meity.gov.in/writereaddata/files/Revised_SeriesGuidelines_R5_23rdDec2015.pdf
22
Q:如果針對相同的認可規格開發替代資源,如何解決? 如果電路或元件發生變化會發生什麼?
A:更新後的結構資料表(CDF)中包含備用來源的更新/補充測試報告需要提交給BIS,以便將這些更改記錄在案。 BIS認可的實驗室也可能進行測試,考慮這種變化是否會影響註冊產品的安全。
23
Q:根據標準,FR級材料是否是強制性的?
A:請參閱適用的公佈的產品標準,以確認這是否是標準要求的。
24
Q:交易者在市場抽測期間應出示什麼檔?
A:根據法令要求需要證明的貨物符合聲明。 如有需要,貿易商必須補充註冊證/採購來源和相關檔的副本,以確保遵守法案。
25
Q:如果產品需要送到國外進行維護,我們是否需要在清關前提交產品?
A:如果產品發送到國外進行維護,則允許在沒有BIS註冊號碼的情況下提供,但序號不變。 如果用不同序號的新設備替換設備時出現故障,新設備將引起法規的關注。
26
Q:一旦產品註冊為進口產品,相同產品的重複訂單是否需要重新註冊?
A:對同一產品不需要重新註冊。 一旦獲得註冊,有效期為兩年。 按照該計畫的規定,原始註冊可以根據要求重新生效。
27
Q:如果工廠在印度境外,誰來與製造商溝通?
A:通信寄往註冊實體/其授權的印度代表。
28
Q:是否適用於公報中提及的產品的自我聲明也可應用於其他電子產品?
A:“2012年電子和IT產品(強制註冊要求)令”強制自我聲明僅適用於MeitY通知的“憲報”中列出的產品。
29
Q:通過這項強制性註冊,其他品質標準,例如FCC,UL,CE等標書是否被刪除?
A:“2012年電子產品和IT產品(強制性註冊要求)令”是將產品投放印度市場的監管要求,並不禁止買方指定其他技術要求。
30
Q:如果製造商沒有在BIS註冊並繼續在印度市場銷售產品,那麼懲罰措施是什麼?
A:根據MeitY於2010年10月3日通知的2012年電子和IT產品(強制性註冊要求)令,第3(2)條(變形產品超出使用範圍)和4(3)(扣押產品),製造商應被起訴。 以及2013年6月25日的修訂令第2(a)(2)條。“BIS法”下的其他規定也適用。
31
Q:測試實驗室什麼時候會歸還測試樣品?
A:由於安全測試涉及破壞性測試,實驗室可根據其測試樣品的保留期限政策返還/處置測試樣品。 但是,實驗室預計會保留在市場抽測過程中採集的樣本,特別是當測試結果不符合MeitY上傳/發佈的此類測試報告之日起的三個月的這段時間內。
32
Q:第二個樣本的保留期是多少?
A:該樣品將由製造商或樣品提取機構保留,直至MeitY積極關閉該產品的抽測週期或對該產品進行更新註冊(以較早者為准)。
33
Q:測試報告是否有所有BIS認可的實驗室都必須遵守的共同格式?
A:BIS發行通用格式。
34
Q:安全關鍵元件有哪些?
A:Power cords (電源線)、Switches(開關)、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s(安全隔離變壓器)、Fuses(保險絲)、Rechargeable Batteries(充電電池)、Picture tubes (電子顯像管)/ CROs(Capacitor Read Only Store 電容器唯讀存貯器)、PCBs(多氯聯苯)、thermostats(恒溫器)、X and Y capacitors(X和Y電容)、Fusible resistors (可熔電阻)/ varistors(壓敏電阻)、Plug(插頭) / sockets(插座) / connectors(連接器)、Lamp holders(燈座)、Cells (For batteries )(電池)、External and internal wire for LED Luminaires(LED燈具外部和內部線)、Insulation tape(絕緣膠帶)、Electrolytic Bulk Capacitor(電解大容量電容器) 此清單僅供參考,並不全面。
35
Q:強制性註冊令是否適用於通知產品的備件? 法令是否適用於用作替換錯誤部件的物品?
