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佈了《關於可擕式電池與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可拆卸性與可更換性條款協調適用的委員會指南》(Commission Notice C(2026) 5032 final),該指南旨在為《歐盟電池法規》(EU) 2023/1542第11條(Article 11)的實施提供統一解釋的指南,明確了多項產品的豁免與豁免情形。
(EU) 2023/1542第11條 (Article 11) 對於可擕式電池與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的可拆卸性與可更換性條款將於 2027年2月18日 正式實施。
一、核心要求:終端使用者須可自行拆卸更換
根據《歐盟電池法規》第11(1)條,凡投放歐盟市場、內含可擕式電池的產品,其電池必須可由終端使用者(無需任何專業經驗或資質的普通成年消費者)安全拆卸與更換,且不得損壞電池或設備。該要求適用於整個電池而非單個電芯。
對於LMT電池(用於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輕型交通工具),第11(5)條亦規定了相應的可拆卸性與可更換性要求。
特別提示:若產品的主要功能即為向其他產品輸送電源(例如 移動電源、可穿戴設備的充電盒、車輛應急電源啟動器等),則該產品本身被視為可擕式電池,第11條不適用。
二、部分豁免:僅需"獨立專業人員"可拆卸更換
部分豁免: 以下三大類產品電池僅需可由獨立專業人員拆卸和更換,無需滿足終端使用者自行操作的要求(見第11(2)條):
| 產品類別 | 典型產品與判定要點 |
| 1. 專用於潮濕環境的電器 | 指南給出五項判定指標,以IEC 60529防護等級(IP等級)為重要參考。達到相應防水等級(如IPX4 - IPX7)的無線耳機、心率監測帶、智慧眼鏡、智慧手錶及戶外無線音箱等可納入此類。 |
| 2. 醫療器械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 專業醫學影像與放射治療設備(屬法規(EU) 2017/745及(EU) 2017/746定義範圍),其可擕式電池可僅由獨立專業人員拆卸更換。 |
| 3. 可穿戴設備 | 基於小型化(miniaturisation)考慮,滿足第11(2)(c)條條件的可穿戴設備——智慧手錶、健身手環、智慧眼鏡及集成於衣物配飾的電子設備等。 |
三、完全豁免:無需終端使用者可拆卸更換
完全豁免: 第11(3)條規定兩種完全豁免情形:當持續供電為必需且產品與電池間需永久連接以保障安全,或對於以資料獲取與供應為主要功能的產品出於資料完整性考量時,可擕式電池無需滿足終端使用者可拆卸更換要求。
1、安全考量相關的豁免產品
● 植入式有源醫療器械:例如 心臟起搏器、植入式心律轉複除顫器、植入式脈衝發生器等。
● 高危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例如 輸血篩查傳染病檢測儀器、配合試紙使用的血糖儀等。
● 植入式有源醫療器械和某些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例如 外科器械及內窺鏡清洗消毒機,助聽器等。
● 建築安全產品(屬建築產品法規CPR範疇):例如 煙霧報警器(設計至少10年不間斷運行)、火災報警器、一氧化碳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器、固定式消防設備、逃生門、空間加熱設備、水泵及功率控制裝置等。
● 汽車電子產品:例如 eCall緊急呼叫系統、胎壓監測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電池溫度預警系統、智慧速度輔助(ISA)系統、行車記錄儀及事件資料記錄儀(EDR)等。
2、資料完整性考量相關的豁免產品
● 專業氣象站及實驗室使用電池供電的設備。
● 用於溫度敏感貨物運輸與存儲的溫濕度感測器:例如 冷藏運輸、倉儲容器、倉庫、培養箱等。
● CMOS電池:數碼相機、處理器、感測器及醫療器械中的互補金屬氧化物半導體電池,用於供電易失性記憶體或設備內部時鐘。
● 密碼學領域:例如 量子金鑰分發系統,用於連續安全通信。
● 電池供電的醫療和獸醫應用:例如 貼身可穿戴血糖生物感測器系統,使用紐扣電池支援即時時鐘(RTC)的獸醫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 以資料獲取為主要功能且需持續供電以實現該功能的一類設備,例如 電子收費車載設備(OBE),斷電將影響通行費計算所需關鍵資料。
● 數位支付銷售終端硬體:依據PCI DSS標準保障支付資料完整性, 例如 電子憑證硬體,用於持有和傳輸個人數位支付憑證資料的設備。
注意:若資料獲取僅為附加功能(非主要功能),或設備配備非易失性記憶體而不存在資料完整性丟失風險,則不適用此豁免。
四、其他重要規定
1、相容電池(Compatible Battery)
第11(6)、(8)條要求,所有可擕式或LMT電池及其對應設備的設計須保證原裝電池與相容電池均可使用。相容電池不得危及使用者或設備安全,且須保障設備按預期運行。對於多電芯電池,相容電芯須具備相同技術參數(容量、健康狀態、設計與化學體系)。
2、備件供應期限
第11(7)條規定,可擕式電池及LMT電池須作為備件提供,供應期至少到該設備型號最後一台投放市場後5年,且對獨立專業人員和終端使用者實行合理、非歧視性定價。參考其他歐盟協調法規,備件須在收到訂單後5個工作日內交付。
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的特別規定:根據法規(EU) 2023/1670,自2025年6月20日起,製造商須向專業維修商和終端使用者提供可擕式電池(含不可重複使用的緊固件),期限至少至產品停產投放後7年。
電動玩具的特別規定:根據法規(EU) 2025/2509,含有電池的電動玩具2030年8月1日起適用。
3、軟體限制與"零件配對"(Parts-Pairing)禁令
第11(8)條明確禁止利用軟體阻礙可擕式或LMT電池(及其關鍵部件)更換為相容電池。指南特別提出"零件配對"(parts-pairing)做法 —— 通過軟體將零部件序列化並與單台設備綁定,導致維修時更換的非原裝零件無法被識別或功能受限。
根據法規(EU) 2023/1670,提供序列化零部件的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須向專業維修商提供非歧視性獲取所需軟體工具、固件或輔助手段的途徑。
向設備使用者彈出 "正在使用非原裝備用電池" 的軟體通知是允許的,前提是該通知不得影響設備或相容電池的任何功能,亦不得影響用戶體驗。
本次歐盟電池法規可拆卸可更換條款修訂指南,標誌著歐盟電池法規進入實質性落地階段。此外,其他基礎要求,例如:限制有害物質、標籤、二維碼(QR code)、EPR 回收註冊、廢舊電池標識等要求也將分別於2026年8月18日 / 2027年2月18日強制執行,在最長不足半年的時間視窗期內,建議各大電池廠商儘快完成相關佈局,避免後期產品清關受阻、歐盟市場下架處罰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