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审验一致性会议记录与重要信息
NCC 审验一致性会议记录与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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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会议记录
61第61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請驗證機构上載本會「選單式便捷查詢手機支援接收災防告警訊息(PWS)功能網頁」电信终端设备相關資料,应追溯更新該資料庫至102年1月1日後取得型式认证之資料,以供民眾參考。
二、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將于近期修正公布,請驗證機构于收件及审验時,注意測試报告內所採該技术规范版本是否適用。
三、有關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及相關驗證機构管理辦法修訂部分,本會將召開会议討論。
四、GSM 900/DCS 1800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2G)執照于明年(106年)6月屆期並停止營運服務,若行動通訊終端设备只有支援2G,或雙卡雙待機中一卡僅支援2G,相關功能將無法使用,为避免消費爭議,廠商申请前揭设备型式认证审验時,应簽署切結書,切結于廣告文宣、设备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標示『注意:行動電話業務(2G)于106年6月停止提供服務後,本设备2G功能在國內將無法使用。』
五、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1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507295-10507305)。
提案编号:10507295號
主旨:廠商目前欲申请UWB频率範圍:1.(FL)4094~4814(FH)MHz
2.(FL)4110~4838(FH)MHz
3.(FL)4122~4826(FH)MHz
RF功率極低約-70 dBm,带宽約为700~720MHz之間,其应用为近距離傳輸(類似NFC傳輸距離小于3公分),此產品是否可個案申请。
结论:1. 交通部已開放4224-4752MHz供採用超寬頻技术(UWB)之低功率射频電機于次要條件下使用。此產品之RF功率極低約-70 dBm,小于LP0002第2.8節限制值30dB以上,考量其干擾較小,爰同意本案採個案方式依LP0002第2.8節限制值測試认证,本案应由具4094~4838MHz檢測能量的國內合格實驗室或國外MRA合格實驗室做檢測报告(应檢測到40GHz),再交由驗證機构审验發證。
2. 本案建議修正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依FCC规定增訂案關頻段之超寬頻器材技术要求,並排除適用LP0002第2.7節禁用頻段规定。
3. 請廠商向交通部反应,請交通部修訂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開放更多頻段供近距離傳輸UWB使用。
提案编号:10507296號
主旨:我司客戶建議NCC開放屬于低功率的頻段給LoRa等相關新技术
结论:1. 物聯網为近幾年發展出的一種低功耗、廣域網路及频率共享方式之应用,其技术仍在發展階段,尚無統一通訊技术標準,目前有多個物聯網技术(如:LoRa、SIGFOX、NB-IoT等)各自發展;且有數個物聯網標準聯盟相互競爭,包括OIC(Open Internet Consortium)、Allseen、OneM2M及電信領域之3GPP等,使用頻譜主要聚焦在800MHz及900MHz的免執照頻段或電信營運商使用之授權頻譜。
2. 为因应國內物聯網(IoT)發展之频率需求並与國際接軌,交通部、NCC等相關政府單位及業界经多次会议討論,預計于近期完成免執照物聯網頻段規劃,期能符合國家政策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目前交通部正進行場測,進一步釐清若物聯網使用920-928MHz,其是否對相關通信(包括行動寬頻業務(4G)及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使用造成干擾,以研議最終開放頻段。
3. 待交通部確認供物聯網IoT或低功率電機使用之開放頻段,修訂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後,在LP0002技术规范未修訂前,該類IoT產品得在频率分配表開放頻段以FCC part 15C限制值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507297號
主旨:手機廠商提問:手機廠商想要了解台灣各大電信業者的載波聚合(CA)的頻段組合,可否請NCC協助提供?
结论:1. 本會將發函請行動寬頻業務经營者提供其載波聚合頻段組合信息。
2. 目前載波聚合功能(CA)非屬PLMN10技术规范规定測項目,惟为達消費信息揭露目的,手機廠商確認其手機支援載波聚合功能情形,必要時,与行動寬頻業務经營者相互配合實測,提供手機支援之UE Cat等級信息給驗證機构,以利登載到NCC型式认证查詢資料庫。
提案编号:10507298號
主旨:客戶詢問目前已认证過的市售手機,以軟/韌體開啟載波聚合技术者,NCC的要求为何?有無特殊額外要求。
结论:1. 目前載波聚合功能(CA)非屬PLMN10技术规范规定測試項目,惟为達消費信息揭露目的,手機廠商確認其手機支援載波聚合功能情形,必要時,与行動寬頻業務经營者相互配合實測,提供手機支援之UE Cat等級信息給驗證機构,以利登載到NCC型式认证查詢資料庫。
2. 自106年1月1日起之申请案,手機或具聽筒之平板電腦(須貼耳使用通話功能)具備載波聚合技术 (CA),应檢測手機各種CA組合发射模式之個別行動通訊頻段SAR,SAR標示值以實測最大值標示。
提案编号:10507299號
主旨:手機廠商提問:今年3月份起台灣4G LTE 開放2.5~2.6GHz new band 7/38/41,手機已陸續補測。但因彩盒、使用手冊早已印製,且大部份已在銷售端,無力回收,以進行標示新增LTE band的信息,請問NCC是否會放寬此2.5GHz LTE頻段的標示规定?或給個寬限期?
结论:已取得认证4G LTE終端设备增加2.6GHz Band,除于手機廠商官網揭露該设备支援之行動寬頻頻段信息,並于手機经OTA升級後,該終端设备能揭露具備2.6GHz LTE功能的相關信息外,彩盒及使用手冊已印製者,至少在设备外包裝適當處補充標示或在銷售時請经銷者告知消費者;彩盒及使用手冊重新印製者,仍应依规定办理。
提案编号:10507300號
主旨:產品是无线智控路燈(具備2G/3G/4G行動通訊功能),申请NCC型式认证,其CNS14336-1標準測試時,因產品是固定安裝于戶外,是否要引用BSMI技术会议決議需提供IEC-60950-22 法規报告.
结论:依照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要求,固定安裝于戶外使用之行動通訊終端设备必須符合IEC60950-22 標準,申请型式认证時,应提供相關安規測試报告。
提案编号:10507301號
主旨:血糖機具備3G/4G行動通訊功能,申请NCC认证時可否僅提供PLMN測報,不再提供電磁相容(EMC)測報及電器安全(Safety)測報
结论:改採通案原則,醫療设备內建无线電信終端(2G/3G/4G)介面時,本會僅就无线電信終端介面進行审验,並于審定证明書之備註欄中敘明「此器材为具備无线電射频介面的醫療器材,本會僅就其電信介面射频部份確認符合本會相關规定,核發本審定证明書。醫療器材之审验、使用及販賣仍应依其主管机关(衛生福利部)规定,並須符合其相關法規,如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請依其规定办理」。
提案编号:10507302號
主旨:車用keyless entry能否使用電子標籤
结论:本案keyless entry本體並無螢幕,不符合電子標籤螢幕顯示(E-Labeling)之要件,爰keyless entry仍須印鑄或黏貼审验合格標籤于器材本體明顯處,器材本體明顯處包含可供使用者自行抽換電池之電池盒內部(電池下方),但不包含可分離之電池蓋。
提案编号:10507303號
主旨:廠商有幾款汽車充電槍內建RF模組欲申请NCC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汽車充電槍規格: AC/AC40A; 80A
主機外殼尺寸: 寬1.2M*高2.8M,重量600kg
電源 : 3.3V
频率 : 315MHz
带宽 : 400kHz
功率 : -86.123dBm
调变方式 : FSK and OOK
該產品RF模組原設計欲申请完全模組认证,经確認後發現未符合完全模組认证之要求,建議申请者以限制性模組认证方式提出申请,但還是有下列問題須討論
問題:(1)以限制性模組认证方式提出申请是否須整機測試?
(2)是否針對模組做測試即可?
结论:採個案方式办理,本案以限制性模組方式(RF模組+汽車充電槍)執行檢測及认证,對于電源傳導干擾測試項目的檢測點,以供給此RF模組之電源板AC輸入端檢測,应符合LP0002第2.3節规定。
提案编号:10507304號
主旨:审验單位對于有線終端设备的符合性聲明之權利義務。
结论:1. 本會業已公告下列9項之有線电信终端设备,自105年7月1日起得實施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
(一)電話機
(二)自動報警设备
(三)電話答錄機
(四)傳真機
(五)電傳打字機
(六)有線遙控裝置
(七)按鍵電話系統
(八)電腦電話整合设备
(九)來話顯示終端设备。
前揭9項有線电信终端设备亦仍得申请型式认证。
2. 本會尚未委託驗證機构办理有線电信终端设备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驗證機构欲受理符合性聲明登錄業務,需請向本會申请。惟本會將針對相關後市場抽驗部分及登錄申请与管理進行研議,修訂驗證機构管理辦法及审验辦法,始委託驗證機构執行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
3. 申请符合性聲明登錄,应依照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12條之规定備妥相關文件。 符合性聲明登錄作業規費每件2,000元。
4. 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应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16條第1項规定,按照符合性聲明证明內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于电信终端设备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经同意使用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亦同。
5. 符合性聲明標籤樣式与型式认证標籤樣式相同(如下圖),差別在字軌第13碼代碼应为 C。(ex: CCAA16F10010C3)。
提案编号:10507305號
主旨:手機廠商提問:手機使用支援高通Qualcomm (QC 3.0)之充電器,手機及充電器有防呆設計(可辨識充電器、手機有無支援QC 3.0功能),且充電器之電氣安全及電磁相容也经BSMI审验合格,該充電器搭配手機申请NCC认证時可否發證?
结论:1. NCC己行文通知BSMI修訂CNS15285。
2.手機使用支援QC 3.0之充電器,手機、充電器具有可辨識充電器、手機有無支援QC 3.0功能之設計者,且手機及充電器均经電氣安全及電磁相容审验合格,除電壓及電流依QC3.0規格以外,其餘項目須符合手機相關技术规范充電介面规定,則該充電器搭配手機申请认证可同意發證。
62第62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本會与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行動通信業者訂于105年10月27日在本會濟南路辦公室2樓、大安森林公園及國父紀念館共3區域,办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PWS)混合指定區域發送及数字簽章測試事宜,請驗證機构轉知測試實驗室及手機廠商,驗證機构、測試實驗室及手機廠商均可參加,以利了解相關手機接收PWS情形。
二、为落實消費信息透明化,保護民眾權益,本會將函請各驗證機构要求手機廠商提供己认证手機之產品行銷名稱、是否OTA後才具有完整PWS功能、支援衛星定位系統、載波聚合數及手機廠商客服電話等信息,並登錄于本會選單式便捷貿易e網資料庫,若廠商無法于105年10月31日前提供,請驗證機构在相關欄位逕予註明「廠商不提供」。
三、有線电信终端设备(例:傳真機)尚未實施電氣安全檢測,为保護民眾安全,本會將重新考量,以納入規管。
四、近來有廠商投訴測試實驗室回答检验所需之軟體及治具問題時被動消極,爰請驗證機构向配合之測試實驗室宣導,加強教育訓練相關人員,应耐心应對申辦廠商並說明相關规定。
五、为增加审验合格標籤授權办理時效,驗證機构可受取得审验合格標籤廠商委託办理审验合格標籤授權作業。因办理該作業非屬本會委託驗證機构之委託审验契約範圍,基于使用者付費原則,各驗證機构得向該等廠商收取合理之服務費用,並应于驗證機构網站公布收費基準,且于受理該等授權作業前,須先向廠商說明清楚及開立統一發票。
六、近日本會受理某低功率射频電機不符合技术规范檢舉案,经本會委託測試實驗室检验,發現確有不符合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情事,本會將办理相關驗證機构及測實驗室之查核,若發現有不符合事項,本會將依相關规定办理,其情節嚴重者將終止該等驗證构构之委託审验契約,或不予認可該等測試實驗室。
七、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510306-10510312)。
提案编号:10510306號
主旨:工作频率在1.705MHz-37MHz 之間的Swept frequency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 可否比照 FCC 15.205 (d)(1)的排除條款, 不受LP0002第2.7節禁用頻段规定?
结论:1. 以個案方式,同意比照 FCC 15.205 (d)(1)排除條款,對工作频率1.705MHz-37MHz之間的 Swept frequency field disturbance sensors,若符合FCC 15.205(d)(1) 且輻射場強符合 LP0002 第2.8節 (等同 FCC 15.209),可不受 LP0002第2.7節禁用頻段限制。
2. 建議納入下次LP 0002修訂。
提案编号:10510307號
主旨:1. 收信機(接收機)与發信機(发射機)成套販售, 收信機是否仍需依LP0002第2.11節一併檢測送審或提供已认证之型式认证證書?
2. 收發信機之接收模式是否仍需依LP0002第2.11節檢測?
结论:1. 單獨收信機非屬本會105年7月26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930號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经許可之項目」,爰無須经型式认证;惟收、發信機为成套銷售者,应向廠商說明若不申请审验收信機,致型式认证证明未記載收信機之廠牌及型号等資料,成套銷售器材進口發生問題時,应請廠商向海關說明。
2. 收發信機的接收模式仍須符合LP0002第2.8節及第2.11節规定。
提案编号:10510308號
主旨:客戶詢問:手機測載波聚合SAR時要檢測那些CA組合模式? Uplink/Downlink要依照什麼測試方法?
结论:1. 手機Uplink mode,应以每一個支援頻段都分別單獨檢測,找出支援頻段中之最大SAR值,並以該最大SAR值標示于使用手冊、外包裝及器材本體。
2. 手機Downlink mode暫不執行檢測載波聚合(CA) SAR 模式。
3. 因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都已強制要求行動終端设备之身體SAR檢測,本會將研議強制納管,請各驗證機构及測試實驗室協助提供各國相關信息。
提案编号:10510309號
主旨:是否提供新版LP0002的實施轉換期?
是否提供2016年10月18日版PLMN10/PLMN08的實施轉換期?
结论:1. 105年10月18日公告修訂PLMN08、PLMN10技术规范僅對PWS詳細规定,在測試要求上与104年12月25日版本並無差異,測試报告之 PWS項目仍应依105年版完整檢測,器材型式认证申请案的检验报告載明104年版或105年版都可接受。另請測試實驗室或驗證機构于下次換TAF认证證書時更換PLMN08及PLMN10技术规范为105年版。
2. 105年8月23日公告修訂LP0002(新版)緩衝自105年11月1日實施,驗證機构受理型式认证案于105年10月31日前得接受舊版LP0002检验报告,105年11月1日起僅接受新版LP0002检验报告。
3. 新版LP0002第3.1節有遺漏规定,应注意該節器材之使用頻段仍須符合第2.7節禁用頻段规定。
提案编号:10510310號
主旨:廠商詢問:DFS雷達波台灣是參考FCC KDB 905462所制定,但該法條針對雷達波敘述有做些微修正,請問在之前以FCC 新規方式測試送件者,未來進行系列认证是否會要求補正測試?
结论:1.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7條规定,经型式认证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如变更其廠牌、型号、設計或射频性能時,应重新申请审验。爰型式认证合格器材若有变更,申请系列认证時,应以申请系列认证時之最新版技术规范办理检验。
2. LP0002第2.12節规定,低功率射频電機之特性应依本规范執行检验,未规范者依國家標準办理,無國家標準可適用者,依IEEE ANSI、歐盟ETSI EN与美國EIA、FCC 47 CFR PART 2、KDB及ARIB STD-T67 等有關检验之规定。爰低功率射频電機均应依該等检验规定之最新版本執行检验。
提案编号:10510311號
主旨:充電器4.5V/5A, 5V/2A及5V/4.5A搭配特定手機for CNS 15285之測試問題
结论:比照第10311242號审验一致性提案單決議,本案之手機、充電線組及充電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定手機、特定USB cable、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電流可放寬到5.0A。
2. 特定手機、特定USB cable、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CS14336-1 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另增加評估須符合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該特定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品牌USB cable +該特定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3)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USB cable +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4)不論是4.5A或5.0A模式,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 4.05-4.725Vdc (額定輸出4.5V) 、4. 5-5.25 Vdc(額定輸出5V)之間。
(5) 須確認該特定USB cable可承受5.0A電流。
3. 型式认证证明及使用說明書須標示于該特定手機、特定USB Cable 与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号,及搭配該特定手機、特定USB Cable 与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信息,与充特定電器搭配其他手機或其他 USB Cable 時的充電輸出規格信息。
提案编号:10510312號
主旨:USB type-C充電器導入CNS 15285技术规范一案
结论:1. 手機相關技术规范及CNS15285规定充電器端插座应为USB Type A,且目前市售手機充電器以USB Type A插座为主,考量民眾使用充電線Type A插頭之相容性,仍維持第10501274號及第10503288號提案單之结论「手機搭配充電器端本體为Type C (USB 3.1) 插座,須同時提供Type C插頭轉Type A插座之轉接器或轉接線,才接受型式认证申请」。
2. 目前BSMI已著手研議修訂CNS15285,待修訂完成後,本會將考量手機相關技术规范增訂Type C介面要求。
63第63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本會將于105年12月13日在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会议室,邀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動通信業者等,進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混合指定區域發送、備援系統切換及手機接收測試事宜,請驗證機构轉知實驗室及手機廠商,先于105年12月8日下午2時于同会议室召開「研商105年12月13日PWS實測會前会议」,以說明該日實測流程及內容。驗證機构应通知105年3月1日後取得或重新申请型式认证之手機廠商參加該測試及會前会议。
二、有關审验合格器材是否为 RFID器材部分,請原發證機构(耕興与晶復)要求申请者于下次一致性会议提出提出器材相關佐證文件,再行討論。
三、本會對「平臺」有明確规定,「平臺」定義如下:指不組裝射频模組,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若無該平臺主要功能,則不能視为平臺。平臺定義与LP0002第5.11節发射機模組规定相互獨立,請驗證機构依前揭规定落實執行案件审验。
四、廠商办理审验合格標籤授權登錄部分,本會便捷貿易e網已具備操作介面可供國內廠商自行上網登錄,未來將再新增國外申请者可委託國內代理人上網登錄之功能。對廠商委由驗證機构代为登錄者,基于使用者付費原則,驗證機构向廠商收取合理服務費用相關事宜,于下次一致性会议再行討論。
五、105年會計年度將關帳,請驗證機构清查本年度审验案件繳費及請歀情形,105年12月20日以前受理审验案件,应于105年12月26日前完成繳費入帳,105年12月29日前將請款資料、發票送至本會。105年12月21日以後受理审验案件,应于106年1月後再行開單繳納及核發审验证明,並于106年1月5日後將請款資料、發票送至本會。
六、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3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512314-10510316)。
提案编号:10512314號
主旨:新版 LP0002 第4.7.7.3~4.7.7.4節, 规定UNII 產品 (5GHz WLAN/WiFi) 要具有安全功能, 以避免產品被第三方更改軟體, 修改產品操作于未经认证的频率/功率...等.製造商应提出相關证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
請問:
1.此证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文件是否比照 美國 FCC KDB 594280 D02 U-NII Device Security的內容,由製造商提供相關信息的說明?
2.此证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文件是否只能由該產品的製造商提供? 若由申请者提出是否可接受?
结论:請驗證機构就 LP0002第4.7.7.3~4.7.7.4節规定,並參考 FCC KDB 594280,提出軟體安全符合聲明書中文版本,于下次一致性会议討論,俟決定軟體安全符合聲明書中文版本後,驗證機构再行採用。
提案编号:10512314號-後續
主旨:有關新版 LP0002 第4.7.7.3~4.7.7.4節,规定UNII 產品 (5GHz WLAN/WiFi) 要具有安全功能,以避免產品被第三方更改軟體、修改產品操作于未经认证的频率/功率...等.製造商应提出相關证明文件或符合性聲明?
本公司已參考FCC KDB 594280製成「軟體操作符合性聲明書」,提請討論是否採用?
结论:申请型式认证器材涉及LP0002 第4.7節规定,申请者应據實填列及檢附「軟體操作符合性聲明書」(如附件)。
提案编号:10512315號
主旨:Type C充電器在特定條件下,其5V輸出電壓的上限值是否可由原來的5.25V (5%)放寬至5.5V (10%)。另外,其輸出電流为3A。
结论:1. 依據第59次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10501274號提案決議,廠商販售時提供Type C插頭轉STD-A插座之轉換器。
2. 依據第59次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10501272號提案,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本案充電器,輸出電流大于2A 且小于或等于3.0A 時),搭配不具備偵測電路之USB Cable 時,依下列方式追加檢測:
一. 若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检验,符合相關规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经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等注意文字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5Vdc (+10%,-5%) /3.0A(含)。
B.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C.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Vdc+10%~ -5%之間。
(3) 須確認該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D. 型式认证证明須標示該特定手機、USB Cable与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号,及搭配該特定手機、USB Cable与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信息。
二. 手機之使用手冊未註明前述注意文字內容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都配置自動偵測電路的前提下,該充電器規格可放寬到5Vdc (+10%,-5%) /3.0A(含) 。
B. 特定手機、特定充電器的CNS15285/ CNS14336-1所有測試項目都要檢測。
C. 追加評估下列項目:
(1) 特定充電器搭配不具偵測電路之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各組額定電流輸出的 +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2) 特定充電器輸出電壓都必須在各組額定輸出的Vdc+10% ~ -5%之間。
(3) 須確認該USB cable 可承受各組輸出的最大之電流。
(4) 一般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号USB cable+該特定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5) 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廠牌/型号USB cable+其他品牌手機時,電流不可超過2.0A+10%,正常/異常情況下皆不可超過。
D. 型式认证证明及使用說明書須標示于該特定手機、USB Cable与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号,及搭配該特定手機、USB Cable与特定充電器充電時的充電器輸出規格信息,与特定充電器搭配其他手機或其他USB Cable時的充電輸出規格信息。
提案编号:10512316號
主旨:因低功率法規LP0002于105年8月23日更新,若是在此之前發證之完全模組,是否仍可繼續安裝在新的平台上。
结论:完全模組办理上傳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時,暫不要求依105年8月23日修訂LP0002補測。
64第64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行政院106年2月16日第3536次会议院長提示略以:本(106)年2月11日臺南近海發生規模5.6地震,中央政府雖已迅速啟動地震告警訊息發送機制,唯因受限于地震測報技术、民眾手機、電信業者设备及國土面積等環境因素,仍有持續強化的空間,請通傳會加強督促相關手機及電信業者,儘速配合系統改善及調校,以確保民眾能即時收到告警訊息。爰請驗證機构通知102年1月1日後取得審定证明之手機廠商,確認本會選單式便捷查詢手機接收災防告警訊息(PWS)功能網頁(https://nccmember.ncc.gov.tw/Application/FUN/FUN025.aspx)資料正確性,若有資料不正確或缺漏,应請手機廠商于106年4月15日前提供提供正確資料,並由原驗證機构上載該查詢網頁資料庫,若手機廠商無法于該日前提供,請原驗證機构在該資料庫相關欄位逕予註明「廠商不提供」。另請驗證機构持續办理核對該等資料之正確性。
二、雙SIM卡手機檢測PWS接收功能,应檢測下列4種操作模式:
1. 僅單一SIM 1槽插測試卡檢測 PWS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項目須完整檢測。
2. 僅單一SIM 2槽插測試卡檢測 PWS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項目須完整檢測。
3. SIM 1插測試卡(与PWS測試儀器連線)、SIM 2槽插一般卡(与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由SIM 1槽檢測PWS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項目須完整檢測。
4. SIM 1插一般卡(与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SIM 2槽插測試卡(与PWS測試儀器連線),由SIM 2槽檢測PWS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項目須完整檢測。
雙SIM卡手機于第3模式或第4模式未能完整顯示PWS接收功能(24訊息碼)時,检验报告应詳實記載,手機廠商应切結于廣告文宣、设备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分揭露該等信息,避免消費爭議。
三、查交通部業于106年2月22日交郵字第106500174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新增920~925MHz供低功率物聯網设备(低功率射频電機)在次要條件下使用。爰于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尚未修正前,即日起低功率物聯網设备得使用920~925MHz,並依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之4.8规定限制值,办理型式认证。LP0002之4.8.1.4其他限制事項之(1)跳頻系統之(B)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及使用頻道數:當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小于或等于250kHz 者,得放寬为至少使用10 個(含)跳頻頻道。當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大于250 kHz者,得放寬为至少使用5個(含)跳頻頻道。另LP0002之4.8.1.4其他限制事項之(3)採用跳頻与数字调变技术之複合系統,未规定6dB带宽至少应有500kHz及最少跳頻頻道數。爰依據FCC KDB 453039,複合系統不要求6dB带宽至少应有500kHz及最少跳頻頻道數。
四、为因应高齡化社會,及維護高齡消費者權益,請驗證機构對宣稱適合銀髮族或老人使用之手機,于审验時应確認該手機功能確實符合宣稱功能(例如:大螢幕、大字幕、大按鍵、大 Icon、大鈴聲、SOS緊急求救鍵等),手機廠商並应切結于廣告文宣、设备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等標示信息符合前揭经確認之宣稱功能及相關规定,以避免消費爭議。
五、为揭露電磁波暴露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具備WiFi hot spot功能者,应自民國106年7月1日办理新申请、系列申请案時,应就WiFi hot spot功能依LP0002第5.20.2節规定,以20公分距離評估電磁波暴露量(MPE),MPE標準值1mW/cm2,型式认证证明及使用手冊上須標示“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 mW/cm2”;若于20cm距離評估MPE會超過標準值時,应實際評估出可符合1mW/cm2的使用距離,型式认证證書及使用手冊上須標示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本產品使用時建議应距離人體 cm”。
六、器材型式认证申请者应切結,器材上市販售時应提供正體中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並標示相關警語及必要信息。
七、完全或限制性模組裝于平臺,应提供平臺清單excel內容包含平臺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參考三等業餘无线電機型式认证清單)。
八、交通部尚未開放10GHz頻段供桶槽位面探測雷達设备使用,爰宜請廠商先向交通部建議開放,若交通部修訂中華民國频率分配表後,本會再行配合修訂技术规范。
九、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4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512314後續、10602317-10602329)。
提案编号:10602317號
主旨:LP0002 第4.7.9節:
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应載明事項,除依2.10 规定外,並应載明下列事項:
4.7.9.1 应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4.7.9.2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应用于固定式點對點系統。
廠商提問: A. "应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警語, 像手機、平板或筆記型電腦等DFS Client device without Radar detection,無雷達偵測功能,其均依AP/Router (Master device)指示來切換頻道,該等Client device是否能夠無須標示該警語? 因为該等器材不能偵測雷達信號。
B. 關于"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应用于固定式點對點系統",是否只限于產品为固定式點對點操作系統,才要標示該警語?
结论:1. LP0002(105年8月23日修訂版)第4.7.9.1及4.7.9.2節规定警語標示,適用于105年7月1日起以LP0002第4.7節UNII规定,申请型式认证之新申请或系列產品案。
2. 依LP0002第4.7節规定型式认证之UNII器材(含具第4.7節功能之手機或平版電腦),均应于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示第4.7.9.1節规定警語「应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3. UNII產品不具備外接或替換天線時,得不標示第4.7.9.2節警語「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应用于固定式點對點系統」,其餘之UNII器材应于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示該警語。
4. 以舊版LP0002(105年8月23日修訂前版本)规定,已经型式认证合格或僅申请補發、換發型式认证证明之器材,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得不加印第4.7.9.1及4.7.9.2節规定警語。
提案编号:10602318號
主旨:行動電話業務(2G)即將于106年7月1日走入歷史,客戶詢問產品規格有2/3/4G的未來在106年7月1日後是否只需要申请3/4G?
