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BSMI 114年4月18日(五)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對於引用測試報告資料的宣導事項如下:
一、檢驗行政組:
依據本局109年9月4日經標三字第 10930003521 號書函,再次重申電機電子類商品型式試驗報告資料引用規定及作法:
(一)已取得型式試驗報告之相同商品,其他申請人經原報告名義人同意授權,提供樣品予原核發報告之試驗室並申請型式試驗,該試驗室應確認樣品與原型式試驗報告之商品一致,且適用相同檢驗標準及版次後,始得引用原型式試驗報告之資料出具該相同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
(二)原型式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資料不得引用:
1.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等依規定不得作為申請證書或相關符合性評鑒程式之檔者。
2.已引用其他型式試驗報告之資料者。
(三)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應確保原型式試驗報告之有效性,其有效性可至本局「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統(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詢相關資訊,若引用之型號或證書經廢止者,則不得引用其數據。
(四)引用他人資料之型式試驗報告除應符合原相關規範外,其報告內容另應載明型式比對結果、需加測之專案、測試資料引用及其結果判定,並注明被引用之型式試驗報告編號及資料引用出處等足以清楚鑒別之敘述。
(五)另為確保商品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規定,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其他(本局認為)有必要者,凡型式試驗報告被引用或引用同一資料之其他相同商品,將一併辦理購、取樣檢驗或將其證書設定為逐批查(檢)核。
(六)除前述型式試驗報告資料引用之規定外,引用他人資料之型式試驗報告請額外注明,原型式試驗報告對應驗證登錄、型式認可之證書號碼,或原型式試驗報告未向本局申請證書,以加速本局審查。
(七)針對資料引用評估核發之報告(新報告),試驗室應針對另提供申請資料引用之樣品(新樣品)進行拆機比對,確認與同意授權之試驗報告樣品(舊樣品)完全相同,且新報告之樣品照片應為新樣品,而非舊樣品照片,以佐證試驗室有確實拆機比對,及明確識別新樣品之物件狀態,方符合CNS 17025第7.8.2.1節規定。
認證要求差異:
要求無差異,只是將原本部分未強制要求的部分明文公告,減少模糊空間。
測試評估要求差異:
1. (二) 2.已引用其他型式試驗報告之資料者,不得引用其資料。
例:B報告內資料是引用A報告的,之後如果C報告要引用B報告的資料是禁止的,C報告只能引用原始A報告的資料。C申請者須要取得A報告持有人的同意授權。
2. (七) 針對資料引用評估核發之報告(新報告),試驗室應針對另提供申請資料引用之樣品(新樣品)進行拆機比對,確認與同意授權之試驗報告樣品(舊樣品)完全相同,且新報告之樣品照片應為新樣品,而非舊樣品照片,以佐證試驗室有確實拆機比對,及明確識別新樣品之物件狀態,方符合CNS 17025第7.8.2.1節規定。
例:同一產品,但不同申請者。B廠商(B報告)要引用原報告持有人A報告的資料,必須提供新的樣品給實驗室拆機比對、重新拍攝產品照片並更換原報告上的產品照片。
規範資料來源:BSMI 114年4月18日(五) 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