A:強制性註冊令適用於成品,而不適用於零部件,CKD或SKD裝置。 但是,當完整的部件作為故障部件的更換時,將會引起法令的注意。
36
Q:如何處理用於示範或研發或測試目的的貨物?
A:該法令不管制在印度進口用於示範/開發/測試的貨物。 請參閱MeitY網站http://meity.gov.in/writereaddata/files/Amendment_Order.pdf , 2013年7月5日的公報第2(b)段
37
Q:據觀察,印度標準的某些要求,如色碼和電線裝置,與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標準有衝突。 但是,這些不一致並不是關鍵性的,也不會影響產品的品質。 BIS認可的實驗室在對提交給他們的物品進行測試時如何考慮這些不一致?
A:行業必須遵循印度標準。 只要可行,BIS已經允許使用國際認可的元件。
38
Q:已註冊的代表性型號註冊授權後,是否有可能在現有系列中包含未來的型號(作為系列中的10個型號的一部分)?
A:新產品可以包含在現有的R-N中,並遵循以下流程 - a、 將新產品的技術細節以及現有的系列型號和測試報告提交給實驗室進行驗證。 b 、來自實驗室的驗證報告以及一系列現有R-N和處理的費用需要提交給BIS。
39
Q:使用AC適配器DC 5V,1A的袖珍相片產品類似於該法令所涵蓋的寶麗來相機的嗎?
A:本產品不屬於2012年電子和IT產品(強制性註冊要求)法規的範圍。但是,相機中使用的AC適配器和電池在法令要求的範圍內。
40
Q:什麼是“高度專業化的設備”(HSE),並且是否包含在這個法令之內?
A:根據下面給出的標準,高度專業化設備(HSE)不包含在此法令中,前提是這些訂單的生產/進口量不得超過每年每個型號100個單位 --a、設備由三相電源供電,或 b、 設備由單相電源供電,額定電流超過16安培,或 c、尺寸超過1.5米×0.8米的設備,或 d、重量超過80公斤的設備
41
Q:該命令涵蓋哪些類型的電池?
A:覆蓋範圍如IS 16406:2012標準第1.1條所定義,涵蓋了鋰離子電池,鎳鎘和鎳氫電池等可再充電電池/單體電池(非按鈕)。
42
Q:電芯和電池是否需要獨立註冊?
A:這些專案需要獨立註冊。 但是,使用已註冊電芯的電池只需要將晶片列在電池的CDF中,並且已註冊的電芯並不會作為電池的一部分來進行測試。
43
Q:由MeitY發佈的系列指南中的所說的相同結構設計的電芯說明什麼?
A:具有相同結構設計的電芯意味著這些電芯通常的形狀可以是,即“圓柱形”,“棱柱形”等
44
Q:可擕式設備的定義是什麼? 電池,電芯,移動電源本身便攜,但可用於筆記型電腦,手機等非可擕式設備。
A:在適用於二次電芯/電池的IS 16046:2012標準的第1.3.14條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定義“用於可擕式手持設備或器具的電池是可擕式電池,用於裝配在可擕式電池中的電芯是可擕式電芯”。 按照上述定義,筆記型電腦,手機產品是可擕式設備。
45
Q:如果產品的電池是產品的整體並且不能拆卸,如何進行測試?
A:自2016年6月1日起,電池將在強制性註冊令中予以涵蓋,因此即使它們是主機產品的組成部分並且不可拆卸,也需要單獨的BIS註冊。
46
Q:使用電池和適配器顯示器的合併產品(如筆記型電腦/手機)的註冊號是什麼?