结论:本會已有相關配套措施及刻正研議审验要求,在审验要求未定案前,手機仍須檢測2G功能,後續將依系統轉換進度訂定审验要求。
提案编号:10602319號
主旨:過往對于天線增列部分有不少一致性会议討論 (第2, 16, 28, 44,54,56次一致性会议),當中包含了低功率、終端设备,也包含了模組、筆電、完成品,建議能統一增列天線之規則。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比照低功率射频電機作法 (包含模組与最終產品),变更天線型式 (相同型式之同組天線,以最大Gain值測試)或变更为同型式之天線Gain值大于原审验合格者,应以系列產品申请审验及收費,並得換發同 ID 證書。
2. 同型式之天線Gain 值小于原审验合格者,須经原驗證機构同意並換證。
3. 考量電磁波曝露限制值,手機变更天線型式或变更同型式之天線Gain值大于原审验合格者,須重新測試SAR,以通信介面系列產品申请审验及收費,並得換發同 ID 證書。
提案编号:10602320號
主旨:HDMI Dongle產品測試方式確認。
结论:1. 具HDMI function无线產品測試時,除工程模式外,須再于一般正常使用模式測試,即enable HDMI Function。
2. 若測試過程使用HDMI Cable (含隨貨提供或實驗室提供),該Cable線材之廠牌型号等信息应載明在检验报告。
3. 隨貨提供之HDMI Cable应併同送檢,並于型式认证证明中載明該HDMI Cable之廠牌型号等信息。
提案编号:10602321號
主旨:廠牌、型号变更做系列產品申请审验時,是否可簡化需檢附之申请文件?
结论:系列產品申请审验案(系列產品ID)可區分需重新測試及不需重新測試等兩種器材:
1.不需重新測試器材: 应檢附產品所有文件及差異性說明書,其中检验报告得为原审验合格產品之检验报告。惟最新版之技术规范修正測試內容範圍包含該產品須符合部分者,仍需就須符合部分提供符合該最新版技术规范之检验报告。
2.需重新測試器材:应檢附產品所有文件及差異性說明書,其中检验报告应符合最新版之之技术规范。
提案编号:10602322號
主旨:關于USB充電器標示,能否以範圍方式註記,如3.6V ~ 5V、1~3A。
结论:因標檢局会议记录未確定,爰本案保留,俟標檢局会议记录決議確定或CNS15285完成修訂後再行討論。
提案编号:10602323號
主旨:智慧型手錶具備2/3/4G功能及完整螢幕顯示功能是否应符合PLMN08及PLMN10之PWS要求
结论:智慧型手錶具備2/3/4G功能及完整螢幕顯示功能,应符合PLMN08及PLMN10技术规范之PWS訊息內容顯示及聲響信號。
提案编号:10602324號
主旨:人形智慧型機器人具3G通話功能,器材名稱是否可以「手持行動電話機」申请NCC型式认证?是否需申请BSMI检验?
结论:1. 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规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2. 本案器材应申请NCC型式认证,建議以「具手持行動電話機功能機器人」器材名稱申请。
3. 本案器材是否屬BSMI应施检验商品,应逕向BSMI洽詢。
提案编号:10602325號
主旨:申请审验產品为RFID模組,申请品名是否可为”RFID Device” 或”RFID ”?
结论:1. 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规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2. 本案器材名稱建議可为「RFID模組」或「RFID Device」。
提案编号:10602326號
主旨:"Low-power Radio-frequency Devices Technical Regulations" have been issued (2017/01/12) but it seems requirements of §4.8.1 and 4.8.2 have not changed.
Do you confirm LoRa device could still not be approved under §4.8.1?
Do you have news about an eventual NCC announcement which could authorized IoT device to be approved in 920-925 MHz band?
结论:1. 查交通部業于106年2月22日交郵字第1065001740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新增920~925MHz供低功率物聯網设备(低功率射频電機)在次要條件下使用。爰于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尚未修正前,即日起低功率物聯網设备得使用920~925MHz,並依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之4.8规定限制值,办理型式认证。
2. LP0002之4.8.1.4其他限制事項之(1)跳頻系統之(B)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及使用頻道數:當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小于或等于250kHz 者,得放寬为至少使用10 個(含)跳頻頻道。當跳頻頻道之20 dB带宽大于250 kHz者,得放寬为至少使用5個(含)跳頻頻道。
3. LP0002之4.8.1.4其他限制事項之(3)採用跳頻与数字调变技术之複合系統,未规定6dB带宽至少应有500kHz及最少跳頻頻道數。爰依據FCC KDB 453039,複合系統不要求6dB带宽至少应有500kHz及最少跳頻頻道數。
提案编号:10602327號
主旨:1.國外申请者將產品外包給OEM/ODM廠商生產,該國外申请者是否可申请NCC型式认证?
2.若國外申请者無製造工廠(但有研發/設計能力),將產品製造外包給OEM廠商生產,是否可申请NCC型式认证?
结论:國外申请者將產品外包給OEM/ODM廠商生產,应檢附委託器材生產合約影本,及受委託OEM/ODM製造廠商之製造商設立相關证明文件,且均不得以切結書代替,該國外申请者始得申请器材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602328號
主旨:因低功经銷商应檢附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若製造者为國內法人團體,但非業利事業時,是否需檢附該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
若製造商为國內法人團體,但非業利事業,经銷商不需檢附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時,经銷商提供自己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但其執照之營業項目为"電信管制射频器材輸入業"是否可以接受?
结论:1. 经銷商应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影本。若製造商为國內非業利事業之法人團體,無須檢附該製造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營許可執照影本,但須檢附進口商之经營許可執照影本
2. 经銷商申请型式认证時,若製造商为國內非業利事業之法人團體,经銷商应提供其本身或第三方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輸入業之经營許可執照影本(須经該第三方同意)。
提案编号:10602329號
主旨:限制型模組申请,相同平臺可用系列收費增列。
廠商詢問何謂相同平臺?
假設攝影機与相機使用相同的藍牙模組,請問攝影機与相機是否可視为相同平臺,申请系列掛在同一張藍牙模組證書當適用设备?
若可,天線型式与增益值是否有规范? 例如,攝影機与相機使用同型式天線且增益值相同。或者不规范天線型式与增益值,只要使用相同藍牙模組的平台,即可系列申请。
结论:1. 限制性模組搭配適用器材時,該適用器材应符合平臺定義「不組裝射频模組,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若無該平臺主要功能,則不能視为平臺」,平臺不限于相同類型器材,型式认证证明应載明該平臺之器材名稱、廠牌、型号,後續增列適用平臺時,应以系列產品申请审验,得換發同ID型式认证证明。
2. 限制性模組变更天線型式 (相同型式之同組天線,以最大Gain值測試)或变更为同型式之天線Gain值大于原审验合格者,应以系列產品申请审验及收費,並得換發同 ID 證書。另变更为同型式之天線Gain 值小于原审验合格者,須经原驗證機构同意並換證。
65第65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为加強影視產業及OTT網路影音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即日起无线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影視棒之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檢附切結書(如附件1),保證該等器材內無提供未经授權影視音節目及頻道之韌體或APK等程式之預載或下载連結,如因此違反「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2條第2項第8款规定,將由本會或原驗證機构,廢止該等器材之审验证明,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即日起驗證機构並应于核發該等器材审验证明之特殊記載事項註明「器材之审验範圍並不及于器材後端連網接取之影音內容」。
二、本會106年6月7日公告,藍牙耳機及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除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爰該等器材具有線音訊連接介面、与手機連接之麥克風通話、記憶卡或內建記憶體、USB連接、有線充電介面等功能,均非屬複合性產品,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惟該等器材具有NFC、麥克風伴唱、燈具、无线充電介面等功能,均屬複合性產品,不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提案编号:10606330號
主旨:廠商建議:PLMN10技术规范增加HPUE (High Power User Equipment)規格
结论:本會將請業管單位研議是否增訂HPUE (High Power User Equipment)規格。
提案编号:10606331號
主旨:廠商建議:對于新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RCB執行市場抽測得要求廠商無償提供樣品/治具/軟體的條文,及新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驗證機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十條RCB之間相互抽測的條文,希望NCC速召集RCB商討配套措施,以維持RCB取樣符合公平性及比例原則,避免守法的廠商因被RCB間反覆執行市場抽查造成困擾。
结论:本會將研議建立器材抽驗資料庫,以記錄经抽驗器材資料,詳細抽驗方式將另行召集驗證機构開會討論。
提案编号:10606332號
主旨:廠商提問:整組性/組合販賣含選配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商品 (如桌上型電腦等),若皆于包裝盒標示NCC標章,恐有使消費者誤解選購之商品含有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造成標示不實問題,請問包裝盒標示NCC標章後,是否得以備註下列相關文字以避免混淆?
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无线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结论:整組性/組合販賣含選配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商品 (如桌上型電腦等),得于包裝盒標示下列文字,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无线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提案编号:10606333號
主旨:廠商提問:For the NCC logo on packaging requirement, if we stick a NCC logo sticker on shrink wrap (clear plastic wrap on the box which users will tear off after they buy), is it considered as fulfilling the NCC logo on packaging requirement? Shrink wrap is also packaging and visible to customers before buying so it is ok correct?
包裝盒要求標示NCC標章,如果在包裝盒之收縮包裝膜黏貼NCC標章貼紙(收縮包裝膜將于消費者購買後拆封撕掉),是否符合包裝盒要求標示NCC標章?
结论:包裝盒之收縮包裝膜不屬于包裝盒之一部份,本會標章应標示于包裝盒。
提案编号:10606334號
主旨:廠商建議:手機或平板電腦具備WiFi hot spot功能者,于审验证明揭露WiFi hot spot功能的MPE電磁波暴露信息,不需于說明書上標示MPE電磁波暴露信息。
结论:为揭露電磁波暴露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具備WiFi hot spot功能者,应自即日起办理新申请、系列申请案時,应就WiFi hot spot功能依LP0002第5.20.2節规定,以20公分距離評估電磁波暴露量(MPE),MPE標準值1mW/cm2,审验证明須標示“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 mW/cm2”;若于20cm距離評估MPE會超過標準值時,应實際評估出可符合1mW/cm2的使用距離,审验证明須標示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本產品使用時建議应距離人體 cm”,且均得不于說明書標示MPE。
提案编号:10606335號
主旨:2G行動電話業務將于 6月30日屆期終止,請問是從7月1日RCB受理的手機申请型式认证案件才不需提供 PLMN01測報?
结论:1. 若行動通訊終端设备具有支援2G硬體介面,可接受申请者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得無須提供 PLMN01技术规范之检验报告,且审验证明应不包含2G介面功能。
2. 为考量消費者切换2G介面到3G/4G介面時程,驗證機构于受理未關閉2G介面功能手機审验時,仍須要求申请者提供 PLMN01技术规范之检验报告及相關文件。
3. 若行動通訊終端设备僅支援2G,或雙卡雙待機中一卡僅支援2G,相關功能將無法使用,为避免消費爭議,申请者应檢附切結書,保證切于廣告文宣、包裝盒及說明書標示『注意:行動電話業務(2G)于106年6月停止提供服務後,本设备2G功能在國內將無法使用。』。
4. 第3代行動通訊業務執照將于107年12月31日屆期,3G終端设备是否標示相關警語,將俟轉換政策及配套措施確定後,再行討論。
提案编号:10606336號
主旨:廠商提問:
Question on e-label. Previously 1 condition for e-label is NCC logo + ID need to be on packaging (NCC reply on e-label previously attached). The new rule did not mention this. It just say NCC logo on packaging and e-label allowed. Do we still need NCC logo + ID on packaging for products using e-label?
先前NCC回覆給廠商的公文及第60次审验一致性会议決議:採e-label的產品須同時在包裝盒標示完整NCC审验合格標籤 (NCC logo + ID)。在新版電信管制射器材审验辦法公布實施後, 產品以e-label方法標示NCC审验合格標籤,請問是否只標示NCC logo即可?
结论: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即可,亦得標示完整之审验合格標籤式樣(NCC logo + ID)。
提案编号:10606337號
主旨:廠商提問:
1) NCC logo on packaging, does it only affect new certified products after regulation is published? Current certified products which is still shipping/selling after regulation is published no need to comply or also need to comply?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修正後,要求包裝盒需標示NCC標章规定,是否只影響在該法規公告實施後申请审验的新產品? 已取得认证的產品,在新法發布後仍會繼續出貨/銷售,請問是否可以不于包裝盒標示NCC標章? 或已取得认证的產品也要遵守新版审验辦法,須于包裝盒標示NCC標章?
2) NCC ID on website, does it only affect new certified products after regulation is published? Current certified products which is still shipping/selling after regulation is published no need to comply or also need to comply?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修正後,要求網頁上需標示NCC ID的规定,是否只影響在該法規公告實施後申请审验的產品?
已取得认证的產品,在新法發布後仍會繼續出貨/銷售,請問是否可以不于網頁上標示 NCC ID? 或已取得认证的產品也要遵守新版审验辦法,須于網頁標示NCC ID?
结论:1. 在106年9月5日前核發审验证明者,得不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及不于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信息(NCC ID),惟仍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消費信息要求规定。
2. 在106年9月6日後核發审验证明者,应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及于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信息(NCC ID)。
3.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 條 企業经營者對于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应重視消費者之健康与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与正確之信息,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5 條 政府、企業经營者及消費者均应致力充實消費信息,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为,以維護其安全与權益。
提案编号:10606338號
主旨:RFID頻段依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之低功率射频電機頻譜使用規劃,將RFID器材操作頻段由922 MHz~928 MHz修正为920 MHz~928 MHz,客戶詢問
現在可否依據新頻段申请證書是否還需寫限RFID应用
结论:1. RFID器材应于LP0002修訂後,再行办理920~928 MHz頻段RFID之审验申请。
2. 审验证明仍須標示「限RFID应用」。
提案编号:10606339號
主旨:客戶反映下半年的外包裝盒已经生產完畢,趕不及印製NCC標章,希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规定能延後到年底實施。
结论:1. 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规定,已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30條第2項规定給予緩衝期,爰审验合格日期为106年9月6日以後之器材,应于其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
2. 未依规定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者,本會得通知其敘明理由,並令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经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3. 未依规定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经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原驗證机关(构)得廢止其审验证明。
提案编号:10606340號
主旨:Inverse connector 例如BNC, SMA接頭可是否視为獨特之耦合 (unique coupling)方式連接機體?

结论:Reverse Polarity type connector (例: Reverse Polarity-SMA、Reverse Polarity-N、Reverse Polarity-TNC等) 天線接頭不屬于標準接頭。
提案编号:10606341號
主旨:最新版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 申请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必要時,驗證机关(构)得要求申请者提供測試报告。可是在簡易符合聲明申请書卻是有提到发射功率,工作频率,測試實驗室名稱及測試报告編號。如果沒有測試报告,应如何比對申请書資料填寫的正確性?
结论:1. 本會106年6月7日公告,下列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或等同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3.10節者,除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一)藍牙滑鼠。(二)藍牙鍵盤。(三)藍牙耳機。(四)藍牙自拍器。(五)藍牙觸控筆。(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
2. 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均应提供測試报告,並燒錄于审验案之光碟片。
3. 測試报告为由检验機构出具之检验报告,或由美國FCC、加拿大ISED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該等國家等同我國技术规范规定出具之測試报告。驗證機构应確認測試报告上之測試實驗室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为美國FCC或加拿大ISED之網站公告認可符合ISO/IEC 17025:2005之測試實驗室(可參考FCC KDB 974614 D01)。測試报告內容应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6項规定。
4. 目前等同我國LP0002技术规范第3.10節之他國技术规范:美國之FCC part 15C及加拿大RSS技术规范。
5. 驗證機构应核對測試报告之器材名稱、廠牌、型号、測試項目(須包含所有发射模式)及結果等信息,測試报告之器材名稱、廠牌、型号須与申请書上相同,若有不同時,应与規格資料比對是否相符,且申请者須簽具切結書;另測試报告之申请人名稱与申请書上不同時,审验申请者須簽具業经該測試报告申请人授權之切結書。
6. 美國FCC、加拿大ISED認可符合ISO/IEC 17025:2005測試實驗室查詢網址:
https://apps.fcc.gov/oetcf/eas/reports/TestFirmSearch.cfm?calledFromFrame=N
https://sms-sgs.ic.gc.ca/equipmentSearch/searchWirelessTestSites?execution=e1s1&lang=en
提案编号:10606342號
主旨:產品已取得审验证明,原申请者欲变更器材名稱,得否以換證方式提出申请?
结论:申请变更审验证明之器材名稱,应請申请者簽具切結書,切結于器材之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变更器材名稱之前後差異等充分与正確之信息,始得換發审验证明。
66第66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請驗證機构于106年11月17日前內購得本會指定廠牌型号手機(如附件)進行抽驗,檢測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ublic Warning System,PWS)螢幕畫面顯示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应符合相關終端设备技术规范规定(PLMN10附表八、PLMN08表五之一),及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应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于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息碼類別名稱(如相關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0及PLMN08之圖一)。未能符合前揭规定者,請抽驗驗證機构通知原驗證機构要求原申请廠商于106年12月15日前完成改正(如以OTA軟體更新,或以簡訊通知使用者設定更新),抽驗驗證機构应于106年12月22日前確認是否完成改正,经確認未改正者,由抽驗驗證機构通知原驗證機构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规定,廢止該手機之審定证明,並依同辦法第21條第2項规定,審定证明经廢止者,申请廠商应回收已販售之手機。
二、审验日期为106年12月1日以後之申请核發審定证明案,其檢附检验报告均須包含前項PWS訊息碼要求及其检验結果照片。
三、驗證機构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驗證機构驗辦法办理本年度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抽驗,抽驗件數依规定不得低于审验合格器材件數之5%,为利市場管理,抽驗件數于型式认证或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频電機应抽驗至少2件(須含其他驗證機构2年內审验合格器材
1件)條件下,应抽驗完成登錄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件數之20%。例1: 驗證機构今年共核發 100張审验证明 (型式认证或符合性聲明共 20張、簡易符合性聲明 80張),本年度应抽驗件數至少計5件,其中经型式认证之產品应抽2件(須含其他驗證機构2年內审验合格器材1件),完成登錄簡易符合性聲明之產品至少抽驗3件。例2 :驗證機构今年共核發 1000張审验证明 (型式认证或符合性聲明共 800張、簡易符合性聲明 200張),本年度应抽驗件數至少計50件,其中经型式认证之產品应抽10件(須含其他驗證機构2年內审验合格器材1件),完成登錄簡易符合性聲明之產品至少抽驗40件。
四、为揭露電磁波暴露信息需要,WLAN AP/Router、手機或平板電腦具備WiFi hot spot功能者,自即日起办理新申请、系列审验者,应依LP0002第5.20.2節规定,以20公分距離評估電磁波暴露量(MPE)時,审验证明或審定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20cm」;于20cm距離之MPE會超過標準值時,应實際評估出可符合1mW/cm2的使用距離,审验证明或審定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1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且得不于說明書標示MPE。
五、有關射频模組取得审验证明後,办理登錄最終產品之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電子檔,原驗證機构是否得收取服務費事宜,本會于106年11月24日以通傳資源決字第10643029110號函知驗證機构相關规定。
六、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5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611343-10611357)。
提案编号:10611343號
主旨:无线產品本體沒有螢幕顯示器 (例: Desktop PC、 TV Settop box),在使用時必須接上外接螢幕顯示器,消費者才能正常操作,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可否將NCC ID及相關的警語,改于e-label 方式標示于外接螢幕顯示器上?
FCC is now allowing e-label for device without an integrated/build-in screen but which can only operate in conjunction with a device that has an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Example is Desktop PC, TV Settop box that does not have integrated screen but can only work when connected to a display. FCC order details below:
Any radiofrequency device equipped with an integrated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or a radiofrequency device without an integrated screen that can only operate in conjunction with a device that has an electronic display screen, may display on the electronic display the FCC Identifier, any warning statements, or other information that the Commission’s rules would otherwise require to be shown on a physical label attached to the device.
Please start to request NCC, BSMI and Commodity Law department to accept this as well.
结论:須外接螢幕顯示器才能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得將本體应標示之本會审验合格標籤(NCC logo + ID)及中文警語,以電子標籤(e-label)顯示于其外接顯示器螢幕,依经濟部公告訂定「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申请廠商应切結于說明書或包裝盒載明獲取本會审验合格標籤及中文警語等信息之操作方式,並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
提案编号:10611344號
主旨:LP0002 第4.7.9節:
4.7.9 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应載明事項,除依2.10 规定外,並应載明下列事項:
4.7.9.1 应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
4.7.9.2 高增益指向性天線只得应用于固定式點對點系統。
廠商提問:上述的警語是否可改標示于e-label (電子螢幕)?
结论: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8條规定略以,应于器材本體標示审验合格標籤(NCC logo + ID),得以電子標籤(e-label)于器材本體顯示,並应依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于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爰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应標示于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之中文警語,不得以電子標籤標示。
提案编号:10611345號
主旨:在105年9月14日,因为當時交通部還沒有確認開放的IoT頻段,因此客戶的LoRa模組433.1MHz以LP0002的3.4.2章節取得NCC證書。在106年2月22日,交通部已经開放
低功率物聯網设备的使用頻段是920MHz~925MHz,請問是否須將此張NCC證書撤銷?
结论:依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3.4.2规定,433MHz頻段可運用以傳送控制訊號,不限于物聯網器材,若該器材符合此规定,原审验证明为仍有效。
提案编号:10611346號
主旨:1.新版CNS 15285 2017 預計何時完全取代舊版本?
2.新舊版緩衝期限为多久時間?
3.對于連接線(USB CABEL) 于申请CNS 15285 2017板時,是否僅需評估壓降部分即可?對于防火類別等級,導線之最大電阻,四軸向彎曲連續性是否需要評估?
4.假設該電源轉接器已经有取得CEC, DOE Level 6 or CoC 是否就可以免測這一個無載功率測試, 提供相關证明或是該電源轉接器標籤黏貼有羅馬符號 VI 即可??
同理B.2.2 對于平均功率的量測是否可以同上方式
结论:1.PLMN08及PLMN10修訂草案(頻段新增及CNS15285改版),待法制作業完成後將公告實施,若有PLMN01之充電介面应比照办理。
2.PLMN08及PLM10修訂公告實施後,新舊版本之轉換緩衝期限为3個月。
3.PLMN08及PLM10修訂公告實施後,有關CNS15285測試項目应依照修訂後技术规范办理檢測。
4.CNS15285检验报告須由符合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11條第1項规定之检验機构出具。
提案编号:10611347號
主旨: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7條规定,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于最終產品後,应于該最終產品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构登錄。
廠商詢問:此模組未來販售給特定用途器具,如吊掛機,車斗控制..等商業特殊用途或工業特殊用途器具是否有必要符合?另外此類產品的外包裝是否也可免除標示NCC標章。
结论:1.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5條规定略以,第18條第1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取得审验证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者,应依审验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本體明顯處,並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于取得审验证明之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于最終產品準用之。
2.射频模組(組件)以B to B方式販售給特定用途器具(一般消費者無法購得),申请射频模組(組件)型式认证廠商应依前項规定切結保證該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于最終產品時,該最終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本會审验合格標籤(NCC logo+ID),並于最終產品之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NCC logo),且將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機构登錄,始得發證。
3.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未规定「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射频模組(組件)应于包裝盒標本會標章(NCC logo)」,爰射频模組(組件)于包裝盒得不標本會標章。
4.隨插即用之射频模組(組件)係屬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依相關规定办理审验。
提案编号:10611348號
主旨:依據审验辦法第24條规定貴會得揭露取得审验证明之不含電路板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一事。
廠商提議:雖然目前NCC做法是外網並無開放民眾觀看測試报告,但未來若開放民眾觀看測試报告,希望貴會能參考外觀照保密的做法,讓廠商能在產品未上市前先不公開測試數據,延後到產品上市後再上傳,以避免影響商機。
结论:1.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9條规定略以, 驗證機构应依审验辦法之相關规定办理审验作業、审验证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于审验案件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將审验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于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該保密期間最長1年,必要時得申请展延。
2.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4條规定,本會得揭露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证明、外觀照片、不含電路板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等审验相關資料。
3. 本會于107年1月1日起于本會型式认证資料庫網頁揭露前項审验相關資料,因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为106年6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爰自106年6月7日起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組件)之前揭审验相關資料,驗證機构均須上傳至本會型式认证資料庫。
4. 如申请廠商有簽署產品外觀照片保密切結書者,于外觀照片保密期間,上載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得不含外觀照片(如:測試配置照片及外觀照片),保密期間結束後,外觀照片及測試配置照片应立即公開。
提案编号:10611349號
主旨: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无线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Scenario A: The wireless module is not installed in the product, but ships in the same package with the product, but as an accessory only
Scenario B: The product is capable of having a wireless module installed by the customer, but it does not ship with the product in any form.
结论:1. 第10606332號提案结论:整組性/組合販賣含選配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商品 (如桌上型電腦等),因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为避免消費者誤解,得于包裝盒標示「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无线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2. 本案所提之 Scenario A/B 組合販售情形,因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为避免消費者誤解,得于包裝盒標示「此包裝內可能不含具備无线傳輸功能的產品,需依實際出貨配置而定」。
提案编号:10611350號
主旨:本身已经具有ID的无线USB WLAN Dongle,欲安裝進入平台內部Main Board上做市場販售, 是否可直接使用該USB WLAN Dongle的認可ID,而平台就不需做认证?
