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此销售备案施实办法于2019/3/1起施行。
以下为小编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个人见解。)
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1)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2)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3)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备案,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及对应的二维码。
4) 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标明销售设备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可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打印,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主体编码或二维码可标明在网络店铺首页。
5) 针对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按照(工信部无[2014]1号)相关规定,对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备案时,应当提交该整机设备的型号核准信息,但无需提供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信息。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需要申请型号核准,并由销售该最终设备的办理销售备案。
6) 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的网址为“http://xsba.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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