A:電源適配器和電池也需要註冊,因為這些都是根據CRO單獨通知的,因此這些項目必須獨立註冊,並支持註冊標籤。 同樣,合併後的產品(例如筆記型電腦/手機)只能使用整機的註冊號碼,即筆記型電腦/手機它本身。 當這些專案從主產品中分離出來時,相應子部件的標籤,要在這些子部件上獨立顯示,例如:適配器和電池。
47
Q:是否僅僅包含UPS /逆變器的獨立部件或著2012,電子和IT產品(強制註冊要求)命令,還將涵蓋安裝在主機系統中的UPS /逆變器部件? 這些元件是否也需要註冊?
A:2012年,電子和IT產品(強制註冊要求)令,僅涵蓋獨立的UPS /逆變器
48
Q:插頭和插座是否符合其他國際標準所?
A:插頭/插座可以預先通過國際標準認證。 但是,帶有內置插頭的插座和插頭或插頭部件的插針的配置和尺寸應按照IS:1293的當前版本進行。但是,插頭和插座上的ISI標籤不是強制性的。
49
Q:如何處理CRO未涵蓋產品的電源適配器或電池充電器?
A:CRO未涵蓋產品的電源適配器或電池充電器可能會根據IS 616:2010或IS 13252(Part 1):2010進行測試。
50
Q:最新/修訂版IEC 62133(即2nd Edition)是否適用於CRO?
A:由BIS在任何日期採用並通知應適用的印度標準( IS 16146 )
51
Q:BIS註冊是否要求根據多個品牌的通用測試報告為每個品牌提交原始測試報告?
A:對於多個品牌的註冊,可以將由測試實驗室認證的原始報告影印件提交給BIS。 (TAC 37)。
52
Q:ADP類型的樣品(例如大型伺服器)是否可以在製造商的現場進行現場測試?
A:CRS所涵蓋的商品需要在BIS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測試。 對於電氣安全至關重要的設備的電源和其他區域可能會從設備中提取並分別進行測試,以防萬一出現這種巨大尺寸的情況等(TAC 37)。
53
Q:是否需要將系列產品的所有型號的樣品都提交給實驗室?
A:系列產品所有型號的樣品不需要提交給實驗室。 界限樣品必須經過測試,並應提供檔支援以證明系列的形成。
54
Q:LCD / LED產品的遠端手持設備的變化會如何呢?
A:任何變更必須通知並征得註冊機關的同意。如果需要,可以要求/提供重複測試。
55
Q:臺式電腦是否包含在自動資料處理器下的清單中,因為它不作為單獨的項出現?
A:根據定義,臺式電腦是自動資料處理設備。但是,桌上型電腦或個人電腦不包含在法令的條款中。
56
Q:帶USB播放音樂的功放機(PA系統)是否屬於電子音樂系統範疇?
A:帶USB播放音樂的功放機(PA system)仍然是功放(PA system),不能稱之為電子音樂系統,因為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功放。
57
Q:電子音樂系統是否包含帶MP3播放功能的PA功放機?功放機中提供的MP3播放模組只是一個附加功能?
A:帶有MP3播放功能的功放機(PA system)仍然是功放機(PA system),不能稱為電子音樂系統,因為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功放。
58
Q:電子音樂系統包含哪些?
A:正如IS616:2010標準中給出的,電子音樂系統包括:a)唱片或唱片播放機 b)磁帶播放機和答錄機 c)專業音響/視頻系統。
59
Q:商業和工業印表機是否包含在 IS 13252:2010?
A:IS 13252:2010標準(Part-1)沒有區分印表機的類別或類型。
60
Q:有哪些涵蓋在帶電源功率的電子時鐘內?
A:鬧鐘、控制無線電接收器的時鐘等,被認為主要用於指示時間的用途,以及帶有電動繞組的彈簧驅動的時鐘,都在本標準的範圍內。除了發動機以外,包括驅動的時鐘也在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