结论:1. 已取得审验证明之USB Dongle欲安裝于其它设备內部時,該USB Dongle不得改變原审验合格之技术規格、硬體規格、射频性能或外觀(例:拆掉外殼或改變接頭形式【STD-A變为銲接】),若該设备若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條第6款规定之平臺定義,則該设备得無須重新申请审验,販賣該设备者須確保设备与USB Dongle于使用時,符合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
2. 驗證機构应于該USB Dongle审验证明之「警語或標示要求」載明「应于說明書及包裝盒標示:本器材安裝于其他设备內部時,若該设备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條第6款规定之平臺定義,則該设备得無須重新申请审验。販賣該设备者須向本器材取得审验证明者取得授權使用本器材审验合格標籤,並檢具該设备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由本器材取得审验证明者向原驗證機构登錄,且于該设备本體明顯處標示本器材审验合格標籤,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提案编号:10611351號
主旨:新版审验辦法于106年6月7日發布後,部分做法与一致性会议決議不同,例如同Type天線Gain值減少,及減少射频模組或IC等,应以何者规定为準?
结论:1. 审验一致性会议係为解決本會所訂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不明確或未规定時,基于該辦法规定準則及原理,以合理方式補強及釋示該辦法规定,爰本會相關法規已有明確规定者,应依該等规定办理。
2. 本案应依106年6月7日發布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办理:
a. 天線变更或新增为同Type天線增益減少,依該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规定,应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依同條第7項规定,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須提供天線之評估报告及照片)。
b. 減少射频模組或IC等核屬变更硬體規格(技术規格),依該辦法第13條第2項规定,应重新申请审验,並核發新审验合格標籤。
提案编号:10611352號
主旨:第60次审验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10503293结论提到,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方式者,应提供使用者于三個操作步驟內顯示出下列信息。請問三步驟是如何定義?FCC也是三步驟內完成,但並沒有清楚定義。
结论:Three Steps 係指3個階層。
提案编号:10611353號
主旨:1. 客戶產品成套販售,兩種器材各具有TX与RX功能,是否能以同一個认证證號申请型式认证? 例如无线藍牙滑鼠+dongle
2. 成套販賣之兩種器材是否都应各自于器材本體上標示NCC型式认证號碼?
3. 無人機之搖控器內含三個射频功能,包含2.4G WLAN + BT + 2.4G non-WLAN,而無人機本體是 2.4G non-WLAN 純接收功能,請問是否可以只申请一張證書?
结论:1. 雙向傳輸之低功率射频電機成套銷售者【例:无线藍牙滑鼠+dongle,2部收發信機(Transceiver)成套販售】,1 張證書僅能登載 1個廠牌型号收發信機信息,申请時应一併送審,或提供经型式认证合格之對应收發信機之送審資料,依审验合格收發信機之型号核發审验证明。(同第10503284號提案结论)
2. 收發信機個別器材本體上应分別標示本會审验合格標籤。
3. 無人機本體之2.4G non-WLAN射频功能,为非純接收功能,应为收發信機。
提案编号:10611354號
主旨:產品具備 micro USB port,但出貨不附充電器。 請問是否仍应執行傳導測試?若要執行測試,是否可以透過筆電來執行?
结论:应執行電源傳導測試,並須依據說明書使用方式,以筆電或電源供应器來執行;若說明書未載明使用方式,应以筆電或電源供应器擇一執行,並应于检验报告載明筆電或電源供应器之廠牌型号。
提案编号:10611355號
主旨:產品後面括號应加註射频功能,那麼在產品標籤上是否也应比照办理?
结论:1.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等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或審定证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应依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于器材或设备本體明顯處,並应依本會或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于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爰经审验合格器材或设备,应依前揭规定標示。
2. 若经审验合格器材或设备屬经濟部公告訂定「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種類及品目,应依該基準標示。
提案编号:10611356號
主旨:市場抽測樣品是不是以不破壞樣品为原則?
结论: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1條第3項规定略以「驗證機构办理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組(組件)抽驗需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检验报告、測試报告或审验相關資料者,取得审验证明者应無償協助或提供」办理。
提案编号:10611357號
主旨:具備AGPS或是GPS 定位功能的產品,例如手機類等,是否須請廠商提出切結保證書或在使用手冊上說明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以避免日後消費糾紛?
结论:申请定位追蹤器材审验者应切結于器材本體適當位置、包裝盒及說明書標示警語「为維護隱私權,請妥適使用」。申请其他具衛星定位功能(如AGPS、GPS、北斗、GLONASS、Galileo等) 器材(如手機)审验者無須切結,惟其功能及使用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规定。
67第67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依审验辦法撤銷或廢止审验证明、審定证明或符合性聲明证明(以下簡稱审验证明)者,同一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重新申请驗時,不得檢附经撤銷或廢止原审验证明所附检验报告之「轉換检验报告」(含原取得审验证明者以原审验证明所附检验报告之轉換检验报告,或原取得审验证明者授權他人使用原审验证明所附检验报告之轉換检验报告)。本會業于本會型式认证資料查詢網頁(https://nccmember.ncc.gov.tw/Application/Fun/Fun016.aspx)公告经撤銷或廢止审验证明之相關器材資料,驗證機构于受理申请相關器材审验案時,应依前揭說明办理。
二、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3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703358-10703370)。
提案编号:10703358號
主旨:NCC目前針對產品測試章節較为簡易者舉例如LP0002 2.8,3.10.2, 4.8.2…等审验規費收費为何?
结论:低功率射频電機之审验規費应依本會 106 年 6 月 7 日修正之「低功率射频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办理。
提案编号:10703359號
主旨:NCC曾于2018/1/12日要求平台類產品若具AP功能者須評估MPE並依第66次一致性会议结论4 換發审验证明,並于审验证明標示相關警語,目前的問題如下
Q1: 平台天線種類眾多,評估MPE時是否需要依各類別天線進行評估?模組商在提供平台的廠牌,型号与外觀照的同時是否還需要提供該平台的天線报告?
Q2: 天線增益值有高有低可能導致部分天線以20公分評估會過但部分需要20公分以外進行評估請問證書应如何呈現?
结论:1. 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申请审验之低功率射频模組須評估 MPE 值,审验证明应記載 MPE 信息。以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模組組裝于最終產品後,取得审验证明者,应于該最終產品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前,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外觀照片及天線信息之電子檔,向原驗證机关(构)登錄,並由原驗證机关(构)核對 MPE 值。
2. 审验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 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 20cm」;于 20cm 距離之 MPE 會超過標準值時,应實際評估出可符合1mW/cm2 的使用距離,审验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 1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 1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且得不于說明書標示 MPE。
提案编号:10703360號
主旨:依據第56次一致性会议,針對非平臺的產品(如派遣機,車控中心資料收集器….等),其最終成品內含己审验合格之獨立行動通訊模組,該平臺以 限制性模組方式取得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廠商詢問該產品具有Wi-Fi/BT无线裝置,此Wi-Fi/BT裝置並非模組類型,是否能跟电信终端设备取同一ID ?
结论:依第57 次一致性会议之10312256 提案處理單结论,应以最終成品方式申请1 張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RF 介面应含電信終端介面及 WiFi、Bluetooth 等低功率射频電機介面,並应符合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规范。
提案编号:10703361號
主旨:NCC 低功率射频模組申请完全模組认证, 其鐵殼的開孔及孔徑尺寸大小规定是否比照 FCC 于 2016 年10月TCB workshop的Any holes in the shield must be significantly smaller than the wavelength of the radiation (typically 20 times) 要求?
结论:關于低功率射频模組屏蔽外殼之側邊開孔尺寸是否須小于操作频率波長 20 分之 1 (λ/20),將俟FCC 正式回覆列入 KDB996369 D02 Q&A10 範圍後,再另行提案討論。
提案编号:10703362號
主旨:針對新規開放的LTE 2100MHz和1800MHz頻段是新案要求审验, 還是已取證的案子也須更新呢? 若舊案須更新該怎麼追朔?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2. 于107年6月11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年10月18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107年6月12日起应以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105年10月18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107年6月12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2100/1800MHz頻段之审验。
b. 办理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报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检验报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为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检验报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报告。
4.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5.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6. 106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于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术规范之第 5.10 至 5.13 節规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编号:10703363號
主旨:PLMN10 已于3/12號正式公告實施廠商有些問題想釐清
1. 在新版中增列2100MHz頻段已取證商品如有支援者是否需重新申请?如果補做但市面上鋪貨的外包裝盒因已经生產的原因並未標示LTE B1這狀況NCC在市場抽查時如何判定?相對B3也有類似問題。
2. 原B3法規为1710~1770MHz,現修正为1710~1785MHz廠商詢問已认证的手機本就有支援只因當初台灣頻段開放問題導致測試只評估到1770MHz此類商品是否只需要回來補做high channel即可?13438,SAR是否需要再評估?
3. 另新舊版本在輸出功率的上下限制值有所變化,在系列申请時是否能接受舊版的限制值?但對B3与B1等新增頻段修正为新版限制值?
4. CNS15285在送件時能否新舊版本混合著送例如手機:新版,充電器:新版,連接線:舊版。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2. 于107年6月11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年10月18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107年6月12日起应以107年3月12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107年6月12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2100/1800MHz頻段之审验。
b. 办理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报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检验报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检验报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报告。
4.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5.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6. 106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于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术规范之第 5.10 至 5.13 節规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编号:10703364號
主旨:關于3/12 公告更新PLMN10 技术规范有下述問題:
1. 是否有緩衝期?還是立即實施?
2. 已過型式认证之產品,于3/12 後仍持續販賣,該產品若有此次更新规范之頻段,
a).是否应回驗證機构執行认证評估?若是,是否有限期?
b).若該產品更新證書信息換證是否应认证評估?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2. 于 107 年6 月 11 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 年 10 月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 107 年6 月 12 日起应以 107 年 3 月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 107 年6 月 12 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2100/1800MHz頻段之审验。
b. 办理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报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检验报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检验报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报告。
4.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5.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107 年 3 月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6. 106 年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于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术规范之第5.10 至 5.13 節规定檢測,惟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编号:10703365號
主旨:關于3/12 公告更新PLMN10 技术规范有下述問題:
1. 是否有緩衝期?還是立即實施?
2. 已過型式认证之產品,于 3/12 後仍持續販賣,該產品若有此次更新规范之頻段,
a).是否应回驗證機构執行认证評估?若是,是否有限期?
b).若該產品更新證書信息換證是否应认证評估?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2. 于 107 年6 月 11 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 年 10 月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 107 年6 月 12 日起应以 107 年 3 月12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 107 年6 月 12 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2100/1800MHz頻段之审验。
b. 办理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报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检验报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检验报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报告。
4.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5.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107 年 3 月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6. 106 年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于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术规范之第5.10 至 5.13 節规定檢測,惟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编号:10703366號
主旨:03/12 公告更新之PLMN10 技术规范, 5.10.4, CNS 15285 的要求如下: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应符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且電源轉接器之無載消耗功率应小于0.15W。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中, “通用充電器之 USB 插座(例: 標準A 型或 C 型), 其耐久性应足以匹配通用充電器之使用壽命, 使用耐久型插座即为良好典範。”
請問其耐久性应足以匹配是否同意廠商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之2100/1800MHz頻段,自該日起得以該修訂版PLMN10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2. 于107年6月11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年10月18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107年6月12日起应以107年3月12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3. 原具備 2100/1800MHz 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 105 年 10 月 18 日修訂版 PLMN10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107年6月12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2100/1800MHz頻段之审验。
b. 办理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2100/1800MHz頻段之 PLMN10、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測試报告: 檢測2100/1800MHz頻段,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年3月12日修訂版PLMN10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SAR,2100MHz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4.電波功率密度(MPE)检验报告 (僅適用移動式行動臺设备):檢測2100/1800MHz頻段之MPE,2100MHz頻段应檢測 低、中、高等3個頻道,1770-1785MHz頻段应檢測高頻道。
c5.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變为 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检验报告及106年版CNS15285測試报告。
4.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 PLMN10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5.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 107 年 3 月 12 日修訂版 PLMN10 2100MHz/1800MHz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6. 106 年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7. 行動臺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于 107 年 9 月 11 日前得依 105年 10 月 18 日發布 PLMN10 技术规范之第 5.10 至 5.13 節规定檢測,惟 CNS15285 新舊版本不得混合使用。
提案编号:10703367號
主旨:台灣GSM900/1800執照已于民國106年6月屆期,三大電信業者也于106年8月31日關閉GSM異質網路, 2G系統正式終止服務, 針對郊區、偏遠山區及沿海海域,電信業者已利用建設UMTS 900 (U900) 基地台,加強行動通訊的語音服務覆蓋率。對用戶端而言, 緃始手機具備GSM900/1800介面, 消費者在進行語音通話時, 手機也不會轉到GSM900/1800介面。建議對于新申请认证的行動通訊电信终端设备直接免檢測GSM900/1800介面, 也不用要求手機業者以軟體或軔體閉閉GSM900/1800介面。
结论:1.考量仍有電信業者以異質網路使用GSM900頻段,爰电信终端设备未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其具2G介面GSM900/1800硬體時,得僅檢測 GSM 900MHz頻段。
2. 若电信终端设备以軟體或軔體關閉2G介面功能,並檢附切結書切結已關閉2G介面功能,得無須提供 PLMN01技术规范之检验报告。
提案编号:10703368號
主旨:PLMN11规定攜帶式終端设备須符合CNS 14959 SAR限制值,设备使用時靠近頭部及軀幹者,局部暴露SAR限制值为 2瓦特/公斤(W/kg);设备使用時靠近肢體者,局部暴露SAR限制值为 4 W/kg。SAR之量測程序应採用CNS 14958-1或IEC 62209-2。
提議:對于攜帶式終端设备若发射功率低于IEC 62209-2 Annex K.2 Test reduction 的 lowest possible value of Pmax.m 時,是否改由檢測實驗室出具 一份 SAR Excluded Report,並免除SAR實際檢測? 或仍須執行實檢SAR檢測,出具SAR Test Report?
结论:本案保留,待申请审验之器材有適用 IEC 62209-2 Annex K之案例發生時,再行提案討論。
提案编号:10703369號
主旨:Qi 无线充電器若使用 load modulation技术,建議比照美國FCC及加拿大ISED,改列为工科醫電機,歸为免经NCC(602)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
结论:Qi 无线充電器屬应经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602輸入规定,並应经审验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提案编号:10703370號
主旨:手機廠商反应: NCC原本對于手機PWS的使用者設定ON/OFF頁面可接受 A/B兩種方案:
A方案: 以三種group list (緊急警報、警訊通知、每月測試用訊息) 做ON/OFF
B方案: 各訊息碼(扣除國家級警報後共22個訊息碼)分別設定ON/OFF
但日前NCC与RCB做內部討論後卻將改为只接受: PWS所有通道設定須列出完整之通道 (不再使用 group list)及顯示方式,本會將于下次一致性会议討論決議後,給予半年緩衝期再實施。
手機廠商對該項改變提出意見如下:
1. NCC先前就已同意 A方案及B方案都符合技术规范, 2017年11月RCB大規模抽查手機PWS功能時, NCC也強調A/B方案都可行, 且要求不符合的手機須于2018年3月1日前改善完成。現在又要變成只接受PWS所有通道設定及顯示方式, 不再接受 group list。NCC朝令夕改, 讓廠商無所適從。
2. 手機設定頁面改成把 22個PWS訊息碼(扣除國家級警報)分別列出, 設定頁將會分成很多頁面, 造成民眾在設定上有很大的不便。
3. 在NCC網站災防告警服務專區公布的信息, 政府對于PWS訊息的分類, 依災害等級分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 如此對于民眾而言很容易瞭解。若手機改成22個PWS訊息碼分列, 民眾在設定時能看到的就只有訊息碼編號(例:4371/4372/4373…) , 反而不瞭解每一個訊息碼編號的區別及用途。如此, 電信商及手機商又要再花費很多的人力、经費向民眾解釋。
4. 再次变更手機設定頁設計,卻只給6個月時間, 對手機商並不足夠, 尤其採機海策略的手機廠商。
结论:1. PLMN10第5.11.3.1節规定略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WS)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应依附表九规定办理。查該附表共含24個訊息碼之前揭规定。
2. 自108年7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请审验(不含系列產品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該设备于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面应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並符合前項规定;若PWS設定畫面以群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等訊息碼及類別名稱(得不顯示國家級警報),应另有設定畫面供使用者選擇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並符合前項规定。
3. 檢測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時,应于3G通訊介面与4G通訊介面各選1個頻段,執行完整24個PWS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应至少須檢測PWS 4370、4383、4371、4384、4380、 4393、911及919訊息碼。
4. 自107年9月30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请审验 (不含系列產品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设备经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应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于设备螢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
68第68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本會配合行動通信業者107年9月12日下午4時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使用訊息碼4380「每月測試用訊息」頻道發送測試用訊息之實際測試場域,以近2年取得審定证明之46款手機(廠牌包含:蘋果、SAMSUNG、小米、OPPO及HUAWEI),測試其實地接收該訊息之結果,並無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之情形。少部分手機可能因該訊息碼未設定为接收,致未顯示訊息內容,或手機廠商未攜帶樣品等因素計6款,本會將函知該6款手機廠商及配合測試之驗證機构配合于107年10月17日下午4時舉行之第2次前項實際測試場域進行重測。
二、考量民眾操作手機選擇開啟或關閉接收PWS訊息碼之便利性,经本會与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相關手機業者討論結果,第67次审验一致性会议第10703370號提案结论第2點修正为:依PLMN08或PLMN10申请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于設定中文繁體操作介面時,在「PWS設定畫面」顯示完整24個中文顯示之訊息碼及類別名稱之要求,得以「群組方式」顯示國家級警報、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每月測試用訊息等4種類別名稱,由使用者自行選擇接收或關閉(惟國家級警報不得選擇關閉)。另自107年11月1日起依PLMN08或PLMN10新申请审验 (不含系列產品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设备经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後,应立即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于设备螢幕顯示,且不得以跑馬燈、下拉式或其他方式顯示;惟考量手錶型电信终端设备之螢幕尺寸,其訊息內容得以顯著方式或下拉式方式顯示。
三、已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低功率射频電機模組办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時,驗證機构应確認該最終產品須符合平臺定義:「指不組裝射频模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若最終產品不符合平臺定義者,該最終產品应重新申请审验。行動通信模組(如4G模組)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不適用完全模組型式认证,產品裝設行動通信模組或有線電信終端模組後即屬于电信终端设备,該產品須以最終產品,或限制性模組增列適用电信终端设备方式,取得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或符合性聲明证明後,始得販賣。
四、驗證機构应詳實审验電信设备功能,屬本會業管之射频介面、電信終端介面、電氣安全、電磁相容及审验一致性会议结论等规定,確認其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及相關文件等,应完整包含並符合之前揭规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若對電信设备功能具有多項介面功能,卻僅申请审验少數介面功能等有疑慮時(得利用網路查詢該廠牌型号電信设备之介面功能),应要求申请者或检验機构說明,于澄清疑慮並符合前揭管规定後,始得發給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
五、驗證機构對于相同外觀之電信设备具備多項或不同版本之介面功能,卻僅申请审验少數或單一版本之介面功能,或未经审验合格,卻于網頁、電信设备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其他電信设备或偽造之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請驗證機构逕向取得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者(合併簡稱申请者),或透過检验機构向申请者宣導,該等行为涉及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等规定,本會將移請相關警察机关查處;若于網頁、電信设备本體或包裝盒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设备(含相同或不同设备外觀)非为該申请者或其授權者所经銷,应請該申请者檢附相關事證(如網頁截圖、購買证明、案關電信设备、電信设备之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取得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之電信设备外觀照等),逕洽相關地方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偵查隊檢舉該等賣家涉及違反前揭刑法规定。
六、自即日驗證機构应確實要求申请审验应檢附產品4x6吋以上之彩色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配件照,並均应內含尺規,且应採正視角度拍攝,避免因視角造成判別尺寸誤差。另對于外觀形狀複雜者,除前揭六面外觀照外,应增附多方視角拍攝之產品外觀照,並均应內含尺規,以利判別產品尺寸。若未符合前揭规定,驗證機构应要求申请者或检验機构補正後,始得發給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
七、驗證機构依审验辦法办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设备,相關驗證機构或检验機构非经本會同意,不得將抽驗之相關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交予除本會、相關驗證機构或检验機构外之他人。
八、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22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709371-10709392)。
提案编号:10709371號
主旨:76-77GHz 車用雷達设备的NCC 认证,早期由于國內實驗室尚無測試能量,故接受申请者提供原廠的FCC 报告。後來由于國內實驗室已有能量執行測試,便改为需由國內或MRA 合格實驗室出具NCC 測報申请。之後LP0002 在2016 年改版時,3.14 節已修訂。問題一:請問原來以原廠的舊版FCC 標準測報申请且已取得證書的案件,在產品僅外觀造型不同而其餘皆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客戶想要以同號碼系列收費方式申報变更,是否可由國內合格實驗室依新版LP0002 判定为免測試?問題二:承上,倘若判定为需要驗證測試(例如因天線不同而需要測試)時,能否以同號碼系列收費方式申報变更?新測試所得的結果,其与原證書結果值的差異是否不能太大?可接受多大(單位是uW/cm2)?
结论:1. 僅变更外觀之器材,应檢附評估报告(載明不变更射频性能,該器材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应不大于原型式认证检验报告測試值2dB)及新外觀照片,得办理換型式认证证明。
2. 器材之射频電路不变更,僅天線变更時,应檢附检验报告及新外觀照片。检验报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不大于原型式认证检验报告測試值2dB,应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若检验报告之功率密度或電場強度大于原型式认证检验报告測試值2dB,应重新申请审验,並以新申请案收取审验費,核發印有新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
提案编号:10709372號
主旨:廠商詢問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0规定,CNS15285于107年9月11日起強制改为新版,在此之前已用舊版取得之审验合格產品者後續作系列時如增列CABLE,其手機本體与充電器端是否也需要改为CNS15285(106年版)?
结论:自107年9月12日起增列之電源轉接器或充電線,須符合PLMN10 (107年版)第5.10節与CNS15285(106年版)规定;若手機本體介面未变更,無須以CNS15285(106年版)重新評估手機本體介面。
提案编号:10709373
主旨:代顧客詢問,智慧讀表射频電機技术規基準法規測試後,是否需要將測試报告送交NCC审验或備查?
结论:1. AMI 智慧讀表之射频電機包含下列三種:電表端射频模組(FAN)、資料收集器(DCU)、中繼器。
2. AMI 智慧讀表之无线通訊介面得使用下列頻段 (包含但不限于) :
(1) 经指配的專用频率 839-847MHz,採用数字调变技术。
(2) 行動寛頻業務頻段(LTE),採用 LTE、NB-IoT、LTE-M1 等技术
(3) 低功率射频電機頻段 (如 920-925MHz 物聯網器材、2.4GHz/5GHz WiFi)。
3. AMI 智慧讀表之射频器材須经檢測,並经本會型式认证或核准,方式如下:
(1)專用频率 839-847MHz:由申请廠商送請本會認可检验範圍为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之測試實驗室,依智慧讀表射频電機技术規格基準(AMI 0001)執行檢測並出具測試报告,並由申请廠商向本會申请核准,申请本會核准应檢附下列文件:申请核准函、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器材樣品測試报告、器材樣品4x6 吋以上之彩色六面(正面、背面、上側面、下側面、右側面及左側面等)外觀照及配件照,並均应內含尺規,且应採正視角度拍攝,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申请者之本國法人設立相關证明文件、光碟片,包含申请核准函及前揭文件電子檔。另使用專用频率839-847MHz 射频電機申请本會核准,免繳审验費。
(2)行動寛頻業務頻段:由申请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行動寛頻業務寬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0)、依行動寛頻業務窄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1)、電磁相容CNS13438、電氣安全CNS14336-1 等檢測並出具检验报告,並由申请廠商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9 條规定,向驗證機构申请型式认证,经审验合格者,由驗證機构核發審定证明。申请审验电信终端设备应依其射频/電磁相容/電氣安全介面,向驗證機构繳交审验費。
(3)低功率射频電機頻段:由申请廠商送請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依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檢測並出具检验报告,並由申请廠商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8 條规定,向驗證機构申请型式认证,经审验合格者,由驗證機构核發型式认证证明。申请审验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向驗證機构繳交审验費。
4. 若智慧讀表之射频器材使用專用频率839-847MHz,並具備行動寛頻業務終端设备或低功率射频電機等複合性功能者,应先向驗證機构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審定证明或型式认证证明後,使用專用频率839-847MHz 部分,再向本會申请核准。
5. 使用專用频率839-847MHz 之資料收集器(DCU)及中繼器,須另依本會相關法規申请電臺架設許可證及電臺執照,並繳交频率使用費。
6. 前揭相關器材,除应符合前揭本會规定外,並应符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规定。
提案编号:10709374號
主旨:低功(LP0002)產品欲申请模組之审验证明,該天線限制須依照第5.11.4節要求”发射機模組应符合2.2天線限制之规定”不得設計或使用原认证以外之天線或可供引接各類電纜之標準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或是可以引述2.2節” 除本规范章節中另有规定外,应为全固定、半固定式或以獨特之耦合(unique coupling)方式連接機體”,可以視无线射频適用章節是否另有標示如”天線之規格不受2.2规定之限制”。
结论:低功率射频電機模組应依LP0002 第5.11.4 節规定,須符合LP0002 第2.2 節规定,不得使用標準天線插座或電氣連接頭。
提案编号:10709375號
主旨:新版PLMN10 技术规范第5.10.5 節规定,行動臺应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15364,爰驗證機构自108 年1 月1 日起审验時須要求申请者提供CNS 15364 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 充電式電池。
结论:依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0)之第5.10.5 節规定「行動臺应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 15364」,另查经濟部標準检验局(BSMI)于108 年1 月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境管制,爰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手機)型式认证,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CNS 15364 检验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另于107 年12 月31 日前受理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手機)型式认证,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IEC62133 測試报告,並切結于108 年1 月31 日前補送CNS 15364 检验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20 條第1項规定,撤銷其審定证明。
提案编号:10709376號
主旨:根據新版的PLMN08技术规范提到如下要求,請問電池部份是不是也要符合CNS 15364?如果是,是指手機嗎?
结论:3G 手耭之充電式電池应符合本會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10)之第5.10.5 節规定「行動臺应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CNS 15364」,另查经濟部標準检验局(BSMI)于108 年1 月1 日起對充電式電池執行邊境管制,爰自108 年1 月1 日起受理3G 手機型式认证,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CNS 15364 检验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另于107 年12 月31 日前受理3G 手機型式认证,应要求申请者提供充電式電池之IEC62133測試报告,並切結于108 年1 月31 日前補送CNS 15364 检验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核發之證書(內有註記CNS 15364 合格項目),若未補送,將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20 條第1 項规定,撤銷其審定证明。
提案编号:10709377號 (提案编号:10808439號-修正结论)
主旨:藍牙耳機(左右耳各自为Transceiver)是否可取一個ID认证即可?
