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BSMI 114年4月18日(五) 信息与影音商品检测技术一致性研讨会,对于引用测试报告数据的倡导事项如下:
一、检验行政组:
依据本局109年9月4日经标三字第 10930003521 号书函,再次重申电机电子类商品型式试验报告数据引用规定及作法:
(一)已取得型式试验报告之相同商品,其他申请人经原报告名义人同意授权,提供样品予原核发报告之试验室并申请型式试验,该试验室应确认样品与原型式试验报告之商品一致,且适用相同检验标准及版次后,始得引用原型式试验报告之数据出具该相同商品之型式试验报告。
(二)原型式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数据不得引用:
1.商品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因瑕疵造成人员重大伤害或危害公共安全等依规定不得作为申请证书或相关符合性评鉴程序之文件者。
2.已引用其他型式试验报告之数据者。
(三)本局认可指定试验室应确保原型式试验报告之有效性,其有效性可至本局「商品检验业务申办服务」系统(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查询相关信息,若引用之型号或证书经废止者,则不得引用其数据。
(四)引用他人数据之型式试验报告除应符合原相关规范外,其报告内容另应载明型式比对结果、需加测之项目、测试数据引用及其结果判定,并注明被引用之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及数据引用出处等足以清楚鉴别之叙述。
(五)另为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检验规定,商品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或其他(本局认为)有必要者,凡型式试验报告被引用或引用同一数据之其他相同商品,将一并办理购、取样检验或将其证书设定为逐批查(检)核。
(六)除前述型式试验报告数据引用之规定外,引用他人数据之型式试验报告请额外注明,原型式试验报告对应验证登录、型式认可之证书号码,或原型式试验报告未向本局申请证书,以加速本局审查。
(七)针对数据引用评估核发之报告(新报告),试验室应针对另提供申请数据引用之样品(新样品)进行拆机比对,确认与同意授权之试验报告样品(旧样品)完全相同,且新报告之样品照片应为新样品,而非旧样品照片,以左证试验室有确实拆机比对,及明确识别新样品之对象状态,方符合CNS 17025第7.8.2.1节规定。
认证要求差异:
要求无差异,只是将原本部分未强制要求的部分明文公告,减少模糊空间。
测试评估要求差异:
1. (二) 2.已引用其他型式试验报告之数据者,不得引用其数据。
例:B报告内数据是引用A报告的,之后如果C报告要引用B报告的数据是禁止的,C报告只能引用原始A报告的数据。C申请者须要取得A报告持有人的同意授权。
2. (七) 针对数据引用评估核发之报告(新报告),试验室应针对另提供申请数据引用之样品(新样品)进行拆机比对,确认与同意授权之试验报告样品(旧样品)完全相同,且新报告之样品照片应为新样品,而非旧样品照片,以左证试验室有确实拆机比对,及明确识别新样品之对象状态,方符合CNS 17025第7.8.2.1节规定。
例:同一产品,但不同申请者。B厂商(B报告)要引用原报告持有人A报告的数据,必须提供新的样品给实验室拆机比对、重新拍摄产品照片并更换原报告上的产品照片。
规范数据源:BSMI 114年4月18日(五) 信息与影音商品检测技术一致性研讨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