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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歐盟包裝法規(PPWR)2026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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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法規(PPWR)2026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2026年8月12日,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PPWR,法規編號(EU) 2025/40)的核心條款正式適用,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及其相關企業均須遵守新規要求。

  ⚠  生效核心條款:自2026年8月12日起,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必須滿足有害物質限值、生產者資訊標識、EPR註冊及符合性聲明等核心要求。不合規包裝可能在通關環節被海關攔截,或在歐盟市場面臨下架及罰款。

 

 


  一、有害物質限制要求(2026年8月12日生效)

PPWR第10條對包裝中有害物質設定了嚴格限值,與舊指令相比,管控範圍從“包裝整體”擴展到“每個元件”,且不再設豁免閾值。具體要求如下:

1. 重金屬總量限制(第10(1)條)

包裝或包裝組件中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6+)四種重金屬的總量不得超過100 mg/kg(即0.01%)。該限值適用於包裝的每一個可分離元件(如瓶身、瓶蓋、標籤、油墨、膠水等),而非包裝整體的平均值。舊指令中“≤0.25m²小面積組件可豁免”的條款已被取消,所有元件均須滿足。

 

2. PFAS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限制(第10(2)條,新增)

這是PPWR新引入的管控要求,針對食品接觸類包裝中的PFAS物質,設定三檔限值:

● 單一PFAS物質:檢出限以下(目標檢出限為0.025 mg/kg,即25 ppb);

● PFAS總量(sum of PFAS):不超過1 mg/kg(即1 ppm);

● 有機氟總量(TOF):不超過50 mg/kg(即50 ppm)。

★ 檢測策略:可優先採用“有機氟總量(TOF)≤50 mg/kg”作為篩查指標,若達標則無需逐一檢測單一PFAS物質,可大幅降低檢測成本。該分步測試策略已被多個行業機構認可。

 

3. 需準備的合規文件

● 包裝材料有害物質檢測報告(協力廠商實驗室出具,覆蓋Pb/Cd/Hg/Cr6+四項重金屬總量);

● PFAS檢測報告或物質聲明(食品接觸包裝適用,建議覆蓋TOF篩查);

● 包裝材料安全資料表(MSDS/SDS,覆蓋所有元件材質資訊);

● 供應商有害物質不使用聲明(REACH聲明,確認不含受限物質)。

 

 


  二、標識標籤要求(分兩階段實施)

PPWR對包裝標識採取分階段推進策略,2026年8月12日生效的是第一階段要求,第二階段將於2028年8月12日實施。

第一階段(2026年8月12日生效)— 生產者資訊標識(第12(1)條)

自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須標明以下生產者資訊:包裝材料成分標識(材質代號)、生產者名稱或註冊號。標識須清晰可辨、不易脫落,標注於包裝本身或其附著的標籤上。對於運輸包裝(如瓦楞紙箱),可在發貨單據上注明。

 

第二階段(2028年8月12日生效)— 統一材質象形圖標籤(第12(2)-(5)條)

歐盟委員會將制定統一的材質分類象形圖(pictogram)和色標體系。屆時,包裝須按統一格式標注材質資訊,便於消費者識別分類投放。同時,可重複使用包裝須標注“可重複使用”標識及最低使用次數。

● 二維碼(QR Code)可作為補充資訊載體,但物理標籤不可省略;

● 環保聲明(如“可降解”“環保”等)須有依據,不得使用通用寬泛表述(第12(7)條)。

  ⚠  特別注意:二維碼不能完全替代物理標籤。物理標籤是強制要求,二維碼僅作為數位化補充資訊手段。切勿僅貼二維碼而省略實體材質標識。

 

 


  三、EPR註冊要求(2026年8月12日生效)

PPWR第44條至第46條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要求所有“生產者”在投放包裝到歐盟市場前完成註冊。核心要點如下:

1. 誰算“生產者”?

以下任一情形即被認定為PPWR項下的“生產者”,須履行註冊義務: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包裝製造商;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包裝進口商;

●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包裝分銷商(自有品牌銷售);

● 非歐盟企業通過遠端銷售(含跨境電商)向歐盟消費者銷售帶包裝產品;

● 在歐盟境內提供履約服務(倉儲、包裝、配送)的服務商。

  ⚠  關鍵提醒:PPWR沒有統一的歐盟級註冊系統。生產者須在各成員國逐一註冊,非歐盟企業還須在每個成員國指定一名授權代表。已在某國註冊不等於可在全歐盟銷售。

 

2. 註冊須提交的資訊

● 企業名稱、位址、聯繫方式;

● 投放市場的包裝類型、材質、數量;

● 授權代表資訊(非歐盟企業適用);

● EPR合規方案參與證明(加入生產者責任組織PRO的證明)。

 


四、哪些材料屬於“包裝”?供應商應配合什麼?

PPWR附錄I明確了包裝的判斷標準:具有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展示產品功能的所有物品均為包裝。常見示例:

● 屬於包裝:產品外盒、收縮膜、標籤、緩衝泡沫、瓦楞紙箱、木託盤、快遞箱、氣泡袋、瓶蓋、油墨層;

● 不屬於包裝:產品本身不可分割的部件(如茶葉罐的罐體)、工具箱(產品功能部件)。

★ 供應商配合清單:建議包裝使用廠家(品牌方、貿易商)向包裝生產供應商索取以下檔,以確保通關順利:

① 包裝材質成分聲明書;

② 重金屬四項檢測報告;

③ PFAS檢測報告(食品接觸類適用);

④ REACH不含有害物質聲明;

⑤ 包裝可回收性評估報告(預留2028年要求);

⑥ EPR註冊號或PRO參與證明;

⑦ 符合性聲明(DoC)草稿。

 

 


  五、企業行動建議 

PPWR是一個分階段實施的長期法規,企業應分兩步走推進合規:

基礎合規(2026年8月12日生效,須立即執行)

● 完成或更新各成員國EPR註冊,非歐盟企業須指定授權代表;

● 取得包裝元件重金屬四項檢測報告,確保各元件≤100 mg/kg;

● 在包裝上標注生產者資訊(名稱/註冊號)和材質成分代號;

● 編制並簽署EU符合性聲明(DoC),保存技術文檔至少5年;

● 向包裝供應商索取上述合規檔,建立供應商合規檔案。

 

全面合規(2028-2030年逐步實施,建議提前規劃)

● 按歐盟統一象形圖格式更新包裝標籤(2028.08前);

● 評估包裝可回收性等級(A/B/C級,2030年起僅A/B級可上市);

● 滿足最低再生材料含量要求(2030年起,塑膠包裝10%-35%);

● 控制包裝空隙率≤50%,減少過度包裝。

 


PPWR的實施標誌著歐盟包裝管理進入全生命週期管控時代。建議各相關企業儘快完成基礎合規佈局,避免產品通關受阻、市場下架或高額罰款風險。我司可提供合規諮詢等一站式服務,如有需要請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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