结论:1. 藍牙耳機本體具无线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应申请型式认证。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耳機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提案编号:10709378號 (提案编号:10808439號-修正结论)
主旨:无线藍牙耳機充電方式是透過充電盒方式充電,而非直接對藍牙耳機充電,請問是否可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结论:1. 藍牙耳機本體具无线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应申请型式认证。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耳機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提案编号:10709379號 (提案编号:10808439號-修正结论)
主旨:產品为雙耳无线藍芽耳機搭配无线充電盒
1. 雙耳耳機与无线充電盒是否应分別取得兩張型式认证?
2. 雙耳耳機若LAYOUT 不相同,是否应左右耳分別取得型式认证?
结论:1. 藍牙耳機本體具无线充電功能,或入耳近接偵測功能等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应申请型式认证。
2. 藍牙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功能,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3. 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左耳耳機、右耳耳機始得分別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分別取得1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4. 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A.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B.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申请型式认证,並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C.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充電板、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分別申请型式认证,分別取得1張型式认证证明。耳機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板及充電盒。
D.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取得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耳機始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並应于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其器材外觀照应含該充電盒。
提案编号:10709380號
主旨:欲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使用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搭配AC-to-DCadapter 一同販售時,能否僅就藍牙喇叭單體判定視为僅使用直流電源,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结论:1. 藍牙喇叭本體具直流供電埠,不論分離電源供应器是否隨貨販售,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惟其測試报告或检验报告須含LP0002 第2.3 節之檢測結果。藍牙喇叭本體僅由一次性乾電池供電者,其測試报告或检验报告無須含LP0002 第2.3 節之檢測結果。
2. 藍牙喇叭本體採无线充電形式供電,或採交流電供電者,須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709381號
主旨:审验一致性第65 次会议針對簡易符合聲明得申请的「非複合性產品」定義可否更加明確?
结论:藍牙自拍器指單純具備藍牙功能,並僅能遙控手機進行拍照之遙控器,若該藍牙自拍器与自拍棒/自拍桿为可以分離者,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並得不搭配自拍棒/自拍桿使用。藍牙自拍器与自拍棒/自拍桿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与遙控雲臺为不可分離者、藍牙自拍器与閃光燈補光自拍棒/自拍桿为不可分離者均屬于複合性產品,須申请型式认证。另遙控非手機之其他器材之藍牙遙控器,非屬藍牙自拍器。
提案编号:10709382號
主旨:EN/CISPR 55032, CISPR 32已经取代CISPR 22,廠商希望NCC針對CNS13438 可否引用/參考 CISPR 32的測試方法來完成EMI測試报告。
结论:查经濟部標準检验局尚未將CNS15936 (等同CISPR 32/EN50032) 列为信息產品之電磁相容強制性检验標準,且电信终端设备相關技术规范均规定電磁相容应符合CNS13438 標準规范,爰电信终端设备应以CNS13438 为電磁相容之检验標準。
提案编号:10709383號
主旨:1. 我司客戶反应为何新版PLMN08 技术规范要加入LTE 頻段?因为NCC網站也一直提醒3G 業務即將于107 年12月31 日終止。就我們的認知台灣3G用的都是WCDMA Band 1,沒有其他頻段的基地台,即使手機有支持還是不能用,且目前3G 僅使用B1 2100MHz來做为通話功能,所以,對客戶而言,一隻手機同一個頻段,在3G 及4G 都必須測一次,這樣不僅拉長測試時間,也造成測試費用增加。
2. LTE 既然是數據傳輸的技术無語音通話功能,为何PLMN08 會规范這些LTE頻段?
结论:1. 我國行動通信業者之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3G)特許執照將于2018 年12 月31 日終止,但因行動寬頻( 4G)之語音通訊VoLTE 仍不普及,爰3G WCDMA 仍將以異質網路方式存續于4G 網路,繼續提供服務。
2. 电信终端设备支援3G WCDMA 技术,应由申请者填具切結書,切結其支援之頻段,办理PLMN08檢測。
3. 电信终端设备具備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技术规范之頻段WCDMA FDD Band 3(1710MHz~1785 MHz;1805 MHz~1880 MHz)、Band 7 (2500 MHz~2570 MHz;2620 MHz~2690 MHz)、Band 8 (885 MHz ~915 MHz;930 MHz~960 MHz);WCDMA TDD:(1915 MHz~ 1920 MHz; 2010 MHz~2025 MHz)、(2570 MHz~2620 MHz),得自該日起以該修訂版PLMN08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4. 于107 年11 月13 日前,电信终端设备仍得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08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自107 年11 月14 日起应以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技术规范办理审验。
5. 原具備WCDMA FDD Band 3、Band 7、Band 8;WCDMA TDD:(1915 MHz~ 1920 MHz; 2010MHz~2025 MHz)、(2570 MHz~2620 MHz)頻段之电信终端设备,以105 年10 月18 日修訂版PLMN08 技术规范认证取得審定证明,在不变更廠牌型号前提下,自107 年11 月14 日起:
a. 办理其他不涉及变更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例: 变更製造啇、公司合併),得無須申请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审验。
b. 不变更射频硬體,僅变更非射频硬體或射频性能等涉及須重新申请审验之变更事項時,应提供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 PLMN08、EMC、SAR/MPE、Safety、CNS15285检验报告以办理审验,应以新申请案办理审验,並得核發同审验合格標籤。
c. 前項检验报告:
c1. 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測試报告: 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 個頻道,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及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PWS)应符合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规定。
c2.電磁相容(EMC,CNS 13438)检验报告:以原取得審定证明CNS13438 測試报告之最差狀況模式,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輻射干擾及電源端傳導干擾,例:原取得審定证明之最差狀況模式为900MHz 通訊傳輸模式与特定低功率傳輸同時发射模式,則以該特定低功率傳輸模式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之電磁相容要求。
c3.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检验报告 (僅適用手持式行動臺设备):檢測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SAR,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应檢測低、中、高等3 個頻道。
c4.電氣安全(Safety)及CNS15285 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涉及变更充電連接介面時(例: 電源轉接器之充電插座由USB-std A 變为USB type C、手機之充電插座由USB micro B 變为USB tyep C、充電線組插頭由USB-std A 變为 USB type C 等变更項),应提供Safety 检验报告及106 年版CNS15285 測試报告。
6. 检验报告及審定证明均須註明PLMN08 之年度版本信息,以資辨別。
7. 经型式认证取得審定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增加107 年8 月14 日修訂版PLMN08 新增WCDMA FDD/TDD 頻段,得以電子標籤方式標示其規格,並应符合经濟部「商品標示法」及「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
8. 106 年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之耐久性要求,应由申请审验廠商簽具符合宣告書。
提案编号:10709384號
主旨:根據第64次审验一致性会议结论,針對雙SIM的PWS 事宜釐清:雙SIM 卡手機檢測PWS 接收功能,应檢測下列4 種操作模式:
1. 僅單一SIM 1 槽插測試卡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2. 僅單一SIM 2 槽插測試卡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3. SIM 1 插測試卡(与PWS 測試儀器連線)、SIM 2 槽插一般卡(与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由SIM 1 槽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4. SIM 1 插一般卡(与行動通信基地臺連線)、SIM 2 槽插測試卡(与PWS 測試儀器連線),由SIM 2 槽檢測PWS 接收功能,所有訊息碼之PWS 項目須完整檢測。
雙SIM 卡手機于第3 模式或第4 模式未能完整顯示PWS 接收功能(24訊息碼)時,检验报告应詳實記載,手機廠商应切結于廣告文宣、设备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充分揭露該等信息,避免消費爭議。
结论:1. 簡化雙SIM 卡手機之PWS 測試模式如下:
Mode A: SIM 1 測試卡+ SIM2 插4G 實卡: 檢測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SIM 2 測試卡+ SIM1 插4G 實卡: 檢測SIM2 之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2. 檢測PWS息接收功能時,应于3G通訊介面与4G通訊介面各選1個頻段,執行完整24個PWS訊息碼接收功能檢測,其他頻段应至少須檢測PWS 4370、4383、4371、4384、4380、4393、911及919 訊息碼。
3. 雙SIM 卡手機于前揭模式測試未能符合前項要求,应判定不合格。
提案编号:10709385號
主旨:接受申请者委託办理完全模組最終產品清單及照片上傳作業,是否可以应申请者要求移除之前已经上傳過的資料。
结论:1. 射频模組(組件)已办理登錄型式认证資料庫之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等電子檔,不得移除,如最終產品更新廠牌、型号或外觀照片等電子檔時,应再予登錄。
2.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射频模組(組件)办理登錄最終產品資料時,驗證機构应確認該最終產品之平臺須符合平臺之定義:「指不組裝射频模組(組件),仍具備該平臺主要功能之器材」。最終產品之平臺不符合平臺定義者,应以該最終產品申请审验。
3. 不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于):
a. WiFi 平板電腦,于解銲或未插接WiFi module 時,該平板電腦無法開機或無法以有線方式連結網路。
b. 燈具/燈泡,于解銲或未插接射频模組(組件)時,無法點亮或關閉該型号燈具/燈泡。
c. 掃地機器人,于解銲或未插接射频模組(組件)時,該掃地機器人無法開機或進行掃地作業。
d. 滑鼠/鍵盤,于解銲或未插接射频模組(組件)時,該型号滑鼠/鍵盤無法使用。
4. 符合平臺定義之最終產品案例(包含但不限于):无线網路攝影機,于解銲或未插接射频模組(組件)時,該型号无线網路攝影機应具記錄儲存影像或以有線方式連結網路傳輸影像等功能。
提案编号:10709386號
主旨:目前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未明確說明已取得NCC 认证的射频模組(組件)置入平臺成为最終產品後,該最終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与NCC ID 的相關规范。
结论:1. 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之標示规定,爰射频模組(組件)得不依該等规定標示。
2.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5 條规定略以,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標示)规定,于取得审验证明之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于最終產品準用之。爰最終產品应依該辦法第18 條1 項至第3 項规定,標示其組裝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合格標籤,並依本會或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于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于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与正確之信息,同時須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规定。
提案编号:10709387號
主旨:廠商詢問針對手機具備快充功能者以往需在證書/手冊標示特定手機、訂定USB cable与特定充電器的廠牌型号充電時的輸出規格信息,与充電器搭配其他手機時的充電輸出規格信息或手機之使用手冊有註明類似「本包裝盒內之器材及配件均以成套/成組检验,符合相關规定,不可自行更換非指定充電器」或「消費者需要至合格经銷商或維修站替換特定充電器」NCC是否可以不再繼續要求相關註明標示于手冊与證書?
结论:1. 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得不載明併同送檢之充電線与電源轉接器之快充規格,惟仍須載明其廠牌及型号信息。
2. 电信终端设备应依本會或相關技术规范于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且于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与正確之信息,同時須符合商品標示法、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规定。
提案编号:10709388號
主旨:60GHz 短範圍设备之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是否可以依據LP0002 Section 3.13 工作频率在57GHz-66 GHz 者提出申请?
结论:1. 工作频率57-66GHz 用于短距離交互動作感測器(手勢互動傳感器,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依LP0002 第3.13.1 節之固定式場強擾動感測器规定,得核發型式认证证明。
2. 下次修訂LP 0002 技术规范時,將考量FCC 规定修訂。
提案编号:10709389號
主旨:HDMI Dongle 產品測試方試和报告呈現方式確認。
结论:1. 修正提案编号第10602320 號處理單结论:具HDMI function 之射频器材測試時,除測試工程模式外,須再于一般正常使用模式測試,即enable HDMI Function。若一般正常使用模式須使用HDMI Cable,則測試過程应使用HDMI Cable (含隨貨提供或實驗室提供),該Cable 線材之廠牌型号等信息应載明在检验报告。隨貨提供之HDMI Cable 应併同送檢,並于检验报告及型式认证证明中載明該HDMI Cable 之廠牌型号等信息。
2. 前揭Enable HDMI Function(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不得以BSMI CNS13438 測試报告或FCC 15B 測試报告代替。
提案编号:10709390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是否能办理標籤授權?
结论:1.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 條第8 款规定略以,审验证明为依該辦法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合格证明、型式认证证明、「符合性聲明证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另同辦法第16 條第1 項规定,审验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审验证明者所有,及同條第2項规定,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聲明证明」者得授權他人于同廠牌同型号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組(組件)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爰授權他人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僅限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聲明证明」者,並不包含取得「审验合格证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者。
2. 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者須提供切結書,切結其已瞭解「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之规定。
3. 驗證機构应于核發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說明欄加註「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符合性聲明標籤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提案编号:10709391號
主旨:申请書檢附文件上寫到:申请者为本國自然人应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证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应檢附設立相關证明文件。
1. 所謂”設立相關证明文件”是指那些?
2. 是否需要檢附所有製造商的製造能力证明?
结论:1. 依第10602327 號提案结论,外國申请者將器材外包OEM/ODM 廠商生產,应檢附委託器材生產合約影本,及受委託OEM/ODM 製造廠商之製造商設立相關证明文件,且均不得以切結書代替,該外國申请者始得申请器材型式认证。
2. 前揭設立相關证明文件为外國申请者或其外包OEM/ODM 廠商之所在地政府机关核發,足以证明外國申请者或其外包OEM/ODM 廠商具備製造能力之設立文件。
提案编号:10709392號
主旨:E-label经歷兩次一致性会议(60 提案编号:10503293以及66次提案编号: 10611343目前相關一致性会议決議规定廠商常提出疑問,希望NCC能提供完整詳細的e-label规定, 包含低功率与電信終端, 並區別產品本身有螢幕以及產品本身沒有螢幕所应標示要求列出。
结论:煩請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協助整理,以表格形式說明標示警語、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本會標章等规定,于下次审验一致性会议時再行討論。
69第69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1節规定,低功率射频電機应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规范相關规定特性或功能之设备。另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规定略以,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包括变更電源供应方式,爰低功率射频電機之電源供应器(adapter)应屬审验範圍。基上,若低功率射频電機于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HDMI Cable或電源供应器(adapter)等線材或设备,考量該等線材或设备可影響射频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驗證機构受理之該等低功率射频電機审验案件,其低功率射频電機应併同該等線材或设备進行检验,該等線材或设备之廠牌型号等信息应載明在检验报告及型式认证证明;低功率射频電機同包裝盒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或设备,与前揭併同审验合格之線材或设备不同時,应重新申请审验,並得申请系列產品认证;惟低功率射频電機在同包裝盒內,得不併同販賣前揭经审验合格之線材或设备。另請驗證機构向相關检验機构宣導本項结论。
二、驗證機构依审验辦法办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電信设备,自108年5月1日起,該驗證機构应請原驗證機构檢送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並应于抽驗時比較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审验辦法及該電信设备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並应將該比較結果載明于抽驗結果。若該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規规定情形,本會將檢送該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及前揭抽驗比較結果,函請本會認可认证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认证基金會」審查。
三、檢舉检验機构或測試實驗室出具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不符合本會或相關经濟體规定,应逕向本會及本會認可认证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认证基金會」檢舉,本會及該基金會將以公正、公開及透明原則查處;若涉及不符合相關经濟體规定部分,宜先向本會及該基金會檢舉,俟查處結果確認不符合相關经濟體规定後,本會將函請該经濟體主管机关廢止認可該測試實驗室涉及之測試項目。建議檢舉測試實驗室出具測試报告涉及不符合相關经濟體规定部分,不宜逕向相關经濟體主管机关檢舉,以避免相關经濟體主管机关對我國測試實驗室之測試品質產生質疑,影響我國測試實驗室商譽(亦涵蓋可能提出檢舉之我國測試實驗室)。另請驗證機构向相關检验機构及測試實驗室宣導本項结论。
四、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7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1393-10801409)。
提案编号:10801393號
主旨:E代廠商提問: 57-64GHz short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是否可以依據FCC Waiver Letter在maximum transmit duty cycle of 10 percent in any 33 milliseconds (ms) nterval 前提下, 放寬限制值到peak transmitter conducted output power of +10 dBm, peak EIRP level of +13 dBm and peak power spectral density (PSD) level of +13 dBm/MHz?
结论:1. 工作频率57-64GHz short range devices for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同意比照 FCC
Waiver Letter,应符合下列限制值:
a) maximum transmit duty cycle 10 percent in any 33 milliseconds (ms) interval
b) peak transmitter conducted output power : +10 dBm,peak EIRP power : +13 dBm
c) peak power spectral density (PSD) : +13 dBm/MHz。
2. 下次修訂LP0002 技术规范時,將考量FCC 规定修訂。
提案编号:10801394號
主旨:代廠商提問:LP0002 第3.13.1 節57-66GHz Outdoor Point to Point Transmitter EIRP 限制值 是否可引用FCC part 15.255 (c) (1) (ii) (A) 的但書? (A) The provisions in this paragraph (c) for reducing transmit power based on antenna gain shall not require that the power levels be reduced below the limit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c)(1)(i) of this section.
结论:1. 工作频率57-66GHz 用于室外固定式點對點傳輸之发射機(fixed point-to-point transmitters located outdoors),適用FCC part 15.255 (c) (1) (ii) (A)之除外條款,EIRP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線增益(G;dBi)大于51 dBi 的任何发射之平均功率≦82dBm,峰值功率≦85 dBm;天線增益小于51 dBi 時,平均功率≦82-2×(51-G) dBm,峰值功率≦85-2×(51-G) dBm,惟前述等量衰減之限制值計算至平均功率≦40 dBm,峰值功率
≦43 dBm止。
2. 下次修訂LP0002 技术规范時,將考量FCC 规定修訂。
提案编号:10801395號
主旨:智能售貨櫃(冷藏型)具備 LTE 功能, 申请型式认证時, 安規报告能否改以
1) 引用IEC60335-2-75 檢測整機, 再加上
2. 以CNS14336-1 檢測WWAN 模組及相關的控制主板与Adapter?
二份安規报告(IEC 60335-2-75及CNS14336-1)同時提出。
结论:1.本案以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为主體,搭配適用平臺(智能售貨櫃)之限制性模組方式申请型式认证。
2.電信介面以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檢測PLMN08/10/11,電磁相容以平臺(關閉非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之功能)檢測CNS13438,電氣安全檢測应包含平臺,惟僅評估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及其控制介面檢測CNS14336-1;若智能售貨櫃之主管机关對智能售貨櫃有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等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办理。
3.審定证明之備註欄中应載明「本电信终端设备模組限組裝于○○○设备(廠牌: ○○、型号:○○),驗證機构僅就該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之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审验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规定,核發本審定证明。若其他主管机关有○○○设备之相關规定者,应符合其规定(例:衛生福利部/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规定)」。
提案编号:10801396號
主旨:複合型NBIoT 產品的EMC 与Safety 標準若与現行PLMN11 规定之CNS14336-1/CNS15598-1 不同時要如何執行。
结论: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組裝于醫療、家電、建築、車輛、基礎設施等设备時,依下列规定办理檢測及型式认证:
1.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为主體,搭配適用平臺(○○○设备)之限制性模組方式申请型式认证。
2.電信介面以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檢測PLMN08/10/11,電磁相容以平臺(關閉非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之功能)檢測CNS13438,電氣安全檢測应包含平臺,惟僅評估LTE 电信终端设备模組及其控制介面檢測CNS14336-1;若平臺设备之主管机关對該平臺设备有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等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办理。
3.審定证明之備註欄中应載明「本电信终端设备模組限組裝于○○○设备(廠牌: ○○、型号: ○○),驗證機构僅就該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之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审验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规定,核發本審定证明。若其他主管机关有○○○设备之相關规定者,应符合其规定(例:衛生福利部/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规定)」。
提案编号:10801397號
主旨:產品是專門讀取護照的讀卡機,使用13.56MHz RFID技术將資料傳送至设备,產品在美國FCC 加拿大IC皆歸類于Class A產品,引用ClassA 限制值。客戶詢問申请NCC 時是否可以也採用CNS13438 甲類標準办理?
结论:以個案方式處理,应提供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检验报告,其中应符合LP0002 第3.2.1.2 節「不必要之发射」规定部分,得使用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EMC 測試报告,其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应依照CNS13438 规定,于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標示甲類设备警語,申请者並必須出具宣告保證書,切結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使用。
提案编号:10801398號
主旨:產品是NB-IoT地磁设备,會安裝在停車格的地面上(包含室內及室外),申请审验時,是否須符合IEC60950-22,提供相關安規測試报告?
结论:該设备之電氣安全須符合CNS14336-1 標準规范,且該设备固定安裝于戶外,依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技术会议決議須提供IEC60950-22 測試报告。查該局为電氣安全標準规范之主管机关,应由該廠商請該局函釋該设备是否須符合IEC60950-22,驗證機构再依該局函釋办理該设备之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801399號
主旨:廠商希望NCC針對RFID/NFC等器材的主動式及被動式判定能有明確规范。
结论:RFID/NFC相關器材之射频硬體有連接電源或電池,則該等器材係屬主動式RFID/NFC器材,核屬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规定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非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爰該等器材应经型式认证、审验合格。
提案编号:10801400號
主旨:以下二種情況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请审验?
1. 本身已是系列型号,在器材本體不變的情況下,变更或增加相同外觀的電源轉接器(Adapter),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请並核發原ID證書。
2. 產品变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等,经實驗室重新測試,輸出功率有些許改變,能否以系列方式申请审验。
结论:1.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规定,变更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僅变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或廠牌、型号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查变更或增加電源轉接器(Adapter)屬变更電源供应方式,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並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核發原系列ID之型式认证证明)。
2.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系列產品,变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等,经检验機构重新測試,其輸出功率不大于原取得型式认证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系列產品+2dB內(仍須低于技术规范规定之限制值),依前揭规定,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核發系列產品型式认证证明。
提案编号:10801401號
主旨:自107年5月1日起申请审验之低功率射频模組須評估MPE值,是僅有WLAN的模組須評估還是任何的模組(包含BT/NFC)都要評估?
结论:1. 为降低民眾電磁波疑慮,自108年5月1日起申请审验之低功率射频電機產品或射频模組之发射功率(含Conducted Power 或 EIRP Power)大于20mW者,应依LP0002第5.20.2節规定,以20公分距離(或以上)評估電磁波暴露量(MPE);若有不同频率範圍者,审验证明应標示不同频率範圍之最大值MPE。
2. 审验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20cm」;若于20cm距離之MPE會超過標準值時,应實際評估出可符合標準值△△mW/cm2的使用距離,审验证明須標示「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MPE)標準值△△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为○○mW/cm2,建議使用時至少距離人體□□cm」,且得不于說明書標示MPE。
提案编号:10801402號
主旨:續68次会议提案编号10709392討論電子標籤E-label经歷兩次一致性会议(60 提案编号:10503293以及66次提案编号: 10611343目前相關一致性会议決議规定廠商常提出疑問,希望NCC能提供完整詳細的e-label规定, 包含低功率与電信終端, 並區別產品本身有螢幕以及產品本身沒有螢幕所应標示要求列出。
结论:一、 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本體具螢幕,或本體不具螢幕,但須以實體線材或電路連接螢幕,始得使用者,相關法規、技术规范、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如下,並得以螢幕(電子標籤)代之:
1. 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2.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器材本體標示之信息。
前項以螢幕顯示之信息,应于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应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于包裝盒上載明前揭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及于說明書載明讀取該等信息之操作方式。若本體不具螢幕,則前項规定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应標示于本體。
二、包裝盒应標示之信息:
1. 本會標章(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適用)。
2.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5.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6. 支援之行動通信頻段(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包裝盒標示之信息。
8. 若器材或设备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包裝盒应標示之第一項各款信息。
三、說明書应標示之信息:
1.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2.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3.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4.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警語: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10 條规定。
6. 電氣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說明書標示之信息。
8. 若器材或设备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說明書应載明讀取第一項各款信息之操作方式。
提案编号:10801403號
主旨:關于射频模組与平臺的定義問題,是否須有更明確認的判讀方式。例如智慧門鎖(實體key, NFC, BT, 按鍵密碼)能否作为完全射频模組的平臺。
结论:智慧門鎖具實體鑰匙、按鍵密碼、接觸式讀卡(磁卡)、Bluetooth modular 或NFC modular 等,于未組裝完全射频模組认证之Bluetooth modular 或 NFC modular 時,仍能以實體鑰匙、按鍵密碼或接觸式讀卡(磁卡)做關鎖/解鎖者,則該智慧門鎖应屬平臺。
提案编号:10801404號
主旨:會員入口網資料保密功能是否能改成預設保密?
结论:將請本會信息單位办理增加該功能。
提案编号:10801405號
主旨:車用Keyless entry能否將审验合格標籤印鑄或黏貼于備用鑰匙抽取處?
结论: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取得审验证明者,应依审验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本體明顯處,並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爰审验合格標籤得標示在使用者容易開啟外殼或檢視之器材本體,並应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于說明書或包裝盒標示审验合格標籤,及載明其器材標示审验合格標籤位置之信息。
提案编号:10801406號
主旨: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試认证申请書用印部分是否有修改的可能。
结论:現行依案關申请書办理,將來于相關書表格式修正時,再予修正。
提案编号:10801407號
主旨:有關M1 与NBIoT 之 eNodeB、Small Cell 等基站设备,要依據哪份法規測試与审验。
结论:由检验機构依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IS2050)進行检验,並出具检验报告後,送驗證機构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801408號
主旨:建議重新定義sDoC案件的審查方式。
结论:1. 自108 年5 月1 日起,驗證機构受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之检验报告,应有相關技术规范规定所有測試項目之測試結果總表,以載明所有測試項目之检验結果,惟检验报告內容仍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技术规范及CNS17025 或ISO/IEC17025 规定;另請驗證機构向相關检验機构宣導本項结论。
2. 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案件,若提供FCC/ISED 之測試报告者,应併同提供FCC/ISED 證書。
提案编号:10801409號
主旨:CNS 15285:2017 版第B.2.2 節规定,通用充電器之輸出端,应至少可提供5.0V±5%之直流電壓。如何判定輸出電壓是否符合條文要求?
