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动电源新要求
近期台湾针对行动电源有两项新的措施实行
▶ 对于旅客及组员可携带或托运上机之危险物品要求:「行动电源必须以手提行李方式(含随身)携带; 不超过100瓦特小时者可携带上机,大于100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特小时者须经航空公司同意,每人携带数量不得超过2个」,主要系以电能量(单位为瓦特小时Wh)进行判定,为便于航空公司查核,建议行动电源业者增加电能量(Wh)之标示。
▶ 行动电源有自带交流插头设计,具有可旋转、折叠或伸缩插头(下称可动刃片部件)之结构者,申请BSMI认证时,其安全性应符合CNS 14336-1(99年版)、CNS15767-1(103年版)第26.3节规定,检测方法及程序说明如下:
1、检测方法及程序:
可动刃片部件在其运动范围内以每分钟20次的速度执行1000次的反覆操作测试后,依CNS 14336-1(99年版)规定,在额定负载条件下进行温升试验及绝缘耐压测试。
2、合格准则:
(A) 量得之可动刃片部件最大温升不得超过35K及应符合CNS 14336-1(99年版)电气绝缘与耐电压规定(第2.9节与第5.2节);
(B) 测试后不得暴露带电部或触及带电部(依CNS 14336-1(99年版) 第2.1.1.1节图2A规定以试验手指探测判定);
(C) 刃片不可松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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