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8日,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發佈第DA 26-786號公告,正式宣佈更新《受控清單》,將“國外生產先進機器人設備”“國外生產電源逆變器”兩大品類納入管控範圍,引發相關產業廠商高度關注。
針對本次政策調整的核心細節,小編特列舉幾個大家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幫助大家快速全面地瞭解相關合規要求。
Q1: “先進機器人設備”(Advanced robotic devices)是如何定義的?
ANS: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採用了國家安全認定中的定義。
“先進機器人設備”的定義如下:
是指一種機械式移動設備,包括自主移動機器人、人形機器人和四足機器人,其滿足以下條件:
i. 具備移動能力:能夠在地表進行移動、避障、導航或運動。
ii. 支援遠端操作:基於指令、感測器資料或兩者的結合,在與人類操作員或監督員保持一定距離的情況下進行運作。
iii. 重量超過標準:設備及(如適用)地面站或基站的組合重量超過4.4磅(約 2 公斤)。
iv. 包含核心組件:必須同時包含以下三個類別的元件:
1. 能夠感知周圍環境的感測器。
2. 能夠提供網路連接(有線或無線,包括藍牙/Wi-Fi、蜂窩網路或衛星)的元件,且任一方向的連線速度至少達到 200 kbps。
3. 在本地或遠端運行的軟體(包括固件、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模型權重),用於控制機器人的自主導航、運動感知、資料收集或遠端指揮與控制。
不包括(exclusions):
i. 聯網汽車:15 CFR § 791.301 中所定義的“聯網汽車”(包含任何總重量的聯網汽車)。
ii. 軌道車輛:僅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iii. 無人機系統:47 CFR § 788.5 中所定義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iv. 無人潛航器:能夠在沒有人類乘員的情況下運行的無人水下航行器。
v. 醫療輔助設備:屬於《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第 513 條(21 U.S.C. §360c)分類下的醫療器械,包括手術器械、元件以及移動輔助設備(如拐杖、助行器和輪椅,無論是否帶動力,且無論該物品是通過了 510(k) 豁免、515 條批准、513(f)(2) 條分類還是豁免了上市前通知)。
vi. 固定式機器人:固定、靜態、不可移動的機器人,包括用於工業或醫療用途的關節機器人、並聯/三角洲機器人、笛卡爾/龍門機器人或選擇順應性裝配機器人臂(SCARA 機器人)。
Q2: “電源逆變器”(Power inverters)是如何定義的?
ANS: “逆變器”(Power Inverter)的定義如下:
是指一種雙向電力設備或系統,可將直流電(DC)轉換為交流電(AC),或將交流電(AC)轉換為直流電(DC),包括微型逆變器、組串式逆變器、集中式逆變器以及混合型(基於蓄電池的)逆變器;並且其包含可通過 Wi-Fi、蜂窩網路、藍牙或其他類似連接方式,實現遠端通訊、控制、感知、資料收集或監控的元件。
Q3: 什麼是“國外生產”(foreign-produced)?
ANS: “國外生產”一詞是指任何不符合“國內最終產品”(domestic end product)資格的物品,該術語的定義見《美國聯邦法規》48 CFR § 25.101(a),不符合該標準即為外國生產。
Q4: 這一“受控清單”(Covered List)的更新在實際執行中意味著什麼?
ANS:新推出的、國外生產的先進機器人設備和逆變器,通常將被禁止獲得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的設備授權,進而無法被進口、推廣或在美國市場銷售。
然而,這並不會影響:已經獲得 FCC 設備授權的現有型號先進機器人設備和逆變器,繼續進行進口、推廣或銷售。消費者已經購買的此類設備繼續保持正常使用。
Q5:這一舉措是否會影響國外生產的先進機器人設備和逆變器的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DoC)設備授權流程?
ANS:所有屬於“受控”範圍的設備均被禁止獲得任何 FCC 設備授權,包括通過簡化的 SDoC 設備授權流程。新型國外生產的先進機器人設備或逆變器,無法通過依賴 SDoC 來規避“受控清單”的限制。
Q6:廠商如果想要繼續申請該類產品的FCC認證,是否有合規通道?
ANS:相關實體可通過向 [email protected] 發送電子郵件來申請“有條件批准”,郵件中需包含官方指南裡要求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隨後將被轉交至美國國防部(DoW)和/或美國國土安全部(DHS)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