结论:1. 手機之連接介面应採用CNS15285:2017年版圖B.1之基本架构。
2.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应符合CNS15285:2017版第B.2.2節「通用特性」规定,通用充電器之輸出端,应至少可提供5.0V±5%之直流電壓。
3.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輸出端電壓之檢測及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Vdc 輸出電壓:
a)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应標示具備5Vdc輸出電壓,且不得低于5V。
b)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4.75V,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于5.25V。
c)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应連接併同检验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为充電線之USB端口輸出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4.5V。
(2) 其他輸出電壓 (例:標示電壓9Vdc、12Vdc):
a)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应明確標示具備之輸出電壓,且不得低于5V。
b)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標示電壓-5%」,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于「標示電壓+5%」。
c) 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 应連接併同检验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为充電線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標示電壓-5%」。
第69次一致性会议(補充說明)
一、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1節规定,低功率射频電機应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规范相關
一、依本會108年3月21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5950號函(諒達,如附件1)檢送各驗證機构本會108年1月25日电信终端设备与低功率射频電機审验一致性第69次会议记录(如附件2)賡續办理。
二、依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條规定略以,检验機构:指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经本會認可之本國认证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认证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可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測試實驗室;驗證機构:指办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工作之经本會認可委託之機构。
三、另依電信法第5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1節规定,低功率射频電機应裝設在完整之機殼內,其外部不得有任何足以改變本规范相關规定特性或功能之设备。電信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項第1款规定略以,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包括变更電源供应方式,爰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電源供应方式(含電源轉接器(adapter)及電源線(充電線))应屬审验範圍。
四、若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低功率射频電機)于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应方式等配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规定,該等線材及配件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频特性,自108年5月1日起申请审验案件,应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检验,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号等信息,並应載明于检验报告及型式认证证明。
五、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低功率射频電機)併同販賣之該等線材及配件(含同包裝盒販賣、選購或選配),与前揭併同审验合格之線材及配件不同時,应重新申请审验,並得申请系列產品认证;惟考量環保因素,经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低功率射频電機)得不併同販賣前揭併同审验合格之線材及配件。
六、驗證機构办理抽驗或本會指示抽驗特定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射频模組),自108年5月1日起,該驗證機构应請原驗證機构檢送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並应于抽驗時比較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內容及測試方法、程序或限制值是否符合审验辦法及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並应將該比較結果載明于抽驗結果。
七、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7條第4項规定略以,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请者名稱及地址。二、检验機构名稱及地址。三、检验报告之唯一識別,与每一頁上之識別。四、器材名稱、廠牌及型号。五、器材樣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号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六、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应敘明該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号、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八、適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項目与標準。九、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定結果。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爰驗證機构应確認检验機构出具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检验报告应符合該规定,惟依該辦法第24條规定,本會揭露之审验相關資料,应为不含電路板之检验报告。另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部分,驗證機构应確認检验機构出具之电信终端设备检验报告內容,应符合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11條第3項规定。
八、经取得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之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射频模組),如变更其检验报告之申请者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号,不变更硬體或射频性能之审验申请案件,自108年6月1日起,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確認該设备或器材之輸出功率为原取得審定证明或审验证明之设备或器材+/-2dB內,並依相關技术规范规定,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程序及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其中变更检验报告之申请者名稱,並应檢具原检验报告申请者之授權使用证明文件。
前揭经变更之检验报告內容应載明原检验报告之唯一識別信息,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检验报告,該经变更之检验报告內容並应符合前項规定。爰驗證機构办理本項审验申请案件時,应確認检验機构出具之检验报告应符合本項规定,变更检验报告之申请者名稱並应檢具原检验报告申请者之授權使用证明文件。
九、另查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23條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費,于申请审验時繳交。依該辦法规定駁回申请時,申请者所繳交审验費不予退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27條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費用于申请時繳交,依該辦法规定駁回申请時,申请者所繳审验費不予退還。爰驗證機构办理审验申请案,应確認申请者已繳审验費(如繳費或轉帳证明),始得受理申请审验或核發審定证明、审验证明。
十、检验機构受理申请检验报告,或驗證機构受理审验申请案件,应利用網際網路等查詢方式,以查詢申请检验或审验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射频模組)所有具相關技术规范规定須检验之測試項目,確認均已納入检验报告,不得僅就申请者宣告之设备或器材之功能,受理申请检验或审验。
十一、基上,若检验機构或驗證機构有不符合前揭规定情形(含說明六之抽驗比較結果有不符合前揭规定情形),認可之國內检验機构或驗證機构部分,本會將函請本會認可认证組織「財團法人全國认证基金會」審查;認可之國外检验機构或驗證機构部分,本會將函知國外主管机关。另請检验機构及驗證機构,向相關國外检验機构宣導本案相關规定。
70第70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因应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设备及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草案之研訂,经驗證機构依3GPP國際技术规范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规范內容,請驗證機构汇整经討論後之规范內容,于2星期後繼續討論。
二、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0-10807416)。
提案编号:10807410號
主旨:廠商提案:建議NCC 比照FCC放寬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于船舶上使用。
结论:1. 本會將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
2. 個案同意7737.6~8236.8 MHz UWB device 可于船舶上非固定式使用,惟使用時不得影響船舶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3. 須于說明書加註警語:「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電機,非经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频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频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经發現有干擾現象時,应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规定作業之无线電通信。低功率射频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设备之干擾。」
4. 申请者須提供前揭警語標示之切結書。
提案编号:10807411號
主旨:產品是非線性接合點偵測器(Non-Linear Junction Detector),產品包含2.4GHz 发射頭、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2.4GHz 未发射時,LCD 顯示及延伸控制桿的数字電路板仍會產生雜訊,故詢問申请NCC 時是否可以也採用CNS13438 甲類標準办理?
结论:比照第54 次及第69 次一致性会议決議,同意以個案方式办理,应提供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LP0002)检验报告,及CNS13438 甲類限制值的EMC 測試报告,並应依CNS13438 规定,于器材本體及說明書標示甲類设备警語,申请者並必須出具切結書,切結器材不會販售一般消費者使用。
提案编号:10807412號
主旨:檢測實驗室詢問:手機在接收PWS 訊息碼後,应于幾秒內顯示PWS 訊息及產生聲響信號和振動信號?
结论:檢測手機PWS 接收功能時,基地臺模擬器送出PWS 訊息碼後,手機应于2 秒內顯示PWS訊息,並產生聲響信號及振動信號,始符合PLMN10 等手機相關技术规范。
提案编号:10807413號
主旨:終端设备(手持式行動電話機),公眾告警測試項目,雙SIM 卡之簡化測式模式?
结论:雙SIM 手機为採2 個實體SIM (P-SIM * 2),或採1 個實體SIM 加1 個虛擬SIM (P-SIM1+ E-SIM2)態樣,其中1 個實體SIM 加1 個虛擬SIM 部分,得依下列模式檢測PWS 功能:
Mode A: P-SIM1 插 PWS 測試卡 与 PWS 基地台A 連線 + E-SIM2 与基地台B 連線在4G 模擬網路,檢測 P-SIM1 之 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B: E-SIM2 与 PWS 基地台A 連線 + P-SIM1 插4G 實卡 (或 P-SIM1 与基地台B 連線在4G 模擬網路),檢測 E-SIM2 之3G PWS 及 4G PWS 接收功能。
若以上 Mode A 或 Mode B 之3G PWS 接收功能,發生延遲接收或無法接收情形(手機未于2 秒內顯示PWS 訊息),应再確認:
Mode C: P-SIM1 插PWS 測試卡与PWS 基地台A 連線 ,E-SIM2 与基地台B 連線在3G 模擬網路,檢測P-SIM1 之4G PWS 接收功能。
Mode D: E-SIM2 与PWS 基地台A 連線,P-SIM1 插3G 實卡(或P-SIM1 与基地台B 連線在3G 模擬網路),檢測 E-SIM2 之4G PWS 接收功能。
若 Mode C 及Mode D 之4G PWS 接收功能正常,則符合PWS 接收功能规定。
提案编号:10807414號
主旨:报告和證書不揭露產品內裝的電池廠牌/型号信息, 改于產品內部照片呈現。
结论:1.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3 條规定,電池屬器材之電源供应方式範圍,且其特性涉及電氣安全,应于检验报告及审验证明揭露,以管控該等電池之廠牌型号。
2. 該廠商提供網址並無電池与平臺清單資料庫,宜請該廠商提供更詳細信息,以利本會研議。
提案编号:10807415號
主旨:廠商反应雙耳无线藍牙耳機黏貼NCC 审验合格標籤有困難,可不可只貼在充電盒上?或是貼在包裝耳機用的塑膠袋上?

结论:1.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8 條规定,若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標示于器材本體有困難時,应向本會申请核准,並依本會函覆之核准方式標示相關信息(如:于說明書、包裝盒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本會核准之公文文號,以利办理標示追溯相關事宜)。
2. 本會後續將研議修訂該审验辦法。
提案编号:10807416號
主旨:LP0002 3.13 工作频率为57 GHz~66 GHz 者, 是否可比照FCC 放寬操作频率至71GHz?
结论:应待交通部修訂中華民國频率分配表,開放66GHz-71GHz 供低功率射频電機使用後,本會再行研議修訂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
71第71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因应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设备及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草案,经驗證機构依3GPP技术规范討論修正後,相關规范草案已有較收斂性內容。
二、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6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7417-10807422)。
提案编号:10807417號
主旨:有一已取得审验合格標籤之器材,欲將實體標籤修改为電子標籤,其申请方式为何?。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8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取得审验证明者、或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应依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本體明顯處,並于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同條第 2 項规定略以,应黏貼或印鑄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本體之標籤,得以電子標籤于本體顯示。爰取得审验证明之器材,得逕依前揭规定,以電子標籤于本體顯示。
二、应依审验一致性会议第10801402 號提案结论,于指定位置办理相關標示如下:
(一) 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本體具螢幕,或本體不具螢幕,但須以實體線材或電路連接螢幕,始得使用者,相關法規、技术规范、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如下,並得以螢幕(電子標籤)代之:
1. 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2.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器材本體標示之信息。前項以螢幕顯示之信息,应于3 個操作步驟內顯示,並应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于包裝盒上載明前揭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及于說明書載明讀取該等信息之操作方式。若本體不具螢幕,則前項规定本體应標示之信息,应標示于本體。
(二) 包裝盒应標示之信息:
1. 本會標章(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適用)。
2.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3.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4.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 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 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5.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6. 支援之行動通信頻段(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包裝盒標示之信息。
8. 若器材或设备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包裝盒应標示之第(一)項各款信息。
(三) 說明書应標示之信息:
1. 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波警語、SAR 警語(手持式適用)。
2. 視力警語「使用過度恐傷害視力」(具螢幕適用)。
3. 視力注意事項(具螢幕適用):
(1) 使用30 分鐘請休息10 分鐘。
(2) 未滿2 歲幼兒不看螢幕,2 歲以上每天看螢幕不要超過1 小時。
4. 記憶體容量信息(手機或平板電腦適用)。
5. 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警語: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10 條规定。
6. 電氣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7. 本會或其他主管机关规定(含「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应于說明書標示之信息。
8. 若器材或设备之本體以第(一)項電子標籤顯示者,說明書应載明讀取第(一)項各款信息之操作方式。
提案编号:10807418號
主旨:申请者身份(A)为製造商,將產品外包OEM/ODM廠商(B)生產,其證書製造商欄应为A或B ?。
结论:经電詢國貿局,案關情形涉及原產地標示議題,爰电信终端设备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审验,其申请書、检验报告、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書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证明書之器材製造商欄位应登載實際生產/製造該器材之製造商信息。
提案编号:10807419號
主旨:有一廠商欲申请低功率型式认证,測試报告为经MRA 認可的國外實驗室所出具的,其測試报告为國外總公司所有,但申请文件上的申请者(證書持有者)为台灣分公司。
請問 NCC 是否可接受台灣分公司持總公司之測試报告來做型式认证的申请?。
结论:一、检验报告登載之检验申请者应与型式认证申请書上的申请者相同。
二、如检验报告登載之检验申请者为國外總公司,則型式认证申请書之申请者应为該國外總公司;如检验报告登載之检验申请者为臺灣分公司,則型式认证申请書之申请者应为該臺灣分公司。
提案编号:10807420號
主旨:审验時若對實驗室所宣告之最差模式存有疑慮,是否可請實驗室提供Pretest的raw data?
结论:一、驗證機构對审验案件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內容有疑慮時,得要求申请者提供检验機构或測試實驗室之原始測試數據 (含 pretest raw data 或 final test data),以利判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二、另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申请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者应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构应通知申请者于 1 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请。
提案编号:10807421號
主旨:廠商詢問:現有終端模組欲申请NCC认证,差異如下,型号不同与baseband 晶片不同,想与主管机关確認可否系列申请。
结论:本案2個主要晶片之性能並不相同(SDM450 是降級版本),爰应以新案件分別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807422號
主旨:低功率射频產品測試時所搭配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電源供应配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若非客戶提供時,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号等信息可否僅記載于检验报告中,不必記載于型式认证证明?
结论:一、建議申请者应提供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之信號線材(如HDMI、USB Cable)及電源供应方式(含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以下簡稱配件)併同检验。
二、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请者应提供隨貨配件之廠牌型号信息;变更隨貨配件,应重新申请审验。
2、检验/測試报告及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隨貨配件。
3、隨貨配件之廠牌型号信息应記載于检验/測試报告及审验证明,並于审验证明之備註欄
記載:「器材与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审验证明;若变更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审验证明;若变更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经抽驗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请审验,逾期未重新申请审验者,將廢止审验证明。」。
4、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应無变更射频性能,爰本公司(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证明。若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审验证明;若变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审验证明;若变更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经抽驗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请审验,逾期未重新申请审验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审验证明。」。
三、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者:
1、申请者应提供「器材販賣不提供隨貨配件切結書」。
2、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请者提供併同检验,检验/測試报告应載明:「本案经申请者切結器
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请者)提供併同检验」,及其廠牌型号信息。
3、检验/測試报告之外觀照片須包含器材及配件;本會揭露之外觀照片得不包含配件。
4、审验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案经申请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配件由實驗室(或申请者)提供併同检验。若器材販賣時提供隨貨配件,器材及隨貨配件经市場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审验证明;器材及隨貨配件经市場抽驗合格者,將通知限期重新申请审验,逾期未重新申请审验者,將廢止审验证明。」。
5、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经申请者切結器材不提供隨貨配件,爰本公司(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证明。若旨揭器材提供隨貨配件,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审验证明;旨揭器材及其隨貨配件经抽驗合格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通知貴公司限期重新申请审验,逾期未重新申请审验者,本公司(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审验证明。」。
72第72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因应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设备及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草案之研訂,经驗證機构依3GPP國際技术规范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產生收斂性之相關规范內容,請各驗證機构再予修改经討論後之规范內容,于108年7月29日中午前提供財團法人電信技术中心林杰龍经理汇整,下次会议訂于108年8月2日繼續討論。
二、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3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7423-10807425)。
提案编号:10807423號
主旨:製造商所生產之遙控器是否可于同證書ID登錄多個廠牌?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3條第1項规定,不同廠牌、型号、技术規格或射频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組(組件),应分別申请审验。
二、汽車遙控器分別由不同汽車廠商販售給消費者,为保護消費者權益,应以不同廠牌(LOGO)分別申请型式认证。驗證機构于审验時应確認型式认证申请書之廠牌与器材本體上標示之廠牌(LOGO)須相符。
提案编号:10807424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
一、 藍牙音源傳輸器及可分離式有線耳機,是否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
二、 具HDMI、光纖介面之藍牙喇叭,是否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
结论:一、產品主體为藍牙音源傳輸器,附加可分離式有線耳機,核屬複合性產品,应申请型式认证。
二、藍牙喇叭具HDMI、光纖介面,核屬複合性功能,应申请型式认证
提案编号:10807425號
主旨:型式认证申请書的正本是否一定得提供?
NCC 审验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10503285
结论:依第10407276 號決議,已审验合格案件,發給型式认证证明/審定证明電子檔後,如未于规定期限內補齊用印申请文件紙本正本者(國內申请者于發證後2 天內補齊,國外申请者于發證後2 週內補齊),請驗證機构將該案之型式认证信息自便捷貿易E網暫時移除,同時發函通知申请者于指定日期內補正,如再逾指定日期未補齊者,由原驗證機构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9 條第2 項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辦法第20 條第1 項之规定办理撤銷該型式认证证明/審定证明,並依审验辦法之规定副知本會,本會並得办理該型式认证证明/審定证明撤銷事由公告。
结论:一、依電子簽章法第5 條第 1 項规定,依法令规定应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于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为之。爰申请文件应屬得以電子文件为之。
二、仍維持依审验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10407276 及10503285 之结论办理,後續本會配合信管理法修訂审验辦法時,將修正为申请文件得以電子文件为之。
73第73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因应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设备及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草案之研訂,经驗證機构依3GPP國際技术规范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相關规范內容趨于收斂,請各驗證機构再予修改经討論後之规范內容,于108年8月9日中午前提供予財團法人電信技术中心林杰龍经理汇整,下次会议訂于108年8月23日繼續討論。
二、本次会议未討論「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將待108年8月23日再行討論。
74第74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因应第五代行動通訊業務(5G)開放,相關5G終端设备及基地臺射频设备技术规范草案之研訂,经驗證機构依3GPP國際技术规范之分工部分討論後,相關规范內容越趨收斂,請各驗證機构再予修改经討論後之规范內容,下次会议將邀集電信業者、基地臺廠商、手機廠商及儀器廠商會同研商討論。
二、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4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8426-10808439)。
提案编号:10808426號
主旨:以韌體增加或減少技术別時,于同 ID 的證書中,備註裡的变更事項該如何寫?(如:增加 802.11ac)
结论:一、器材名稱得使用 WiFi/Bluetooth/藍牙等用詞。
二、审验证明備註欄应載明產品射频 RF 介面之技术種類/屬性,Bluetooth/藍牙器材得使用「BT LE/BR/EDR」,WiFi 器材得使用「IEEE 802.11a/b/g/n/ac/ax」等用詞。
提案编号:10808427號
主旨:提案编号10308232號對于器材名稱後面加註无线介面種類已做出结论,但仍有以下問題想確認:
(1) 若其審定证明已登載无线介面功能,器材名稱是否得不加註 ?
(2) 模組增列的平臺名稱,是否須加註无线介面功能?
(3) PLMN11 加註方式应有一致性
结论:第51 次一致性会议记录结论第 4 點「申请書与測試报告等文件于器材名稱加註无线介面種類」之结论修正如下:
一、审验申请書之器材/设备名稱後面得不加註无线射频介面種類。申请者应檢具无线射频介面種類切結書。
二、驗證機构应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证明/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之備註欄位載明器材/设备所包含之无线射频介面種類,以利消費者辨識 (如: LTE-M1 FDD 900/1800;NB-IoT FDD 900/1800,Bluetooth/藍牙器材得使用「BT LE/BR/EDR」,WiFi 器材得使用「IEEE 802.11a/b/g/n/ac/ax」等用詞)
提案编号:10808428號
主旨:依108 年5 月1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 號,经取得審定证明之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如变更廠牌或型号等自108 年 6 月1日起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確認該设备或器材之輸出功率为原取得審定证明之设备或器材+/- 2dB 內。
請問如果新增廠牌型号僅僅是因为市場區隔是否也应依规定办理?
结论:射频模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审验证明後,变更非射频硬體、非射频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变更申请者名稱、器材名稱、廠牌或型号,重新申请审验(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得引用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检验,並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检验機构或測試實驗室办理測試及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于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与原取得审验案件器材设备于+/-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应于新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包含相關技术规范规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报告編號(唯一識別信息),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
三、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规定。
四、驗證機构办理前揭审验申请案時,应確認符合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0808429號
主旨:系列申请若射频功能並無差異性,是否可以不用量測主波 +/-2dB?
结论:射频模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审验证明後,变更非射频硬體、非射频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变更申请者名稱、器材名稱、電源供应方式、廠牌或型号,重新申请审验(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得引用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检验,並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检验機构或測試實驗室办理測試及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于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与原取得审验证明器材设备于+/-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应于新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包含相關技术规范规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报告編號(唯一識別信息),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
三、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规定。
四、驗證機构办理前揭审验申请案時,应確認符合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0808430號
主旨:依 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 號,经取得審定证明之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如变更其检验报告之申请者名稱等自108 年6 月1日起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確認該设备或器材之輸出功率为原取得審定证明之设备或器材+/- 2dB 內。
如果產品是符合平臺定義,並內建一射频模組,且是以完全模組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是否也应依规定办理?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完全射频模組不变更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射频性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经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且完全最終產品符合平臺定義,則該完全最終產品得無須確認其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为原取得审验证明之完全射频模組于+/- 2dB 內。
二、以取得审验证明之完全射频模組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频模組之审验证明者,应于該完全最終產品販賣前,檢具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机关(构)登錄。
提案编号:10808431號
主旨:已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模組增列平臺 ,其平臺具有HDMI介面或電源供应配件,是否应另行提交測報,以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05/01發文字號:通傳資源決字第10843009280號第四條之要求。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組(組件),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审验证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含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組件)或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低功率射频模組以完全模組方式(standalone module)取得型式认证证明:
1、低功率完全射频模組組裝为最終產品,且該最終產品符合平臺定義者,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辦法第17 條规定,取得該低功率完全模組型式认证证明者,应于該最終產品販賣前,檢具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号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机关(构)登錄,並应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4×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2、前揭办理登錄最終產品時,無須提供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检验报告。完全模組組裝为最終產品之廠商、OEM 廠商应依照取得該完全模組型式认证证明者提供之安裝指引及操作條件組裝。
3、低功率射频模組型式认证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若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模組型式认证证明。」。
4、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 2項第 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若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或最終產品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旨揭模組型式认证证明。」。
三、低功率射频模組或电信终端设备模組以限制性模組方式(module with host)取得型式认证/審定证明:
1、以同一限制性射频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低功率射频電機或电信终端设备),应分別申请审验。
2、限制性模組組裝为最終產品,申请者应提供最終產品于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併同检验。但取得审验证明之限制性模組組裝为最終產品,僅变更或新增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频性能或電信介面性能,经原驗證机关(构)同意者,得不申请重新审验。
3、重新申请审验之检验报告,得引用該限制性模組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应由原检验機构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请审验最終產品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检验,並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检验機构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本會核准指定之检验機构办理測試及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于未重新檢測比對最終產品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与原取得审验证明器材设备于+/-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检验機构应于新检验报告詳述原因。
4、限制性模組审验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技术规范规定。若本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模組型式认证证明。」。
5、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或电信终端设备審定证明)。若旨揭模組、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或最終產品隨貨配件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旨揭模組型式认证证明(或審定证明)。」。
提案编号:10808432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引用FCC 报告時,是否要遵守 Adaptor 和線材的相關规范?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如信號線材)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审验证明者負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含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之美國FCC 或加拿大ISED 測試报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牌型号,且应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构核發之审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应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为六面照片。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四、除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內容应包括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若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六、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 條第2項第 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若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旨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七、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20%比率办理抽驗,並依前揭结论办理。
提案编号:10808433號
主旨:簡易符合性聲明可接受由美國FCC、加拿大ISED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該等國家等同我國技术规范规定出具之測試报告,若已取得FCC/ISED 證書之測試报告無載明線材及配件廠牌型号等信息(含實驗室搭配之線材及配件廠牌型号),是否能受理申请?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如信號線材)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审验证明者負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含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之美國 FCC 或加拿大 ISED 測試报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牌型号,且应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构核發之审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应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为六面照片。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四、除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內容应包括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若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六、审验合格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规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若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旨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七、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 20%比率办理抽驗,並依前揭结论办理。
提案编号:10808434號
主旨:模組複製报告之变更申请者,在測試治具与模組之硬體相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免重新驗證輸出功率在 ±2dB 以內之要求?
结论:射频模組、電信管制射频器材、限制性通信模組或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审验证明後,变更非射频硬體、非射频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变更申请者名稱、器材名稱、電源供应方式、廠牌或型号,重新申请审验(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得引用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由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检验,並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检验機构或測試實驗室办理測試及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于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与原取得审验证明器材设备于+/-2dB範圍內之案件,原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应于新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詳述原因。
二、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包含相關技术规范规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报告編號(唯一識別信息),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
三、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IEC/ISO 17025等规定。
四、驗證機构办理前揭审验申请案時,应確認符合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0808435號
主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 年 5 月 1 日通傳資源決字10843009280 號函文第四點:若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含低功率射频電機)于一般正常使用時,須使用(含選購或選配)之信號線材(如 HDMI、USB Cable)及前揭電源供应方式等配件(含電源轉接器及電源線),依前揭规定,該等線材及配件可能影響電磁相容或射频特性,自108 年5 月1 日起申请审验案件,应併同該等線材及配件進行检验,該等線材及配件之廠牌型号等信息,並应載明于检验报告及型式认证证明。
Q1:目前模組廠所提供的針對RF 功能(RF Modular)驅動程式,往往並未包含驅動所有平台上其他功能的能力。模組廠驅動程式要執行平台上有所功能執行上有所困難。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电信终端设备、限制性通信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如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如HDMI、USB Cable 等)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审验证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电信终端设备、限制性通信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1、器材或设备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设备、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2、器材或设备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为检验报告之附件。
3、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或设备樣品应与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设备連接,如須由申请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应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版本。測試治具应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4、器材或设备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调变技术等設定值。但审验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调变技术等設定值。
5、前款及適用技术规范所定測試項目及標準之測試結果總表、判定結果及測試數據(含掃瞄圖)。
6、器材或设备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号、最大增益与器材或设备之輸出功率組合)。天線应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三、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于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于检验报告內容。
四、器材或设备樣品于測試模式,其他功能無法同時啟動時,检验报告应分別評估測試模式与一般正常使用模式。
五、检验报告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技术规范及 ANSI C63.10 最新版等规定,評估器材或设备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设备、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各種連接情形。
六、除器材或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器材或设备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号、最大增益与器材或设备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提案编号:10808436號
主旨:目前其他國家皆將產品分類为Intentional & unintentional, 在測試 intentional 的功能時,僅針對 intentional 的功能評估即可, 滿多客戶在問說,明明在測試射频,为什麼要提供相關周邊及確認非射频功能? 是否能將69 次会议的结论取消? 若維持69 次会议结论, 下列方式該如何處理?
1. 是否能提供BSMI 的 CNS13438 报告即可.
2. 當產品为NB 時, 若要求周邊接滿(如可同時外接螢幕兩台), 那測試1G 以上時, 是否也是需要將周邊同時架高到1m5 的高度進行測試 ?
3. 當產品为車載音響或是裝載在某些大型產品內的无线產品, 其產品本身會有一堆接口,此時,提供周邊是會有難度的,是否能忽略?
4. 當今天客戶欲執行簡易符合性聲明,提供FCC 測報, 但此測報的電源傳導的周邊是搭配NB 而非 adapter 這樣是否能接受?
