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2月6日起,所有的FCC设备授权(FCC ID申请),不管申请人是美国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都必须指定一个位于美国的联系人,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即自2023年2月6日起,FCC ID申请开始有强制美国代理商的要求。这个要求距今已有快2年了,但是仍有厂商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代理商,而导致FCC ID申请被提comments的情形发生,更甚者,被FCC罚款,下面我们来了解下,近期FCC发布的如下这一则新闻。
2024年11月21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提议对总部位于中国香港的某一公司处以734,872美元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涉嫌违反FCC规定,即要求公司在美国指定一名代理人。此外,FCC执法局正在继续调查与该公司及其他中国设备制造商相关的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FCC主席杰西卡·罗森沃瑟尔(Jessica Rosenworcel)还宣布,将对使用与该公司相同美国指定代理信息的数百项认证进行审核,给予他们30天的时间做出回应,否则将面临后果。
FCC执法局调查人员向该公司的美国指定代理人(美国代理商)发送了一份正式的询问函——根据FCC规定,该代理人是FCC在需要送达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联系持有FCC设备认证的公司时的国内联系点。在此案中,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最近于2024年3月4日提交的代理人地址,实际上是一个自2019年以来就已停用的邮箱。FCC还通过电子邮件和邮件联系了签署该公司文件的人员。截至目前,FCC尚未收到对该询问函的回复。在三次FCC ID申请中提供虚假指定代理人地址的行为,构成了对FCC规定的三次明显违反,导致提出了三项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加上因未回复询问函而提议的罚款,最终合计提议罚款金额为734,872美元。
从如上新闻可见,FCC越来越严格,对于违反FCC规定的行为,将可能要面临严重的后果,所以希望广大厂商引起重视。FCC 代理商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企业,但是必须位于美国,代理人要能及时回复电子邮件,收发邮寄文件。
为了让大家对美国代理商有更多的了解,下面小编以Q/A的形式摘取了几个常见的问题,供君参阅:
Q1:FCC ID有要求美国代理商,请问SDOC是否有要求美国代理商?
A1:FCC SDOC很早就有美国代理商的要求,而FCC ID要求美国代理商是自2023年2月6日起才强制的。
Q2:申请FCC ID时,美国代理商是否不应是TCB机构或FCC认可的实验室及其关联的个体或企业?
A2:是的,尽管 FCC 22-84 并未明确禁止 TCB 担任送达服务代理人,但 TCB 担任申请人 (受让人) 送达服务代理人的能力可能与 TCB 公正批准设备且不向申请人 (受让人) 提供咨询服务的要求相冲突,也即可能会影响 TCB 在评估设备授权申请时保持客观的能力。同样对测试实验室的客观性也存在类似的担忧。因此,TCB或FCC认可的实验室这些实体(包括其员工、子公司和附属公司)不应担任送达服务代理人。
Q3:代理人必须位于美国境内吗?
A3:是的,送达文书的代理人(个人或实体)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Q4:美国代理商必须有FRN么?
A4:如果美国代理商与FCC有开展业务,则应拥有FRN,且该FRN必须包含在提交申请FCC ID的认证信中。如果美国代理商除了被指定为美国的送达服务代理外,不与FCC开展业务则不需要单独的FRN,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在提交申请FCC ID的认证信中包含申请人的FRN即可。
Q5:如果申请人(被授予者)位于美国,它是否可以作为自己的美国代理商?
A5:当然是可以的,如果申请人(受让人)选择自己作为送达代理人,在申请FCC ID时,申请人(受让人)仍需提交一份认证信,此认证信需包括送达代理人的必要联系信息,指定自己为代理人并同意接受此代理任务。
Q6: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最低任职期限是多久?
A6:受让人必须在设备上市期间以及设备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没有最低任职期限。受让人可以根据委员会规则第 2.929 节随时更改指定的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
Q7:美国代理商不能再代理申请人(受让人)服务时,需要如何做?
A7:申请人(受让人)必须在更换代理商或代理商的相关资讯(代理商公司地址/联系人/邮箱等)变更的30天内,通过FCC ID发证的TCB,向FCC委员会通知美国代理商的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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