5. 針對一般EMI mode, 是否要測試到40G ?(CNS 13438 只到6GHz)
结论:一、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电信终端设备、限制性通信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如電源轉接器、電源線等)、配件(如HDMI、USB Cable 等)或外接天線,由取得审验证明者負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責任,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射频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电信终端设备、限制性通信模組与其組裝之最終產品,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1、器材或设备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设备、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2、器材或设备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为检验报告之附件。
3、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或设备樣品应与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设备連接,如須由申请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应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版本。測試治具应具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4、器材或设备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号、最大增益与器材或设备之輸出功率組合)。天線应具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三、除器材或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器材或设备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号、最大增益与器材或设备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四、取得审验证明之器材或设备僅变更或新增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频性能或電信介面功能,经原驗證机关(构)同意者,得不申请重新审验
五、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之美國FCC 或加拿大ISED 測試报告得不包含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廠牌型号,且应檢附美國或加拿大驗證機构核發之审验合格证明文件。
六、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请案应檢具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号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为六面照片。
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具外接電源或配件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七、除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內容应包括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八、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之備註欄应記載:「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技术规范规定。若本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將廢止本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九、簡易符合性聲明處分函增列說明:「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爰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 2項第 3款规定,以附負擔方式核發貴公司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若旨揭器材与併同販賣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经抽驗不合格者,本公司(中心)(驗證機构)得廢止貴公司旨揭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十、簡易符合性聲明器材仍須以20%比率办理抽驗,並依前揭结论办理。
提案编号:10808437號
主旨:低功率射频成品內含已认证的射频模組,但成品本身不符合平臺定義,故以最終產品申请型式认证,請問:
1. 若最終產品的 RF power 经檢測後不超過原射频模組+2dB (且不超過技术规范限制值),可否沿用低功率射频模組的其它 RF conducted (例如: PSD、OBW、 hopping occupancy time)測試數據?
2. 若可沿用部份 RF conducted數據,在檢測最終產品的 RF power時,是否須由原射频模組的检验機构/測試實驗室執行?
结论:一、自109 年6 月8 日起,平臺之主要功能不限于電子訊息之儲存、有線或其他无线傳輸,惟平臺之主要功能不得僅为機殼或屏蔽外殼。最終成品組裝经型式认证之低功率完全模組,但該最終成品不符合平臺定義者,应以該最終成品申请审验。
二、射频模組取得审验证明後,变更非射频硬體、非射频性能、非電信介面硬體或非電信介面性能,如僅变更申请者名稱、器材名稱、電源供应方式、廠牌、型号或增列適用平臺,重新申请审验(含系列產品或新案) 之检验报告,得引用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应由原检验機构逐案(case by case)評估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等項目是否須重新检验,並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但原检验機构未能提供測試服務時,由主本會核准指定之检验機构办理測試及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是否有效。對于未重新檢測比對新器材设备之主波輸出功率/電場強度与原取得审验证明器材设备于+/-2dB 範圍內之案件,原检验機构应于新检验报告詳述原因。
2、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应包含相關技术规范规定所有測試項目之總表及結果判定,並載明原检验报告之报告編號(唯一識別信息),以追溯測試數據及區分原检验报告。
3、重新申请审验器材设备之检验报告应符合相關审验辦法及IEC/ISO 17025 等规定。
4、驗證機构办理前揭审验申请案時,应確認符合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0808438號
主旨:代廠商提問:有一體感控制器套件,包含主控器:支援WiFi及藍牙功能,左右手、四肢、腳部:支援藍牙功能,電路設計不同。
器材各部件的廠牌型号一致,若为整機銷售是否得申请一個合格標籤?
结论:一、數個發信機、收發信機、收信機組合成套販賣時,其各別器材具不同之型号、射频技术、功能設計或電路,各發信機、收發信機均应分別申请审验,每個發信機、收發信機須各別取得审验证明。
二、收信機非屬应经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得免经审验合格,惟与發信機或收發信機成套銷售之收信機,建議仍应依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11節规定申请审验,並登載于审验证明,以避免通關問題。
提案编号:10808439號
主旨:雙耳藍牙耳機(左耳及右耳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申请审验方式
1. 根據提案编号 10709377结论 3-D,是否僅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认证的產品才需提供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驗證登錄證書號碼?以型式认证方式做申请,則不需提供充電盒之驗證登錄證書號碼?
2. 若雙耳藍牙耳機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 是否可僅申请一張型式认证证明或是要各別申请一證書?
3. 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的雙耳藍牙耳機, 若为相同型号是否可僅申请一張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
结论:修正提案编号10709377、10709378、10709379结论如下:
一、藍牙耳機本體具无线充電或入耳近接偵測等功能均屬複合性功能,不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应申请型式认证。
二、單耳藍牙耳機、雙耳罩式藍牙耳機(具頭帶連接雙耳耳機)或單耳藍牙耳機具有線連接另一單耳有線耳機,具備直接充電(直接以充電線或USB連接充電)且均不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等複合性功能,得申请簡易符合性聲明。
三、雙耳藍牙耳機(左耳機及右耳機獨立分開)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1、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
(1)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不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同发射機,应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应分別取得审验证明(二張审验证明)。
(2)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相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一发射機,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核發一張审验证明。
(3) 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併同送驗且应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3節之检验/測試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充電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2、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
(1)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不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同发射機,应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应分別取得一張审验证明(二張审验证明)。
(2)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電路設計/佈線相同時,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一发射機,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审验证明。
(3) 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盒。无线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4) 无线充電板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板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板。无线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3、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
(1)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耳機之型号不同,不論電路設計/佈線是否相同,应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应分別取得一張审验证明(二張审验证明)。
(2) 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盒。无线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3) 无线充電板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板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板。无线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4、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耳藍牙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
(1) 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之型号不同,不論電路設計/佈線是否相同,应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应分別取得一張审验证明(二張审验证明)。
(2) 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併同送驗且应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3節之检验/測試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充電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四、單耳或雙耳連接之藍牙耳機具透過電池盒間接充電功能者,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审验:
1、藍牙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
(1) 藍牙耳機应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审验认证证明。
(2) 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併同送驗且应檢附內含等同低功率射频電機技术规范第2.3節之检验/測試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充電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2、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型号者:
(1) 藍牙耳機应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审验证明。
(2) 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盒。无线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3) 无线充電板,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板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板。无线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3、藍牙耳機、充電板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
(1) 藍牙耳機应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审验证明。
(2) 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盒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盒。无线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3) 无线充電板,应申请型式认证,取得一張审验证明。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无线充電板之廠牌型号及审验合格標籤號碼。藍牙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无线充電板。无线充電板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4、藍牙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为相同廠牌不同型号者,应併同送驗:
(1) 藍牙耳機应申请型式认证或簡易符合性聲明,取得一張审验证明。
(2) 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应併同送驗且应檢附內含等同LP0002第2.3節的檢測 /測試报告或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驗證登錄證書,並应于藍牙耳機之审验证明載明併同送驗之充電盒之廠牌型号,耳機之器材外觀照片应含該充電盒。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另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75第75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依電磁相容CNS 13438國家標準规定,輻射干擾場強測試場地为10米開放式測試場以及10米電波暗室(測試距離为10米)。3米電波暗室(9×6×6 chamber)非屬該標準规定之輻射干擾場強測試場地(測試距離为3米)。目前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不接受CNS13438(CISPR 22) 採用3米測試距離。爰电信终端设备以3米距離測試場出具之CNS13438检验报告,驗證機构应不予接受。
二、安裝于戶外(室外)使用之电信终端设备,參照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规定,应提供IEC60950-22 及IP code防水保護等級之第三方試驗报告。一般电信终端设备,若廠商有宣稱防水保護等級(例如手機宣稱防水保護等級IP 66),应依CNS14336-1附錄T规定,提供IP code防水保護等級之第三方試驗报告(检验標準为CNS 14165或IEC 60529) 。
三、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809440)。
提案编号:10809440號
主旨:1.雙模无线滑鼠之DONGLE 是否須單獨认证?
2.藍牙滑鼠为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書,搭配DONGLE 型式认证之情況下,是否並列證書?
结论:1. 多個发射機、收發信機、接收機組合成套販售時,其器材型号不同或射频頻段/技术不同或產品功能/性能設計不同或電路設計/佈線不同,各发射機、收發信機均应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每個发射機、收發信機各別單獨取得审验证明。
2. 雙模无线滑鼠具有藍牙及2.4GHz雙功(TX+RX)屬于複合性功能,应申请型式认证,單獨取得审验证明。USB DONGLE 具有收發信機功能,也应各別申请型式认证,單獨取得审验证明。
76第76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17條规定略以,本法(電信管理法)施行前受託办理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工作者,于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办理审验工作至委託审验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办理审验工作者,应依第7條第2項规定向本會申请。爰驗證機构于原委託审验契約期間屆滿前,得依電信管理法繼續办理审验工作。。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规定,各机关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应適用行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变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于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因電信法授權訂定之「低功率射频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及「电信终端设备規費收費標準」等原收費標準較電信管理法授權訂定之「電信管理業務收費標準」为低,有利于當事人,爰依前項规定,于「電信管理業務收費標準」發布前,須依原「低功率射频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及「电信终端设备規費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于「電信管理業務收費標準」發布後,再依該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
三、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3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0906441-10906453)。
提案编号:10906441號
主旨:TW 針對C-2VX2 RSU and C-2VX2 OBU 是否有對应法規?
结论:1. 依交通部无线電频率供应計畫(草案),于實驗網路使用頻譜5850-5925MHz規劃供車聯網技术研發測試實驗網路之用,如廠商为特定之車聯網研發測試實驗網路目的,例:经濟部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或各縣市政府之自駕巴士創新實驗計畫,需在特定實驗場域及條件下,建置5850-5925MHz車聯網设备,進行研發測試實驗網路用途,应由需求單位依相關法規,向本會提出申请研發測試實驗。
2. 如廠商希望開放5850-5925MHz頻段供車聯網设备办理器材审验,以供販賣,宜先向交通部于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提出開放該頻段供低功率車聯網器材于忍受合法通信干擾之條件下使用,经該部開放該頻段後,本會再行研擬修正相關技术规范,以供办理該等器材审验。
提案编号:10906442號
主旨:敦吉之客戶詢問:有關使用 Wi-Fi6E 技术的產品(適用頻段5.925GHz~7.125GHz),目前法規沒有此頻段的適用章節。
Q1 請問NCC 是否有計畫針對使頻段制定相關检验章節?
Q2 在未修改法規前客戶应該要依照哪個章節做測試审验?
德凱之客戶詢問關于WIFI 6E問題如下:
1.交通部是否對于WIFI 6E有相關規劃之時程及內容
2.假設交通部開放WIFI 6E頻段,但現行法規尚未制定相關測試规范時,可否以FCC相關法規評估測試且于申请時一併附上FCC之报告与證書方式申请?
结论:依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规定,5925-6425MHz 現供公眾通信中繼網路使用,6425-7125MHz供其他中繼站微波電臺使用,查交通部近期將就5925-7125MHz 開放新技术使用与既設電臺之和諧共用方式進行公開諮詢,爰本案俟交通部研議結果後,再行討論。
提案编号:10906443號
主旨:做为偵測車內物體,或者做为車尾門腳踢感应器使用的雷達裝置可否採用 LP0002 3.13工作频率57GHz~66GHz執行NCC測試及认证?
结论:案關車載之場強擾動感測器于車子停止時啟動,運行中不動作,应屬「固定操作之場強擾動感測器」,符合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第 4.13.1 節规定「不包括非固定操作之場強擾動感測器」,爰同意該器材使用 57-66GHz,以 interactive motion sensing 做为偵測車內物體或人體感应以開關車門,並应符合 LP0002 第 4.13 節规定。
提案编号:10906444號
主旨:廠商提案:希望NCC放寬超寬頻(UWB)设备針對手持(hand held)裝置的定義,可以安裝在汽車上使用。
结论:案關安裝在汽車上用于偵測物體/人體之超寬頻(UWB)设备,得以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第5.12.3.3節之手持超寬頻系統(hand held UWB Systems)及第5.12.4節规定,办理測試,其使用频率範圍須符合LP0002第5.12.1節规定。
提案编号:10906445號
主旨:USB介面之模組是否可以申请完全模組之型式认证。
结论:提案照片所示之低功率射频模組(組件)得以完全射频模組(組件)申请型式认证,惟組裝該低功率射频模組(組件)之平臺不得僅为外殼,且該低功率射频模組(組件)取得审验证明者須办理最終產品之登錄,及授權完全最終產品業者使用該审验合格標籤。完全最終產品本體須標示該完全最終產品型号,及該低功率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合格標籤或「內含低功率射频模組(組件):审验合格標籤」,並于包裝盒標示NCC標章,以符合相關规定。
提案编号:10906446號
主旨:有關新版收費標準疑問如下:
1.保密費是以單次案件做計算還是證書號來計算?
2.不同的保密項目, 收費是否不同 ?
3.上傳清冊是以單次證號計算不限定增列平台數量還是以增列平台數量做計算?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之設定費中提到外觀照片等审验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为每件1500元,請問收費是時機为何?
多款型号平臺組裝相同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初次申请時,驗證機构是否得依第74次一致性会议10808431结论应分別申请审验之要求,以多款平臺型号之數量來計費?
结论:1. 依電信管理法訂定之电信终端设备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規費收費標準之审验費、完全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审验合格標籤授權登錄費、审验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审验证明證照費等相關規費,于本會訂定「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後,驗證機构始得依該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
2. 审验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应依申请保密設定之取得审验证明器材件數計算,並应依申请態樣收取相關規費,例如:1件器材申请型式认证並申请外觀照片保密設定,应收取审验費及审验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若保密期間屆滿前申请展期,应重新收取1次保密設定費,申请設定保密展期以2次为限。
3. 委託驗證机关(构)办理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授權登錄費,依同1次授權登錄案之不同標籤件數計算,例如:同1次授權登錄案办理1個审验合格標籤授權登錄3家廠商時,应收取1件共1500元登錄費;同1次授權登錄案办理5個审验合格標籤分別授權登錄6家廠商時,应收取5件共7500元登錄費。
4. 完全射频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依同1次登錄案之不同完全射频模組(組件)數量計算,例如:同1次登錄案办理1個完全射频模組(組件)登錄3個完全最終產品時,应收取1件共1500元登錄費;同1次登錄案办理3個完全射频模組(組件)分別登錄5個完全最終產品時,应收取3件共4500元登錄費。
5. 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爰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申请型式认证,审验費依最終產品件數及系列產品型式认证等分別計算,例如: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裝于5件最終產品申请型式认证時,审验費为1件全額加計4件系列產品审验費減半收費,共計3件之全額审验費;後續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增加組裝于3件最終產品申请型式认证時,审验費依3件系列產品审验費減半收費,共計1.5件之全額审验費,核發型式认证证明,並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
提案编号:10906447號
主旨:PLMN10 与 PLMN12 電壓因法規的不同可能導致電壓一邊FAIL一邊PASS 情況,PLMN12是否可以由廠商宣告
结论:无线电信终端设备具GSM/WCDMA/LTE/5G介面,得由該设备廠商依「行動寬頻業務寬頻終端设备技术规范」(5G,PLMN12)第5.2節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与關機電壓,並依PLMN12第5.1節之常態環境溫度与極限環境溫度值分別進行GSM/WCDMA/LTE/5GNR介面的频率穩定度測試。
提案编号:10906448號
主旨:PLMN12法規在6.6節FR1頻段要求其量測程序应採用 IEC 62209-1是因國家法規CNS14958-1频率最高到3G
問題1:若手機在5G僅支援700MHz SAR量測程序可否僅參考IEC 62209-1還是回歸CNS14958-1?
問題2:承上,若3GHz以下必須符合CNS14958-1那器材同時支援700MHz与3.5GHz是否可以僅參考IEC 62209-1 ? 62209-1 (2016)、 62209-2 (AMD1_2019)
结论:具GSM/WCDMA/LTE/5GNR介面之手持式无线电信终端设备,檢測SAR時于5GNR介面应採用IEC 62209-1 (2016年版) 量測程序,GSM/WCDMA/LTE介面得採用CNS14958-1 或 IEC 62209-1 (2016年版)之量測程序。
提案编号:10906449號
主旨:PLMN12 n41 not support Powerboost 是否ACLR & UTRA ACLR 不用測試 PI/2 BPSK 调变方式?
结论:5G手機于2500-2690MHz (n41 band) 若不具備 Powerboost 功能,于FR1 之ACLR 与UTRAACLR測試項目,不須測試PI/2 BPSK 调变方式。
提案编号:10906450號
主旨:關于5G NR申请,使用說明書是否应充分揭露該电信终端设备支援行動寬頻業務新无线電頻段信息?
结论:电信终端设备支援行動寬頻業務新无线電之「頻段」,係屬商品標示法第11條訂定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硬體商品」之「規格」应標示事項,依該基準规定,应于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該等頻段信息。
提案编号:10906451號
主旨:PLMN12 測試評估:當待測物支援NSA(EN-DC)模式及SA模式時,在5G NR具同頻段時,是否可以僅評估SA模式?
结论:NR电信终端设备支援NSA(EN-DC)模式及SA模式時,在同一頻段,僅須檢測SA模式。
提案编号:10906452號
主旨:PLMN 12 FR1頻段的SAR測試適用于使用時靠近頭部的手持式終端设备(具備聽筒功能且須貼耳使用通話功能),但在FR2頻段的PD測試不限定于使用時靠近頭部的手持式終端设备,其他如閱讀器、掃描器等無聽筒設計之手持式類型设备,請問只要支援FR2的手持式終端设备是否都要評估PD?
结论:支援FR2頻段之NR終端设备,于正常操作模式下,可供行動中使用,其发射源距離人體小于20公分者(含:攜帶式、手持式、穿戴式,例如:閱讀器、掃描器等),電磁波暴露限制測試項目之功率密度PD (Power Density) 应小于1mW/cm2限制值。量測程序应採用IECTR 63170。
提案编号:10906453號
主旨:廠商詢問: 手機具備5G SA与NSA模式在PWS測試項目是否需要評估?
TW 5G 基地台何時布建完成,當在未佈建完成前如果有 SA 的手機要上市,是否需要針對 SA Mode 進行PWS 檢測?
结论:考量國內電信事業採用 NSA 架构(Non-Standalone) 佈建 5G NR 電信網路,其电信终端设备須同時連接 LTE 基地臺,爰目前 5G NR 手機 SA mode 与 NSA mode 之 PWS 測試項目均暫不實施,僅檢測 LTE 与 WCDMA 介面之 PWS。NR 介面(PLMN12)測試报告之 PWS 測試項目应載明:「NR 介面之 PWS 測試項目暫不實施」。
77第77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政令宣導
一、完全最終產品登錄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规定略以,取得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证明者向原驗證機构申请登錄完全最終產品時,应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4?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同條第5項规定略以,申请登錄完全最終產品者未提供其內部及電路板彩色照片者,主管机关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经改正後,始得販賣。同辦法第25條第1項规定,主管机关得揭露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之廠牌、型号、审验证明、外觀照片、「不含內部及電路板照片」之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等审验相關資料。以取得审验证明之完全射频模組(組件)組裝之完全最終產品,主管机关得揭露該完全最終產品之廠牌、型号及其外觀照片。另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8條第13款规定略以,驗證機构辦理审验工作,应依审验辦法规定辦理組裝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登錄。爰完全最終產品登錄,应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取得审验证明者申请登錄組裝該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時,应提供前揭彩色照片;未提供前揭彩色照片者,应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由原驗證機构拍攝該完全最終產品內部及電路板4?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備查。原驗證機构应確認該等彩色照片与實際完全最終產品之內部及電路板相符,並妥善保管該等彩色照片,以利辦理抽驗比對。
(二) 基上,若完全最終產品廠商就辦理完全最終產品登錄,应提供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彩色照片规定有疑問時,取得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审验证明者应向其說明前揭规定,且本會不揭露該等彩色照片。
(三) 驗證機构辦理完全最終產品登錄,係屬审验工作範圍,爰应妥善保管完全最終產品內部及電路板照片部分,核屬財團法人全國认证基金會(TAF)之驗證機构查核範圍。
二、相同廠牌型号之雙耳藍牙耳機及電池盒之审验规定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规定略以,不同廠牌、型号、硬體或射频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爰併同販賣相同廠牌型号之雙耳藍牙耳機(左耳機及右耳機獨立分開)及電池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审验:
(一) 相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与右耳藍牙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一发射機,经申请型式认证,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
(二) 相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与右耳藍牙耳機,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同一发射機,经申请型式认证,左耳藍牙耳機与右耳藍牙耳機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经另案申请型式认证,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若申请者出具切結書,得合併为1張型式认证证明(含2個审验案)。
(三) 不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与右耳藍牙耳機,及不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同发射機,須分別檢測,经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核發2張型式认证证明。若申请者出具切結書,得合併为1張型式认证证明(含2個审验案)。
(四) 不同電路設計/佈線之左耳藍牙耳機与右耳藍牙耳機,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因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屬不同发射機,須分別檢測,经分別申请型式认证,核發2張型式认证证明;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经另案申请型式认证,核發1張型式认证证明。原左耳藍牙耳機、右耳藍牙耳機及具无线充電接收功能之充電盒,原应核發3張型式认证证明,若申请者出具切結書,得合併为1張型式认证证明(含3個审验案)。
(五) 前揭相同廠牌型号之雙耳藍牙耳機及電池盒,经核發1張或得合併为1張之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併同审验之充電盒,审验合格標籤及型号得標示于充電盒。
(六) 前揭充電盒得單獨販售者,須符合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相關规定。
三、收發信機检验报告之測試項目应包括其接收功能依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3.9规定略以,收信機之輻射電場強度不得超過3.6之发射规定。爰收發信機检验报告之測試項目应包括其接收功能符合該技术规范3.6规定之電場強度限制值。
提案编号: 10910454
主旨:電信終端產品若以平台搭配傳真卡/傳真模組为主體取得审验证明,後續平台變更設計之审验方式一致性。
結論: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同條第8項第6款规定略以,變更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不變更原申请者、電信介面硬體、廠牌及型号,以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組裝之最終產品者,驗證機构核發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時,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
二、傳真卡/傳真模組等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增列平臺(例:多功能事務機)之申请审验時,依該辦法第7條第1項及前項规定,均須檢附所有增列平臺之最終產品之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等检验报告、相關技术文件、彩色照片及使用手冊等。
三、申请审验增列平臺時,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规定,审验費以新案件計價,于申请時須檢附增列平臺之最終產品之電磁相容检验报告,始屬符合電磁相容审验规定,若申请時併同经濟部標準检验局(BSMI)驗證登錄證書者,免收電磁相容审验費,其餘情形(例:補件時始提交BSMI驗證登錄證書)均須收取電磁相容审验費。BSMI驗證登錄證書內容应包括增列平臺之最終產品之型号,該最終產品之電磁相容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該傳真卡/傳真模組之廠牌型号及該最終產品之廠牌型号,且該電磁相容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傳真介面測試結果(FAX IN/FAX OUT/IDLE mode…等)。
四、依該辦法第11條第8項第6款规定,得核發原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該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增列平臺之最終產品(例:多功能事務機)之廠牌型号。
提案编号: 10910455
主旨:客戶有三種傳真卡(單外線、雙外線、三外線),均已申请认证完成並各自取得NCC證號,傳真卡在申请時均已註明安裝于多功能複合機中。由于該多功能複合機將來出貨時安裝的傳真卡不論是單外線、雙外線或三外線都有可能,为了方便作業,是否可以于將三個NCC 證號都黏貼于多功能複合機本體上?
結論: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
二、不同款傳真卡分別組裝于該多功能複合機,应分別申请审验,分別核發之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該多功能複合機之廠牌型号。
三、該多功能複合機得標示該等不同款傳真卡之审验合格標籤,惟仍須于該多功能複合機本體適當位置明顯標示實際組裝之傳真卡信息及其审验合格標籤。
提案编号: 10910456
主旨:最終產品为平板、筆記型電腦若本身無RJ45有線連接之介面,若能藉USB Port介面連接使其具有線網路之功能,是否能視为平台?
結論:完全射频模組(組件)取得型式认证证明,組裝該完全射频模組(組件)之平臺不得僅为外殼。爰最終產品为平板、筆記型電腦,若其不具 RJ45 有線連接介面,但具有藉 USB Port 介面連接,使其具有線網路功能,应屬为平臺。
提案编号: 10910457
主旨:汽車零件供应商以自家廠牌「AAA」申请型式认证,同時生產「BBB」及「CCC」二款LOGO的遙控器,內容完全相同,是否可以外觀不同取同ID證書。
結論: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规定,不同廠牌、型号、硬體、射频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
二、汽車遙控器係搭配不同廠牌汽車,標示不同廠牌(LOGO),依前項规定,应分別申请审验。驗證機构在辦理审验時,应確認申请書填具之廠牌与器材本體上標示之廠牌(LOGO)須相符。
提案编号: 10910458
主旨:耳機(BT)与无线充電盒(Qi)均为发射機,且无线充電盒之電源可由USB充電線和Qi方式輸入,請問充電盒是否应量測以下兩種傳導:
1. 使用變壓器、USB充電線對耳機充電。
2. 使用无线充電方式對耳機充電(Qi发射)
結論:一、无线充電盒之輸入電源可由直流充電埠(如 USB port)充電和无线充電(例: Qi 或 AirFuel Wireless Power charging)方式輸入者,应考量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各種充電模式進行檢測,以找出最差干擾模式。
二、一般正常使用時之各種充電模式(包含但不限于):
(一)使用交流電源轉接器、充電線(含直流充電埠非 USB type)輸入方式。
(二)使用交流電源轉接器、充電線(含直流充電埠非 USB type)、无线充電器(充電板/盤)輸入方式。
(三)使用具 USB type 電力輸出埠设备(如筆記型電腦)、USB type充電線輸入方式。
(四)使用具 USB type 電力輸出埠设备(如筆記型電腦)、USB type充電線、无线充電器(充電板/盤)輸入方式。
三、前項充電模式,檢測時也須考量對无线充電盒二次側之不同負載量(例:0%、50%、100%之負載)進行檢測,以找出最差干擾模式。
提案编号: 10910459
主旨:遊戲手柄需透過其他设备 (主機)才能充電,是否应測試電源傳導。
結論:低功率射频器材須透過其他週邊设备(如遊戲主機)進行充電,应依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 (LP0002)3.3规定,检验交流電源線傳導干擾項目,检验時应搭配適當之週邊设备(如遊戲主機),並考量充電電池之殘餘容量(例:0%、50%、100%),以找出最差干擾模式。
提案编号: 10910460
主旨:有關依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与「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略以「经认证組織確認具備電信專業技术,並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技术规范」辦理驗證人員異動一案。
結論:驗證機构驗證人員異動時,应依下列順序向 TAF 辦理異動核准及向本會辦理異動備查:
一、驗證機构应核對確認所屬人員資格符合「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与「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以下合併簡稱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 項规定。
二、驗證機构应依下列步驟向 TAF 提出驗證人員異動申请及報送本會備查:
第一步驟:驗證機构于 TAF 信息系統提出「人員異動案」申请,檢附驗證活動人員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于人員資歷、訓練紀錄、驗證人員清冊等),足以证明異動之驗證人員具備電信專業技术,並瞭解相關政府法令及技术规范。
第二步驟:驗證機构应配合 TAF 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
第三步驟:驗證機构于取得 TAF 同意驗證人員異動核准函後,应于 15 日內檢附該 TAF 同意驗證人員異動核准函,及符合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相關规定之驗證人員資料,報送本會備查。
提案编号: 10910461
主旨:對于使用時域功率平均技 術的產品,徵求一致性会议 討論統一做法.
結論:手機具備時域功率平均控制技术(Dynamic Power control Time-Averaging )時,得以時域功率平均控制技术檢測 SAR 項目(Time Averaging SAR)或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申请审验時須提出具備下列要求之指定文件:
一、SAR或PD检验报告: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或功率密度(PD)之測試數據須经由實驗室量測,先找出符合SAR或PD限制值之发射功率基準值,該发射功率基準值不得大于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规定之限制值,再以該发射功率基準值進行SAR或PD之細部量測,並確認手機于发射功率變化時,其SAR或PD測試數據不超過其限制值。
二、技术說明文件:申请者应提交時域功率平均控制技术之工作原理技术說明文件,該文件不得以切結書或聲明書代替。
提案编号: 10906462
主旨:針對“第 76 次一致性會 議, 提案编号 10906452”, 再做一次討論
結論: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6.6 電磁波暴露限制測試項目规定,以終端设备于 一般正常使用時,发射源与人體頭部之距離为判斷依據,距離人體頭部小于 20 公分,具 6GHz 以下頻段者,应依 PLMN ALL 之6.6.1.1 规定,檢測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距離人體頭部小于 20 公分,具 6GHz 以上頻段者,应依 PLMN ALL 之 6.6.1.2 规定,檢測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距離人體頭部 20 公分以上者,应依 PLMN ALL 之6.6.2.1 规定,檢測電波功率密度(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
提案编号: 10910463
主旨:自 109 年 9 月 5 日起核發型式认证证明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无线多媒體機上 盒,应检验不得「預載」大陸地區 OTT TV 应用程式(app),並应請申请者切結。代客戶提問如下請問香港地區的 APP 也有被规范預載嗎? 請問 NCC 是否有明確的不得預載的 APP 清冊? 某些大陸地區 APP,並不是 100%中國 APP, 這樣是否也不得預載?
結論:一、不得預載大陸地區 OTT TV APP:指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无线多媒體機上盒等器材设备之操作介面、螢幕或連接螢幕顯示操作頁面,不得于該等器材设备出廠時預先安裝大陸地區 OTT TV APP、預載該等
APP 安裝程式、連結網址之 ICON 或連結網頁。
二、前項器材包含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或限制性通信模組及其平臺。
三、大陸地區 OTT TV APP 範圍包含香港与澳門地區之 OTT TV APP。
四、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与澳門地區之 OTT TV APP,应依個案事實認定。
提案编号: 10910464
主旨:审验一致性会议第69次会议提案编号:10801401要求申请审验之低功率射频電機產品或射频模組之发射功率(含Conducted Power或 EIRP Power)大于20mW者,則应評估MPE1) 若正常使用为20公分距離內之低功率射频電機產品是否得排除評估MPE測試項目?
結論:申请审验之低功率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組之发射功率(含 Conducted Power 或EIRP Power)大于 20mW 者,若一般正常使用時,其发射源距離人體頭部 20公分(含)以上者应評估電波功率密度 (MPE);其发射源距離人體頭部小于 20公分者,原依國際標準应評估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AR), 惟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未有相關要求,爰目前暫不予評估。
提案编号: 10910465
主旨:使 用 頻 率 为 614~703 MHz 的无线電麥克風能否申请认证?
結論:一、交通部公告修正无线電頻率分配表將 614~703 MHz 供低功率无线電麥克風及无线耳機使用,爰該等器材之主波发射功率(ERP)限制值应为 10mW以下、必須採用數位调变技术並具切換頻道功能,頻帶寬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其餘測試項目及限制值应符合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5.6 规定,以出具检验报告:
(一)必需頻帶寬度应小于或等于 200kHz。
(二)必需頻帶寬度应大于 200kHz 且小于或等于 1 MHz,且主波占用带宽应大于 200kHz。
二、申请者申请审验应檢附切結書,切結「同意器材使用頻段開放供其他業務使用時,主管机关或原驗證機构得廢止其型式认证证明,申请者(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者)或经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者,应依主管机关指定期限回收已販賣之器材,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並应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应于說明書及包裝盒標示「使用頻段供其他通訊業務使用時,器材应即停止使用。」。
提案编号: 10910466
主旨:器材为一模組其晶片与天線均相同,差異處如圖片,請問兩器材能否系列申请同 ID。
結論:查該等二個模組之電路板照片,該等二個模組屬射频功能硬體之電路板佈局(PCB Layout)不同,爰該等二個模組应分別申请审验,分別核發印有不同审验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
提案编号: 10910467
主旨:具多種射频功能之產品,在不拔除某些射频硬體主要元件下,可否接受僅透過使用軟體或靭體方式來關閉部份或全部功能?
結論:一、电信终端设备具備低功率射频器材功能時,应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申请审验,核發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
二、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第 2 款规定略以,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不變更原申请者,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減少頻率範圍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同條第 8 項第 1 款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不變更原申请者、電信介面硬體、廠牌及型号,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頻率範圍者,驗證機构核發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時,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爰电信终端设备具備低功率射频器材功能,其電信介面硬體相同,用軟體關閉部份低功率射频器材功能者,审验時申请者須提供軟體關閉切結書,驗證機构得以系列產品辦理审验。同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不同型号或電信介面之电信终端设备,应分別申请审验。爰应各別收取审验費用(1 原审验案及 1 系列產品案),于不同廠牌或型号時,核發系列產品审验合格標籤之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于相同廠牌及型号時,得合併为 1 張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证明。
三、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第 2 款规定略以,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不變更原申请者,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減少頻率範圍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同條第 9 項第 1款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不變更原申请者、射频硬體、廠牌及型号,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頻率範圍者,驗證機构核發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時,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爰低功率射频器材具備电信终端设备功能,其射频硬體相同,用軟體關閉电信终端设备功能(如行動通信功能)者,审验時申请者須提供軟體關閉切結書,驗證機构得以系列產品辦理审验。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不同型号或射频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爰应各別收取审验費用(1 原审验案及 1系列產品案),于不同廠牌或型号時,核發系列產品审验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于相同廠牌及型号時,得合併为 1 張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
提案编号: 10910468
主旨:請問下方兩款實例应如何辦理系列申请?實例1:廠商現有一WLAN模組現已取得WLAN 2.4G + WLAN 5G + BT之审验证明,若以韌體關閉BT功能且兩款規格皆會于市場上販售時,是否得以原审验证明加註兩款版本方式辦理系列申请?
實例2:廠商現有一WLAN模組現已取得WLAN 2.4G 之审验证明,若以韌體開啟WLAN 5G功能且WLAN 2.4G only及WLAN 2.4G + WLAN 5G兩款規格皆會于市場上販售時,是否得以原审验证明加註兩款版本方式辦理系列申请?
結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不同廠牌、型号、射频功能之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应分別申请审验。同條第 5 項第 3款规定略以,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不變更原申请者,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減少頻率範圍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同條第 9 項第 1 款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不變更原申请者、射频硬體、廠牌及型号,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调变技术或頻率範圍者,驗證機构核發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時,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標籤。
案例 1:WLAN 2.4G + WLAN 5G + BT 模組已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若申请者、射频硬體、廠牌及型号不變更,以韌體關閉 BT 功能,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並得核發原审验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且型式认证证明应載明前揭不同版本差異。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不同射频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爰应各別收取审验費用(1 原审验案及 1 系列產品案),得合併为 1 張型式认证证明。
案例 2:WLAN 2.4G 模組已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若申请者、射频硬體、廠牌及型号不變更,以韌體開啟 WLAN 5G 功能,应重新申请审验,並得核發原审验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且型式认证证明应載明前揭不同版本差異。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规定略以,不同射频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爰应各別收取审验費用(1 原审验案及 1 新审验案),得合併为 1 張型式认证证明。
78第78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驗證機构应訂定繳費單開立、作廢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应暸解电信终端设备、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之系列產品型式认证规定,且加強管控開立繳費單流程及確認审验類別、總审验費用、繳款者(申请者)名稱、產品信息等信息之正確性。開單錯誤率大于一定比例者,本會將依电信终端设备、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第4款规定,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办理审验工作,经本會確認改善完成,始得办理审验工作。
二、若审验证明之核發日期早于繳納相關費用日期,不符合电信终端设备、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8條第7款规定,本會將依該等辦法第14條第4項第1款规定,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办理审验工作,经本會確認改善完成,始得办理审验工作。
三、本會刻正办理修訂「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以与國際標準接軌,查其附件二为「直接序列展頻系統检验之參考程序」、附件三为「频率跳頻展頻系統检验之參考程序」,惟考量該等检验程序屬未更新之检验程序,及國際上已有ANSI C63.10-2013版或美國FCC KDB等最新检验程序可供依循,爰直接序列展頻系統或频率跳頻展頻系統之低功率射频器材得依該技术规范之附件二、附件三或相對应之ANSIC63.10-2013版、美國FCC KDB最新版之检验程序進行檢測。另該技术规范之附件二、附件三,將納入修訂範圍。
四、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第8款规定略以,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设备或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及调变技术等設定值。爰驗證機构受理审验時,应確認检验报告內容之设备或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等設定值,是否符合該申请审验设备或器材之規格資料,並採取比較措施(例如:如有同一设备或器材已取得审验证明,应比較該申请审验设备(或器材)与取得审验证明设备(或器材)检验报告之最大发射功率等設定值,如有差異過大情形,应請申请审验者提出說明),以確認申请审验设备或器材检验报告內容之最大发射功率等設定值,符合其規格資料。
五、驗證機构应對电信终端设备之電氣安全审验作業,制定CNS14336-1审验評估/查檢记录表單(或审验报告書),該审验評估/查檢记录表單之查檢項目应包含至CNS14336-1各章節之第二階層检验項目(例如:第1.5節零組件、第1.6節電源介面、第1.7節標示及說明書、第2.1節防電擊及能量危險之保護、第2.2節SELV電路、第2.3節TNV電路)。六、前揭审验管理辦法、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依該等辦法规定,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均应傳送至本會审验合格資料庫。驗證機构应办理該資料庫之欄位輸入資料,具紅點註記之欄位均应須輸入,下列欄位亦应填寫或勾選:
(一)电信终端设备之频率及GNSS衛星定位欄位;
(二)电信终端设备之PWS功能欄位;
(三)適用標準及章節欄位、檢測實驗室、报告編號欄位;
(四)抽驗單位/抽驗日期欄位 (若該器材/设备已办理抽驗作業);
(五)開放查詢日期欄位 (若該器材/设备有申请审验資料保密);
(六)產品類別欄位。
陸、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9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1001469~11001477)
提案编号:11001469
主旨:有一无线攝影機,其使用方式是透過WiFi 連線到无线AP後,再由透過无线連接到AP 的手機,開啟无线攝影機的內部網頁或手機安裝專屬无线攝影機的APP進入後,控制无线攝影機的動作。當以上使用設定完成後,使用者可透過手機操作在三個步驟內看到此无线攝影機的電子標籤。請問是否可允許使用此方式的電子標籤顯示?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二、另依经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规定略以「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应標示事項得于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于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三、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应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应操作在3個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于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未依該等辦法规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结论三与结论四规定標示者,驗證機构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规定,令取得审验证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原驗證機构廢止其审验证明。
六、請驗證機构向測試機构及取得审验证明廠商,宣導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1001470
主旨: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終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終端设备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其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若正式公告辦法後,
1) 因审验管理辦法僅要求于指定位置載明操作方式,是否仍須符合一致性会议要求必須于操作在三個步驟內第69次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 10801402结论,要求包裝盒上应載明原本體应標示之信息,是否還適用?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二、另依经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规定略以「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应標示事項得于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于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三、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应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应操作在3個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于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未依該等辦法规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结论三与结论四规定標示者,驗證機构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规定,令取得审验证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原驗證機构廢止其审验证明。
六、請驗證機构向測試機构及取得审验证明廠商,宣導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 11001471
主旨:依據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3.8.2章節之標示要求,应于使用手冊標示
1.于市場抽驗時,驗證機构应以什麼時間核發审验证明之器材,要求申请者应符合此警語要求?
2.于新制辦法前核發审验证明之器材若後續有繼續生產販賣,是否也应符合此項警語要求?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二、另依经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规定略以「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应標示事項得于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于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三、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应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应操作在3個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 应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于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本會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技术规范、电信终端设备之技术规范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自該公告日起,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標示之「正體中文警語」,应符合其技术规范规定。
六、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器材取得审验证明者進入市場時,应依前項所揭技术规范规定, 標示正體中文警語,惟考量原依電信法公告技术规范取得审验证明之廠商变更为「正體中文警語」標示之時程,以原依電信法公告技术规范规定之「警語」,得標示至 110 年 12 月31 日止;其「正體中文警語」或「警語」,得依前揭结论三或结论四规定標示。
七、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未依該等辦法规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结论三与结论四规定標示者,驗證機构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规定,令取得审验证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原驗證機构廢止其审验证明。
八、請驗證機构向測試機构及取得审验证明廠商,宣導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11001472
主旨:依據审验管理辦法之標示要求,应于本體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号,
1.于市場抽驗時,驗證機构应以什麼時間核發审验证明之器材,要求申请者应符合新制审验管理辦法本體標示之要求?
2. 于新制辦法前核發审验证明之器材若後續有繼續生產販賣,是否也应符合此項標示要求?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于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二、另依经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规定略以「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应標示事項得于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于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三、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应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应操作在3個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于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四、另依前揭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時,应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五、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另经濟部之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规定应標示「型号」,爰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器材取得审验证明者,進入市場時应依該等辦法规定標示「型号」;其「型号」得依前揭结论三或结论四规定標示。
六、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未依該等辦法规定標示,及未依前揭结论三与结论四规定標示者,驗證機构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5 款,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规定,令取得审验证明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原驗證機构廢止其审验证明。
七、請驗證機构向測試機构及取得审验证明廠商,宣導前揭规定。
提案编号: 11001473
主旨:1.此款 134.2kHz 工業用RFID 讀寫器能否比照第69 次一致性会议(提案编号 :10801397) ,採CNS13438 甲類限制值。
2. 若与一致性会议提案相似之個案申请案例,是否可以不经一致性会议討論,便可直接引用。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技术规范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從其规定。
二、依前項规定,案關134.2kHz工業用RFID讀寫器,得比照第69次一致性会议结论 (提案编号: 10801397),其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之測試項目3.3及3.6,得採電磁相容標準CNS13438 甲類限制值。
三、後續申请审验之工業用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得依前項结论办理,免再经审验一致性会议討論。四、申请审验時,应提供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检验报告,其測試項目3.3及3.6得採CNS13438甲類限制值,並提供採用CNS13438甲類限制值之電磁相容检验报告,惟須于同時具出具LP0002检验报告及CNS13438甲類检验报告之同一測試機构出具該等检验报告。
一、应依CNS13438规定,于器材本體及使用手冊標示甲類设备警語,申请审验者应提供該等警語內容,及器材不會販賣給一般消費者之切結書。
提案编号: 11001474
主旨:以舊版本技术规范取得认证之设备進行变更報備(例如增列電源供应器、增列天線或增列適用機種等)時,換證後所發行的證書其技术规范是否应使用新版本?若是,是否应補測新舊版本差異?
结论:一、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之相關技术规范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自該公告日起, 申请审验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符合該等新版技术规范规定。
二、另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审验申请案件,应依該等辦法规定办理。
三、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射频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同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与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但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擴充電信介面,不影響原审验合格之電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办理审验。」,同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
四、前項所揭审验,得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规定,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规定,由原測試機构、測試實驗室依新版技术规范,比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与新版技术规范规定,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若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与新版技术规范规定有差異或不足者,应依新版技术规范進行補測。
提案编号: 11001475
主旨:限制性通信模組或电信终端设备,原以舊版PLMN01/08/10/11/12技术规范之报告,取得TTE 型式认证证明, 若廠商現在重新提供新版技术规范的报告, 申请审验, 是以系列案件收費或換證方式收費?
结论:一、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之相關技术规范均已依電信管理法公告,爰自該公告日起,申请审验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符合該等新版技术规范规定。
二、另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审验申请案,应依該等辦法规定办理。
三、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射频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同條第2 項规定「以同一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与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但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擴充電信介面,不影響原审验合格之電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办理审验。」,同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
四、前項所揭审验,得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规定,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理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规定,由原測試機构、測試實驗室依新版技术规范,比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与新版技术规范规定,確認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若原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与新版技术规范规定有差異或不足者,应依新版技术规范進行補測。
五、前揭审验应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辧法第11條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验或系列產品型式认证。
六、前揭审验应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八「电信终端设备規費收費標準表」、附表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計算每一案件之审验費。
提案编号: 11001476
主旨:108年5月1日之前取得證書,申请系列认证時,是否需要重新試驗?
结论:一、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已訂定施行,爰申请审验案, 应依該等辦法规定办理。
二、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规定,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设备、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号。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于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于检验报告內容。若于販賣時不附一般正常使用時連接之外接電源或配件,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申请审验者或測試機构提供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三、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规定, 除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审验证明內容应包括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若于販賣時不附一般正常使用時連接之外接電源或配件,审验证明內容应包括申请审验者或測試機构提供之外接電源或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提案编号: 11001477
主旨:NCC于109/09/29公告PLMN ALL 行動通信電 信終端设备技术,廠商詢問屆時實驗室將ISO 17025 法規名稱置換收費方式是否同LP0002相同?
例模組支援2/3/4/5G+WIFI未來收費应是7000*4+10300還是7000+10300
结论:一、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八「电信终端设备規費收費標準表」,审验方式为型式认证者,收費項目为电信终端设备每件之每一電信介面(如4G或5G功能,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审验費为新臺幣 7000元;其每件之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审验費为新臺幣 7000元;其每件之電磁相容审验費为新臺幣 5800元;其每件之電氣安全审验費为新臺幣 5800元。
二、另依「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之附表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审验方式为型式认证者,收費項目为低功率射频器材第一類审验費(工作频率1GHz以下之低功率射频電機,但无线信息傳輸设备或採用跳頻或数字调变之器材除外)为每件新臺幣 6300元;其第二類审验費(工作频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频電機,但无线信息傳輸设备或採用跳頻或数字调变之器材除外)为每件新臺幣 8300元;其第三類审验費(无线信息傳輸设备或採用跳頻或数字调变之低功率射频器材)为每件新臺幣 10300元。
三、基上,WWAN 行動通訊模組,支援 2/3/4/5G +WIFI介面,其型式认证审验費共計应为 7000元(2G GSM介面)+7000 元(3G WCDMA 介面)+7000元(4G LTE 介面)+7000元(5G NR介面)+10300元(WiFi) =38300元
79第79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一、各驗證機构办理抽驗「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時,若于網際網路購買抽驗樣品,应先確認該網際網路網頁顯示之器材外觀照片,与該網頁標示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审验证明器材之外觀照片,屬「相同器材外觀」,及確認該抽驗樣品來源为其取得审验证明者、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始得購買办理抽驗,避免該抽驗樣品來源为非屬其取得审验证明者、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以符合相關规定;其抽驗結果报告內容应包括該網際網路網頁顯示該抽驗樣品之外觀照片,与標示其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截圖。
二、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23條第4項规定略以,审验证明经撤銷或廢止者,其申请時檢附之检验报告,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爰該审验证明经撤銷或廢止後,其检验报告之原測試機构不得依該等辦法第6條第8項及第9項规定,引用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另依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规定略以,測試機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办理測試作業,经主管机关確認改善完成,始得办理測試作業:…二、未依审验辦法办理測試作業。…另該等辦法第14條第1項规定略以,驗證機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机关得終止委託审验契約,並令其繳回认证證書及註銷其认证證書:…四、違反审验辦法等法令规定。…爰此,若审验证明经撤銷或廢止後,其检验报告之原測試機构不得引用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出具检验报告,驗證機构不得核發审验证明,若有違反該等规定,本會將依前揭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相關规定办理。
陸、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編號:11011478-11011484)。
提案编号:11011478
主旨:TTC提案:有關110年9月10日公告之「审验申请書」之申请日期須晚于「检验报告」之出具日期一事,是否可以採較彈性作法。
SGS提案:廠商反应: 「检验报告」之出具日期应早于「审验申请書」之申请日期,不合乎實務面操作。 由于公司用印程序繁瑣,曠日廢時,多時需花費2weeks,为了增取時效,通常在案件送實驗室測試期間,便已開始準備相關送審文件用印工作,以致申请書之申请日期,早于「检验报告」之出具日期。
BACL提案:請問 NCC版本切結書及其他相關切結書填寫日期是否也必須同申请書一樣不得早于測試报告日期? 可以和測試报告日期同一天嗎?
结论: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规定略以,申请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者,应檢附型式认证申请書及检验报告等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构申请,经审验合格者,由驗證機构核發印有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爰「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应早于或相同于「审验申请書」申请日期。
二、「检验报告」出具日期遲于「审验申请書」申请日期者,驗證機构应請申请审验者或受委託申请审验者修改「审验申请書」之申请日期,並于修改處蓋章後,驗證機构始得受理申请审验
三、检验报告及測試报告应詳細記錄其修訂歷程。驗證機构办理审验工作应注意检验报告及測試报告之測試日期及發行日期(出具日期),与「审验申请書」申请日期之合理性。
四、相關切結書之日期,均不得遲于审验合格日期。
提案编号:11011479
主旨:PLMN ALL技术规范6.11规定,測試儀器讀取IMEI號碼並記錄,申请者須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若是終端设备具有多組IMEI號碼或是後續增列號碼時,是否得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即可,不必每組號碼都经測試儀器讀取並記錄?
结论:一、电信终端设备具多組IMEI之TAC號碼時,应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並填具其IMEI之TAC號碼範圍,且檢附GSMA之TAC號碼等证明文件,其检验报告应包含其中一組设备樣品经測試儀器讀取的完整IMEI號碼。
二、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若需增列IMEI之TAC號碼時,应提出IMEI唯一保證書並檢附GSMA之TAC號碼等证明文件,及換發申请書,向原驗證機构办理換發审验证明,得無須每組IMEI號碼均经測試儀器讀取並記錄。其审验证明应登載前揭原具及增列IMEI之TAC號碼。
提案编号: 11011480
主旨:二個不同射频硬體之低功率射频產品:
A 產品硬體具備2.4GHz WLAN/BT、 5GHz WLAN、2.4GHz Thread、Ethernet port;
B 產品硬體具備2.4GHz WLAN/BT、 5GHz WLAN。A 与 B 產品的廠牌型号相同,電路板也相同, 但 B 產品的電路板未銲(裝)上 2.4GHz Thread、Ethernet port 相關零組件。 廠商詢問能否器材名稱不做區別? 能否 A 產品与 B 產品都取一樣的器材名稱、廠牌、
型号? 例:A 產品:器材名稱:无线智能中控主機,廠牌:AAA,型号:BBB;
B 產品:器材名稱:无线智能中控主機,廠牌:AAA,型号:BBB
结论:一、案關二款器材具不同射频硬體,非屬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规定之系列產品型式认证範圍,爰該等器材应分別申请审验,各核發 1 張不同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
二、查該辦法並未规定禁止不同器材使用相同之器材名稱、廠牌或型号,惟为避免消費者誤解,爰案關二款器材应使用不同之廠牌或型号申请审验。
提案编号: 11011481
主旨:有關低功率射频電機器材依電信法所列LP0002 技术规范取得审验证明者,產品使用手冊应標示之中文正體警語內容,建議仍得依原電信法所列 LP0002 技术规范指定之文字內容標示,祈貴會考量。
结论:一、依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规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取得审验证明者、被授權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始得販賣:……二、依主管机关或相關技术规范规定于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同辦法第 22 條第 3 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机关或原驗證機构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主管机关或原驗證機构廢止其审验证明:……六、未依规定于指定位置標示正體中文警語。……
二、另依 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之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 3.8 规定,每一上市銷售之電機皆应隨附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其樣本于申请型式认证時应隨申请書一併送審(草稿初稿皆可接受,惟应于完稿時補送完稿複本)。使用手冊应包含所有必要之信息以指導使用者正確的安裝及操作該電機,內容包括:……3.8.2 以下文字「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器材,非经核准,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频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经發現有干擾現象時,应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述合法通信,指依電信管理法规定作業之无线電通信。低功率射频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设备之干擾。」……
三、查案關警語標示规定,係針對 109 年 7 月 1 日前「已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器材,其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规定略以「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于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变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于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规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规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规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及考量本會 109 年 7 月 8 日始發布「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109 年 7 月 15 日始公告訂定「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並追溯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爰要求 109 年 7 月 15 日前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器材標示应变更为前揭「正體中文警語」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应標示前揭「正體中文警語」。
提案编号:11011482
主旨:5G NR之设备原以NSA mode取得认证,後續商轉以OTA方式開啟SA Mode,此種狀況下,是否应回原驗證機构提出申请?
1.若是,是否得評估驗證 power +- 2 dB.超過則重新測試PLMN 12技术规范与相關測試項目?应檢附告,商轉增加SA模式是採新案還是系列計費?
2.若否,是否原认证僅須評估NSA或SA任一模式,商轉变更模式皆不用回原驗證機构評估申请审验?
结论:一、5G NR电信终端设备支援NSA(EN-DC)模式及SA模式時,因NSA及SA僅为信令連線方式不同,及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之5G NR測試項目、限制值均依SA规定測試,爰僅須以SA連線方式檢測5G NR測試項目。
二、5G NR电信终端设备原僅支援NSA,取得审验证明後以OTA方式開啟SA,因僅支援NSA時業依依SA规定之測試項目、限制值检验,爰以OTA方式開啟SA,無須重新申请审验。
三、依PLMN ALL之7.1.1规定,5G NR介面之檢測程序、限制值採用3GPP TS 38.101-1、3GPP TS 38.101-2、3GPP TS 38.521-1、3GPP TS 38.521-2最新版相關规定者,应于检验报告記錄採用之前揭3GPP TS詳細版本信息。
提案编号: 11011483
主旨:ETC 提案:第 78 次一致性会议结论關于產品警語可不標示在本體之決議,是否包含所有原本规定要標示在本體的警語? 關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是否標示在器材本體之规定,其來源与標示位置較複雜,是否可彙總整理以方便廠商遵循?
BACL 提案:請問產品如果採電子標籤顯示,那麼外觀照是否仍要提供 NCC 审验合格 標籤樣式之照片檔?
结论:一、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之本體应標示項目(审验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号或正體中文警語),若標示有困難者,得依第 78 次一致性会议第 11001469 ~ 11001472 號提案處理單之结论办理。
二、前揭本體应標示項目若以螢幕或電子方式顯示其內容者,其產品外觀照片应包含以其螢幕或電子方式顯示之內容樣式照片,並依第 78 次一致性会议第 11001469~11001472 號提案處理單之结论提交其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標示內容切結書等文件。
三、相關標示规定,汇整如附件。
提案编号: 11011484
主旨:移動式行動通訊終端设备PLMNALL第6.6.2.節要求評估送測產品的電波功率密度(MPE),不同操作頻段有不同MPE限制值,請問应標示的MPE警語, 是以那一個为主?
结论: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规定,主管机关得揭露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之不含內部及電路板照片之检验报告等审验相關資料,以供消費者查詢。为避免消費者誤解检验报告之 MPE 實測值与限制值,MPE 標示应为該设备所有頻段中之最大 MPE 實測值及該頻段之標準值。例如:本提案單之 MPE 實測值,最大 MPE 實測值为 0.126978 mW/cm2及該頻段为 3500MHz 之標準值,爰其本體、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外包裝盒应標示 「電波功率密度 MPE 標準值:_1.00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0.126978mW/cm2,建議使用時设备天線至少距離人體_20 公分。」
二、自 111 年 1 月 17 日起取得审验证明者,应符合前揭规定。
80第80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法規補充說明:
一、依交通部111年3月18日交郵字第11100076452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无线電频率分配表」,並未包括5925 – 7125MHz等供Wi-Fi 6E器材使用頻段,爰請驗證機构通知測試機构及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向有意申请該等器材审验者宣導,应俟該部于該频率分配表納入特定頻段供該等器材使用後,本會始能办理修正「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及受理申请审验該等器材。
二、考量取得审验证明者具備之技术能力可能不足,無法協助办理抽驗相關事宜,爰請驗證機构通知測試機构及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向申请审验者宣導其与測試機构(或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之申请审验契約应包含「于驗證机关(构)抽驗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時,測試機构(或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应配合取得审验证明者協助办理抽驗相關事宜」,以避免取得审验证明者無法提供測試軟體或測試治具時,被廢止其审验证明。
三、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14案,各提案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編號:11101485~11101498)。
提案编号: 11101485
主旨:
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 之PWS(Public Warning System)測試,章節6.10.3.3.2 设备設定为中文、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应同時顯示中文及英文訊息为...。其完整PWS測試的定義是否是需要將手機設定为中文語言將 24個Message ID測一遍;然後將手機設定为英文語言再將 24個Message ID測一遍 ?
结论:
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6.10.3.3.2 规定,終端设备設定为中文介面時,僅測試 4370 等 12 個中文訊息碼;終端设备設定为英文介面時,僅測試 4383 等 12 個英文訊息碼。
提案编号:11101486
主旨:
PLMN All相關問題:
一、
當NR終端设备所支援的带宽大于3GPP 38.521-1所定義的带宽時,是否可依NR終端设备所支援的带宽進行測試?
二、
電信終端產品具有電源供应器,請問送審時是否檢附電源供应器的报告或證書?
三、
提交的CNS 14336-1、CNS 15285、CNS 15364 等測試报告或證書之擁有者与申请案之申请者不同時,是否接受其申请?
四、
所有測試报告的電源供应器、電池及配件其名稱是否应一致?
五、
电信终端设备沿用模組測試資料,其電源供应方式为交流電源供应器或電池時,是否应重新評估關機電壓、频率穩定度等測試項目?
六、
當終端设备的電源供应方式僅为直流供電,不为交流電源或電池時,測試的電壓條件应如何設定?
结论:
一、
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 7.1.1规定,測試程序及限制值,如3GPP TS 38.101-1、3GPP TS 38.101-2、3GPP TS 38.521-1、3GPP TS 38.521-2最新版本具相關规定者,得依其规定办理。爰其測試頻道带宽設定应遵循前揭3GPP最新版本標準。
二、
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规定略以,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电信终端设备併同审验之「外接電源」与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同辦法第6條第4項第4項规定略以,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设备樣品、「外接電源」、配件、週邊设备、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号。另依PLMN ALL之7.6规定略以,該规范之電磁相容、電氣安全、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等測試項目,应併同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为之;但檢附之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組已取得审验证明者,经檢附审验证明及检验报告,得免測該规范所定電源轉接器及充電線測試項目。爰申请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者,应檢附電源轉接器之检验报告;若電源轉接器已取得审验证明者,经檢附审验证明及检验报告,得免測該规范所定電源轉接器測試項目。
三、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者应切結前項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或配件之 CNS检验报告已獲其原检验报告申请者授權使用,若有授權不實或違反相關规定時,願接受主管机关或原驗證機构撤銷或廢止其审验证明。
四、
前項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或配件等器材之 CNS 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其申请者名稱、其器材「名稱」、「廠牌」及「型号」。若其器材「名稱」、「廠牌」或「型号」,与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者檢附申请审验文件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应由該审验申请者宣告並切結,驗證機构核發审验证明內容应包括外接電源(電源轉接器)、充電線、電池及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号。
五、
依PLMN ALL 5.2電壓條件及6.1.2、6.2.1.1、6.3.5、6.4.3、6.5.6频率穩定度等測試項目规定,以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組裝之电信终端设备(最終產品)检验报告引用該模組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時,应以該电信终端设备電源之電壓條件规定,測試其频率穩定度。
六、
依PLMN ALL 5.2電壓條件规定,終端设备审验申请者应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与關機電壓。爰終端设备電源僅为直流,不为交流電源或電池時,应由审验申请者宣告之電壓條件範圍進行測試。
提案编号:11101487
主旨:
110年低功率射频器材与电信终端设备之抽驗方式確認。
结论:
一、
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规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机关或原驗證機构得廢止其审验证明:二、以同一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与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未依规定分別申请审验。三、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变更廠牌、型号、硬體、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或天線,未依规定重新申请审验。六、拒不協助或提供該等器材、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检验报告、測試报告、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相符之測試治具、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审验相關資料供抽驗。同辦法第 21 條第 3 項规定略以,抽驗得由主管机关指定抽驗項目。另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第 8 款规定略以,抽驗結果报告应符合 CNS 17025或 ISO/IEC 17025 標準,其內容应包括抽驗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及调变技术等設定值与原检验报告之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及调变技术等設定值之比較結果。爰办理低功率射频器材抽驗方式,得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取得审验证明者,有前項所述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3 款或第 6 款规定情形時,廢止其审验证明。
(二)考量器材實際使用時为一般正常使用模式,爰本會指定低功率射频器材之「抽驗項目」为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之 3.3 市電傳導射频電壓限制值与 3.6 電場強度限制值,並以「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差模式(Worst Case,如傳送最大量信息)」等測試方法測試,若不符合該等限制值,則判定不符合;若符合該等限制值,則判定符合。
(三)驗證機构得再依抽驗樣品应符合LP0002之其他測試項目,办理抽驗後,再行判定抽驗結果。
二、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规定略以,抽驗得由主管机关指定抽驗項目。爰本會指定行動电信终端设备之「抽驗項目」为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之6.10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及該技术规范6.7電磁相容之原检验报告之最差模式,並应確認無「代理或经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构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或「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等情形。另驗證機构得再依抽驗樣品应符合PLMN ALL之其他測試項目,办理抽驗後,再行判定抽驗結果。
三、另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14 條规定略以,取得型式认证证明、符合性聲明证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证明者,应妥善保管申请审验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 5 年。同辦法第 21 條第 4項规定略以,驗證机关(构)办理抽驗需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检验报告、測試报告、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相符之測試治具、与检验报告或測試报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或审验相關資料者,取得审验证明者应無償協助或提供。考量同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6 款规定,爰請驗證機构通知測試機构及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向申请审验者宣導前揭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等相關抽驗规定,並宜請申请审验者于其与測試機构(或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之申请审验契約应包含「于驗證机关(构)抽驗取得审验证明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時,測試機构(或受委託申请审验業者)应配合取得审验证明者協助办理抽驗相關事宜」。
提案编号: 11101488
主旨:
授權与保密需提供何種法律效力文件?可否委託第三方進行?
结论:
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规定略以,授權他人使用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审验证明者委託原驗證機构登錄。
二、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者有外觀照片等审验資料之保密需求時,得向原驗證机关(构)申请設定保密。
三、基上,应請原取得审验证明者出具委託該非原取得审验证明者办理之委託证明文件,始得受理該非原取得审验证明者申请办理审验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授權登錄、审验資料之保密保密設定。
提案编号: 11101489
主旨:
依據新版审验辦法,配件的負載及測試模式应如何設置?
结论:
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7 款规定略以,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设备或器材樣品应与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设备連接,如須由申请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应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应具 4×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同條第 5 項规定略以,前項之外接電源、配件或週邊设备于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于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于检验报告內容。
二、依前揭规定,測試時应接上全部一般正常使用時之配件及週邊设备,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配件及週邊设备之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
提案编号: 11101490
主旨:
依據新版审验辦法,量測項目採工程模式与一般模式的依據为何?
结论:
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第7款及第8款规定略以,检验报告內容应包括: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樣品应与外接電源、配件及週邊设备連接,如須由申请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应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应具4×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及调变技术等設定值。但审验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发射功率、频率、带宽及调变技术等設定值。
二、基上,低功率射频器材測試須使用測試治具始能完成測試時,亦应符合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3.3规定之電源傳導限制值及3.6電場強度限制值,並应測試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惟測試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測試一般正常使用模式。
提案编号:11101491
主旨:
109年9月16日所公告之「应经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中,關于低功率射频器材的部分是否僅指發信機及收發信機,不包含單獨收信機?
结论:
依本會109年9月16日通傳北字第10950047950號公告「应经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其中「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无线『发射』或『收發』设备」规定,爰單獨之无线『接收』设备,应非屬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惟若有該等器材輸入等相關問題,宜請洽本會(承辦單位:北區監理處,電話:02-33438952)詢問。
提案编号: 11101492
主旨:
關于鬆綁最大射频輸出功率1毫瓦(mW)以下无线遙控器之管制衍生問題。國外顧客已去信詢問過北區處溫處長,得到的回覆如下:
结论:
依本會110年12月17日公告射频器材之通關專用代碼「CC888888888888」及其適用範圍等规定略以,「应经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中「低功率射频器材」之「符合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之无线遙控器,且最大射频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進口人得以通關專用代碼「CC888888888888」办理通關。爰若有該等器材輸入等相關問題,宜請洽本會(承辦單位:北區監理處,電話:02-33438952)詢問。
提案编号:1110143993
主旨: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說明,若电信终端设备依不同之貨品號列區分其適用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主管机关不納入审验範圍,
一、
上述不列入审验範圍之情況,電磁相容与電器安全,是否申请時仍应要求檢附报告?
二、
是否收取電磁相容与電器安全审验之費用?
结论:
一、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规定略以,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從其规定。另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6.7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应符合CNS13438或其他设备主管机关訂定之標準规范,及6.8電氣安全(Safety)应符合CNS14336-1或其他设备主管机关訂定之標準规范。
二、基上,若经濟部標準检验局或其他设备主管机关對特定电信终端设备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訂定特定標準规范時,其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应符合該特定標準规范,並檢附該特定標準规范之检验报告及检验证明文件,且应收取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审验費等規費。检验证明文件得切結限期補送。
提案编号:11101494
主旨:
以舊版證書提出变更申请之案件如何適用新版證書格式?
结论:
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规定,审验证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变更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请書,向原驗證机关(构)申请補發或換發。
二、基上,若审验证明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变更,並未涉及审验规定時,应依前揭规定申请補發或換發,及驗證機构应依該等辦法之書表格式補發或換發审验证明。
提案编号:11101495
主旨:
傳真卡申请电信终端设备型式认证,其將安裝于具有WiFi、LAN、傳真、掃描、列印、影印等功能的多功能事務機之中,EMC測試時,能否僅針對傳真機功能進行測試即可?
结论:
一、查傳真卡係屬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规定之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依型式认证规定申请审验,並免办理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审验。最終產品应依型式认证规定申请审验。
二、基上,組裝傳真卡(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多功能事務機(最終產品),係屬电信终端设备,审验時应提交 PSTN01检验报告及電磁相容检验报告,其電磁相容之检验报告应依经濟部標準检验局之CNS標準规定測試相關操作模式。
提案编号:11101496
主旨:
關于手機非射频元件新增記憶體及更換DC to DC converter,除了应執行CNS 13438及CNS 14336-1外,是否仍应執行LP0002 3.6章節?因为限制值不一樣。
结论:
一、因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之測試項目3.3、3.6与CNS13438乙類,分屬射频及電磁相容规范要求,爰CNS13438及LP0002之3.3、3.6,均应分別測試。
二、另有關提案编号11001473结论,应提供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LP0002)检验报告,其測試項目3.3及3.6得採CNS13438甲類限制值,並提供採用CNS13438甲類限制值之電磁相容检验报告,惟出具LP0002检验报告及CNS13438甲類检验报告得由不同測試機构出具。
提案编号:11101497
主旨:
依照NCC一致性提案编号:10703369结论: Qi 无线充電器屬应经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应符合 602 輸入规定,並应经审验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若廠商確認該手錶之无线充電座(TX)及手錶本體(RX)之无线充電功能非屬Qi 无线充電技术者,是否需進一步確認器材之无线充電不具資料傳輸功能方可免除检验?
註: Qi資料傳輸:
Regulation of the output voltage is provided by a digital control loop where the power receiver communicates with the power transmitter and requests more or less power.
In wireless device charging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Wireless Power Consortium's Qi standard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ower receiver to the power transmitter is required.
Communication signal is modulated to the power signal with the backscatter modulation.
结论:
一、查「免经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不具无线通信功能之无线充電器」,为該无线充電器除傳輸射频能轉換为電能之无线電波外,不具无线通信功能。
二、基上,应確認該等无线充電器不具資料傳輸等无线通信功能,始屬「免经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始得免经审验。
提案编号:11101498
主旨:
一、
WWAN模組于初次申请時,因其輸入電源類別不適用PLMN ALL 5.2 電壓條件之附表,故實驗室採用廠商宣稱之常態電壓及高/低極端電壓進行測試。後續增列平臺時,是否需依照PLMN ALL 5.2 電壓條件重新評估频率穩定度?
二、
一款已取得認可之WWAN模組後續增列平臺,若其WWAN模組硬體及韌體皆与原认证時之版本相符,申请時是否可參考一致性提案编号:09810111之结论,僅需補測EMC及SAFETY,可不需驗證輸出功率?
结论:
一、
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之「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之「频率穩定度」測試方法除5.2電壓條件规定外,尚須包含「環境溫度」,爰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平臺組裝之电信终端设备(最終產品),应重新評估PLMN ALL之频率穩定度。
二、
依電信管理法第44條规定,电信终端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其技术规范包含電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PLMN ALL之「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包含「发射功率限制」、「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另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6條第8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变更非電信介面硬體、非電信介面功能重新申请审验時,得引用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同條第9項规定,前項情形应经原測試機构確認原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仍屬有效,並檢附原检验报告申请者之授權文件,始得引用。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规定「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应分別申请审验」。爰該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与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之检验报告,需引用原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检验报告之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時,应確認原检验报告之「发射功率限制」測試數據仍屬有效,始得引用。並应重新評估「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要求。
81第81次一致性会议 点击展开/收合
法規補充說明:
一、請驗證機构向手機审验申请廠商(如製造、代理及经銷等廠商)宣導,請該等廠商對于手機個人資料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应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规定,並告知消費者使用手機產生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可能性。
二、依电信终端设备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測試機构及驗證機构管理辦法规定,測試機构有未依审验辦法及相關技术规范办理測試作業、经本會或认证組織認定違反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情形者,本會將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办理測試作業,经主管机关確認改善完成,始得办理測試作業;暫停办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3個月,主管机关並得視情節 輕重予以延長至1年。驗證機构之測試機构经本會或认证組織認定有違反前揭规定時,本會將令該驗證機构限期改善並暫停办理审验工作,经认证組織確認改善完成,並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 办理审验工作。未改善或改善未完成者,本會將終止委託审验契約,並令其繳回认证證書及註銷其认证證書;暫停办理审验工作之期間至少3個月,本會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延長至1年。爰請驗 證機构遵守前揭相關规定,並請轉知相關測試機构前揭相關规定。
三、依據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案要求本會規劃我國手機之充電連接介 面,应为USB-Type C規格,爰本會初步規劃研擬依歐盟議會決議之實施時間(2024年底前),刻正办理相關手機製造商、輸入商 之意見收集,亦請手機製造商、輸入商及早規劃办理相關因应措施。
四、本次会议提出「审验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共計7案,各提案 经充分討論後之结论,詳如附件(編號:11112499~11112505)。
提案编号:11112499
主旨:
衛星地球電臺设备技术规范(草案)有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雨衰功率補償量、離軸天線增益等檢測要求及限制值,牽扯我國現有射频環境的干擾(衛星与行動通信),以及國際衛星業務的干擾(不同衛星系統的國際干擾)議題。因 TAF 衛星地球電臺设备技术规范(草案)认证技术工作小組会议记录中決議,評鑑方式 1.(C)中应提供天線相關資料(規格書(類型、型号、尺寸、場型)、量測數據(Antenna gain、Antenna pattern)等。對于量測方式後續可能衍生使用傳導式量測与使用輻射式量測兩者方式的差異疑慮,還有在檢測、认证時,衛星頻段天線信息是否能採用自申请者自行宣告疑問。
结论:
一、考量避免干擾問題,衛星地球電臺设备技术规范(草案)之 5.4 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5.5離軸天線增益、5.6 離軸 EIRP 功率密度、5.7.4 ESAA 设备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最小地平線仰角、5.7.5 ESV 设备 EIRP 頻譜密度及最大 EIRP 等測試項目,应以輻射方式檢測;其他測試項目得以傳導方式檢測。
二、申请者檢附之衛星天線相關資料 (天線規格書或天線报告)至少应包含天線之廠牌/製造商名稱、型号、天線型式/類型(例: Dish/parabolic antenna、Planar array Antenna…等)、天線外形尺寸規格、2D 或 3D 天線方位方向圖 (2D/3D Antenna Pattern)、天線增益值 (Antenna Gain)等信息,其中 2D/3D Antenna Pattern 須包含水平/垂直極化、0~360 度範圍且對应到各角度之天線增益值,天線增益值至少須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0~360 度範圍之角度步階精確度应小于或等于 0.1 度。
三、若未來國際標準规定相關測試程序時,得再行提案討論。
提案编号:11112500
主旨:
1.提案编号:10906453號主旨:廠商詢問: 手機具備5G SA与NSA模式在 PWS測試項目是否需要評估?TW 5G 基地台何時布建完成,當在未佈建完成前 如果有SA 的手機要上市,是否需要針對SA Mode 進行PWS檢測? 结论:考量國內電信事業採用NSA 架构(Non-Standalone) 佈建5G NR 電信網路,其电信终端设备須同時連接LTE 基地臺,爰目前5G NR 手機 SA mode 与NSA mode之PWS 測試項目均暫不實施,僅檢測LTE 与WCDMA介面之PWS。NR介面(PLMN12)測試报告之PWS 測試項目应載明:「NR介面之PWS 測試項目暫不實施」。
2.5G NR 專網n79 頻段(4.8-4.9GHz)採專網專用,且專網的基地臺核心網路不能与商業性質的公眾電信網路介接,不存在NSA mode,手機、基地臺使用n79專網通訊時屬于SA mode。
3.專網專用廠商架設相關專用網路後,是否也能接介到科技部國家災害救科技中心的災害訊息廣播平台 (CBE)?
结论:
參考 10906453 提案單決議,考量國內電信事業採用 NSA 架构(Non-Standalone) 佈建 5G NR電信網路,其电信终端设备須同時連接 LTE 基地臺,爰目前 5G NR 手機(含 n79 之 4.8-4.9GHz)SA mode 与 NSA mode 之 PWS 測試項目均暫不實施,僅檢測 LTE 与 WCDMA 介面之 PWS。检验报告之 PWS 測試項目应載明:「NR 介面之 PWS 測試項目暫不實施」。
提案编号:11112501
主旨:
詢問進口產品为具有NFC功能之電子門鎖,報單上需到國貿局申请電子簽證,國貿局需客戶提供符合資安要求证明,產品已经先取得NCC證書。請問這是個案?還是以後類似的產品一旦進口到台灣都會被要求符合資安认证?
结论:
進口器材之貨品號列判定屬財政部關務署(海關)權責,該進口器材为具 NFC功能之電子門鎖,因海關判定該器材之貨品號列,其輸入规定为 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规定「MXX」代號者,应向國際貿易局办理輸入許可證),爰該器材应向國際貿易局办理輸入許可證,係屬海關与國際貿易局之规定,非屬本會業管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相關规定。
提案编号:11112502
主旨:
建議參考 2022 年8 月 26 日 FCC TCBCouncil 向所有 TCB reviewer 發 送的信件”URGENT CLARIFICATION -FCC Area of Concern-Antenna GainInformation”,向申请者要求的 天線信息作更完 整的要求定義。
结论:
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规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证明內容应包括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号、最大增益与電信管制射频器 材之輸出功率組合)。
二、依低功率射频器材技术规范3.10规定,低功率射频器材之特性应依本规范執行检验,未规范者 依國家標準办理,無國家標準可適用者,依IEEE ANSI、歐盟ETSI EN与美國EIA、FCC 47 CFR PART 2、KDB及ARIB STD-T67等有關检验之规定。
三、基上,低功率射频器材与其完全射频模組(組件)、限制性最終產品,应依FCC KDB 353028及 2022年10月26日FCC TCB WorkShop_Part 15 Antenna Update,提交天線規格技术文件或天線 測試报告(Antenna Test Report,AUT Report)。
提案编号:11112503
主旨:
廠商同時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例如变更附屬非射频功能,得核發原ID),以及变更證書登載事項(例如申请者地址),核發原审验合格標籤之型式认证证明時,得否以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一次申请,或是僅能以系列+換證提出二次申请?
结论:
一、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规定,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射频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同條第4項规定,变更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電信管制射频器材,不变更原申请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一、僅变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配件、廠牌或型号。二、僅以韌體或軟體变更调变技术、減少发射功率、频率範圍、带宽或頻道數。同條第5項规定,变更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频模組(組件),不变更原申请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一、限制性射频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二、僅变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频功能、電源供应方式、配件、廠牌或型号。三、僅以韌體或軟體变更调变技术、減少发射功率、频率範圍、带宽或頻道數。
二、依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规定略以,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变更原申请者、廠牌、型号、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同條第4項规定,经型式认证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不变更原申请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一、僅变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電信介面功能、電源供应方式、配件、廠牌或型号。二、僅以韌體或軟體变更调变技术、減少輸出功率、频率範圍、带宽或頻道數。
三、依電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规定,审验证明登載事項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原驗證机关(构)申请換發:一、製造商变更。二、申请者变更名稱或地址。三、申请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经報請主管机关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审验证明。
四、基上,因重新申请审验或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均包括核發型式认证证明,爰重新申请审验或系列產品型式认证得併同申请型式认证证明登載事項变更,以重新申请审验或系列產品型式认证之审验費收費。
提案编号:11112504
主旨:
申请書的製造廠商欄位应填具製造商(Manufacturer)還是生產廠場(Factory)?
结论:
製造廠商得採廣義認定;申请書及检验报告之製造廠商欄位,应填列製造商(Manufacturer),若有生產廠場(Factory),亦应填列。
提案编号:11112505
主旨:
一、 請問若電源供应器支援快充規格若为5Vdc~20Vdc,而手機快充輸入規格为10Vdc時,電源供应器之CNS15285报告是否仍須依循提案编号: 10302216结论評估整個系統有匹配到之輸出規格,如正常輸入電壓5Vdc及快充輸入電壓10Vdc?
二、 請問目前手機可承載之快充電流規格越來越大,其充電電流是否仍依提案编号:10512315限制在3A以下,或是放寬至廠商宣告規格如6A?廠商意見: 因電源供应器之CNS15285报告在第 一次搭配手機使用前即已測試完畢並 出具报告,若後續要搭配其他規格手 機需重複回實驗室增加測試規格會增 加认证負擔,是否可以僅評估最小5Vdc及最大之輸出電壓ex 20Vdc即可?
结论:
一、依行動通信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PLMN ALL)6.9.1~6.9.4項略以「手機、充電線及電源 轉接器之連接介面应採用CNS15285 圖B.1 之基本架构。電源轉接器之額定充電電流範 圍应符合CNS15285 B.2.1(c)。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 轉接器应符合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
二、依CNS15285:2017年版 B2.1 (c) 规定,額定充電電流之範圍不得超過連接電纜及連 接器所能承載之最大電流值或廠商所宣告之最大承載電流值。
三、 依第10801409號审验一致性会议结论第3點,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輸出端電 壓之檢測及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5Vdc 輸出電壓: a)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应標示具備5Vdc輸出電壓,且不得低于5V。 b)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4.75V,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于5.25V。c)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应連接併同检验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为充電線之USB端口輸出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4.5V。(2)其他輸出電壓 (例:標示電壓9Vdc、12Vdc):a)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本體应明確標示具備之輸出電壓,且不得低于5V。b)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量測電壓位置为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標示電壓-5%」,及空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大于「標示電壓+5%」。c)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 应連接併同检验之充電線,量測電壓位置为充電線之USB端口電壓,滿載時量測電壓不能小于「標示電壓-5%」。
四、手機之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Power Adapter),具備偵測手機可輸入之電壓/電流規格功能者,其CNS15285检验报告依前揭规定及BSMI相關规定檢測。手機审验時,手機之額定輸入電流应小于或等于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Power Adapter)標示輸出電流,始得接受該電源轉接器(通用充電器/Power Adapter)之CNS15285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